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統一農業稅收檢查證式樣的通知

根據當時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為保障農業稅收徵收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便於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農業稅收徵收檢查人員的識別和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啟用統一的農業稅收檢查證。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137號
【發布日期】1997-09-05
【生效日期】1997-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統一農業稅收檢查證式樣的通知
(1997年8月21日國稅發〔1997〕137號)
北京、天津、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雲南、陝西、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寧波、廈門、青島、深圳市財政廳(局),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四川、甘肅省(自治區)及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當前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為保障農業稅收徵收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便於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農業稅收徵收檢查人員的識別和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啟用統一的農業稅收檢查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業稅收檢查證的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收檢查證”。
二、農業稅收檢查證的式樣,本著莊重、方便、實用的原則,採用封皮套內芯,立式長方形式樣。
封皮採用人造革製作,合攏後規格為95mm×65mm。內芯為塑膠封壓。左、右芯可對摺插入封皮。左、右芯規格分別為85mm×60mm。
農業稅收徵收檢查人員使用的農業稅收檢查證採用中文印製,封皮為墨綠色、內芯為白色。少數民族自治區農業稅收徵收人員對納稅人履行檢查任務時使用的農業稅收檢查證,可同時使用中文和當地通用的一種少數民族文字印製。
具體式樣規格詳見圖樣(附後)。
三、農業稅收檢查證採用全國統一編號。編號方法為字軌加八位編碼。字軌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簡稱加“農稅”;八位編碼中,第一、二位為地(市、州、盟)的編碼;第三、四位為縣(市、旗、區)編碼;上述編碼均採用中
國行政區劃常用代碼;第五、六、七、八位數字為持證人員的順序。如河北省石家莊市新樂市第1號農業稅收檢查證:石家莊市編號為01,新樂市編號為03,則該農業稅收檢查證編號為“冀農稅01030001”。
四、農業稅收檢查證內容的填寫:
(一)工作單位和職務。填寫持證人所在縣級或縣級以上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局名稱及持證人現任職務。
(二)檢查範圍。統一填寫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
(三)發證機關。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或地方稅務局鋼印。
(四)相片採用一寸黑白或彩色免冠正面近照。
五、各級農業稅收徵收管理機關要確定專人負責農業稅收檢查證的發放工作。領用證件的數量、時間以及持證人的有關情況要登記造冊。在換髮新證的同時,應當將原農業稅收檢查證收回繳銷,以保證農業稅收檢查證合法、嚴肅、有效使用。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或有關省、自治區及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接此通知後,請安排好農業稅收檢查證發放工作,並於1998年1月1日起啟用本檢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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