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稅收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特編制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稅收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特編制本指南。
一、信息內容分類
按照“公開為常規,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本機關將對與行使職能相關的信息和涉及社會公眾及納稅人的信息進行公開。公開信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大類。
主動公開類信息主要是:
(一)領導簡介: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簡歷等情況;
(二)機構設定:國家稅務總局機構設定情況;
(三)主要職能:國家稅務總局主要工作職能;
(四)行業概況:全國稅務系統基本情況介紹;
(五)工作計畫:稅收工作短期計畫和長期規劃;
(六)工作動態:領導講話、稅收工作動態;
(七)稅收政策法規:各稅種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
(八)稅收征管制度: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
(九)辦稅指南: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相關規定;
(十)行政許可規定: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和事項;
(十一)非許可審批:非許可審批有關規定和事項;
(十二)稅務稽查情況:稽查工作規範、稽查工作部署、涉稅案件曝光;
(十三)稅收收入統計數據:歷年稅收收入總數、分地區稅收收入數據;
(十四)稅務隊伍建設情況: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幹部教育培訓等情況;
(十五)人事管理事項:人事任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公務員招錄等;
(十六)註冊稅務師管理事項:註冊稅務師行政管理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註冊稅務師報名條件、考試考務通知、各科考試大綱及轉發人事部考試結果公示、稅務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註銷及年檢等公告事項;
(十七)重大項目:金稅工程等重大項目執行情況;
(十八)政府採購: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公告;
(十九)其他工作。
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詳見《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依申請公開類信息主要向申請人公開除主動公開以外的涉稅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開方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要通過下列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2.國家稅務總局公報;
3.召開新聞發布會;
4.其他新聞媒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上方式,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1.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申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涉稅信息時,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向受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
(2)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口頭申請
本機關一般不受理口頭申請。如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者簽章予以確認。
2.受理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
辦公時間:8:00—12:00,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繫電話:  傳真號碼: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
郵政編碼:
電子信箱地址:
3.答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經批准後,可延長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本機關按下列情形對申請公開的信息,通過出具《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見附2)或其他形式予以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該信息或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及時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正;
(5)屬於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6)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公開範圍的,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本機關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流程請參見《國家稅務總局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流程圖》(見附3)。
4.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附屬檔案:1.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2.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3.國家稅務總局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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