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2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核發稅收票證統一式樣的通知》(國稅發[1998]77號),對稅收票證樣式進行了統一的規定,並進行了詳細說明。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8]77號
【發布日期】1998-05-22
【生效日期】1998-05-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8]77號
【發布日期】1998-05-22
【生效日期】1998-05-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核發稅收票證統一式樣的通知
關於核發稅收票證統一式樣的通知
(1998年5月22日國稅發〔1998〕77號)
一、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從本通知頒發之日起,必須嚴格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印製和使用統一式樣的稅收票證。
二、各地現存的票證與本通知規定式樣完全相同的,可繼續使用;現存票證與本通知規定式樣不同的,也可繼續使用,但最遲不得超過1999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前使用的現存各種繳款書和稅收收入退還書,其預算科目欄的科目“編碼”和“名稱”兩欄的填寫方法,仍按國家稅務總局計畫財務司、財政部預算司、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司《關於繳退庫憑證中預算科目填寫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計函〔1998〕010號)執行,即在現存繳款書和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的“款”欄填寫科目編碼,預算科目的“項” 欄填寫科目名稱。
三、手工填開的票證與計算機填開的票證可以分別印製,計算機票可以不印金額分位線和大寫金額單位。
四、各地之間的稅收票證以字號相區別,國家稅務局的票證與地方稅務局的票證以字號及表頭的“國”和“地”字相區別。
五、所有分聯式票證各聯的右上角字號上方(定額完稅證在收據聯票證名稱的右方),都必須印有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的機構區別標記“國”字和“地”字。標記印製方法為:設定直徑或邊距1厘米的圓圈和方框,圓圈內印“國”字,方框內印“地”字,字型為2號正楷,標記顏色與各聯本色相同。
六、所有票證各聯台頭的票證名稱右方(定額完稅證在台頭票證名稱的右下方),都必須印製票證字號。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一。字號由票證印製年代、版次、省級地區名稱、國稅局和地稅局機構名稱、票證種類及號碼順序組成,版次按一年中所印票證式樣(包括格式、大小、聯次、各聯用途和項目內容)的不同相區分,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行確定。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1998年印製第二版式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其字號應編為“(982)京國繳××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1999年印製第一版式的稅收通用完稅證,其字號應編為“(991)蘇地完××號”。同一年分次印製的同一版式的同種票證,應連續編號。單獨印製計算機票的,其字號應單獨編制,編制方法為:在票證種類後面加“電”字,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1998年印製第一版式的電腦專用稅收通用繳款書,其字號應編為“(981)京國繳電××號”。
七、稅收票證監製章的規格和內容與1994年總局規定的監製章完全相同,各地仍使用總局以前發給各省級稅務機關的膠片樣章,不再另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