根據當時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為保障農業稅收徵收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便於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農業稅收徵收檢查人員的識別和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啟用統一的農業稅收檢查證。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137號
【發布日期】1997-09-05
【生效日期】1997-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根據當前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為保障農業稅收徵收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便於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農業稅收徵收檢查人員的識別和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啟用統一的農業稅收檢查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封皮採用人造革製作,合攏後規格為95mm×65mm。內芯為塑膠封壓。左、右芯可對摺插入封皮。左、右芯規格分別為85mm×60mm。
農業稅收徵收檢查人員使用的農業稅收檢查證採用中文印製,封皮為墨綠色、內芯為白色。少數民族自治區農業稅收徵收人員對納稅人履行檢查任務時使用的農業稅收檢查證,可同時使用中文和當地通用的一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
具體式樣規格詳見圖樣(附後)。
國行政區劃常用代碼;第五、六、七、八位數字為持證人員的順序。如河北省石家莊市新樂市第1號農業稅收檢查證:石家莊市編號為01,新樂市編號為03,則該農業稅收檢查證編號為“冀農稅01030001”。
(一)工作單位和職務。填寫持證人所在縣級或縣級以上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局名稱及持證人現任職務。
(二)檢查範圍。統一填寫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
(三)發證機關。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或地方稅務局鋼印。
(四)相片採用一寸黑白或彩色免冠正面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