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澱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澱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覆,【發布日期】1996-12-31 【生效日期】1996-12-31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12-31
【生效日期】1996-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澱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覆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澱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桂國稅報字[1996]41號)悉。關於澱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的規定,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從澱粉的生產工藝流程等方面看,澱粉不屬於農業產品的範圍,應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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