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內容。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11-19
【生效日期】1994-11-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
(1994年11月1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財稅字第022號《關於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下發後,有關部門詢問有色金屬焙燒礦是否屬於“有色金屬礦採選產品”的徵收範圍,經研究,現明確如下:將有色金屬原礦或選礦後的礦砂、礦粉經煅燒或焙燒後的有色金屬焙燒礦,也屬於“有色金屬礦採選產品”的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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