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檢查證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檢查證管理問題的通知發布單位是稅務總局,發布日期是1997-11-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檢查證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7-11-20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基本信息,通知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1-20
【生效日期】1997-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通知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檢查證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要求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稅務檢查證的式樣和管理制度。為進一步規範稅務稽查行為,嚴格稅務檢查證的管理,根據各級稅務機關所屬稽查局職責範圍的有關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將稅務檢查證(含涉外稅務檢查證,不含農業稅收檢查證,以下同)統一歸口由所屬稽查局管理。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原已經核發的稅務檢查證,由各級稅務機關所屬稽查局統一登記造冊,並逐級上報到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所屬稽查局。
二、原由各部門分散保管的空白稅務檢查證統一集中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所屬稽查局保管。
三、新的稅務檢查證統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所屬稽查局審核、發放和管理。
四、上述工作各地應於1998年3月底前完成,並同時將工作進展情況書面報告總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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