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以稅總發〔2016〕50號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大稅務行政權力公開力度、做好稅收政策法規公開、完善稅收征管執法公開內容、擴大納稅服務公開範圍、推進稅務機關自身建設公開、提升政務公開能力6部分1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印發時間:國家稅務總局
- 文號:稅總發〔2016〕50號
- 印發時間:2016年4月5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6年4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稅總發〔2016〕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對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保障人民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推行稅務行政權力、稅收政策法規、稅收征管執法、納稅服務和自身建設公開,讓稅收執法管理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對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保障人民民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推行稅務行政權力、稅收政策法規、稅收征管執法、納稅服務和自身建設公開,讓稅收執法管理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稅務行政權力公開力度
(一)推進權力責任清單公開
(一)推進權力責任清單公開
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部門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試點方案》和《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和轉變政府職能要求,全面梳理稅務部門權責清單,清理規範權責事項,最佳化職權運行流程,明確標準規範,做好各地稅務機關權責清單之間的銜接。按要求公開稅務部門行政權責及其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等,強化稅務行政權力監督制約。
(二)推進稅務行政許可公開
(二)推進稅務行政許可公開
全面公開稅務行政許可目錄,及時公開取消、下放以及變更實施機關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信息。涉稅行政許可事項應發布辦事指南,列明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基本流程、審批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注意事項等內容。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稅務機關應當通過辦稅服務大廳或入口網站等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進展、結果等信息。
(三)推進決策執行信息公開
(三)推進決策執行信息公開
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納稅人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稅收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暢通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參與渠道,通過列席會議、聽證座談、調查研究、諮詢協商、媒體溝通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搭建稅企互動平台,讓納稅人和社會公眾更大程度參與稅收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執行和監督。建立健全重大稅收決策跟蹤反饋和評估制度,注重運用第三方評估、專業機構鑑定、社情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科學評價政策落實效果。
二、做好稅收政策法規公開
(四)推進政策法規內容公開
二、做好稅收政策法規公開
(四)推進政策法規內容公開
主動公開稅務機關履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稅收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及時公開深化改革、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稅收政策措施。
(五)推進政策發布和解讀同步公開
(五)推進政策發布和解讀同步公開
認真落實稅收政策和解讀稿同步起草、同步審批、同步發布的“三同步”要求,依法依規、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全面深入介紹稅收政策背景、主要內容、落實措施及工作進展。可通過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組織記者專訪、集體採訪,發布新聞稿,開展線上訪談,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答覆記者問詢等形式,進行信息發布和政策解讀。鼓勵運用官方網站和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新媒體開展相關工作。善於運用數位化、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方式,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地發布信息和解讀政策。
(六)推進政策落實情況公開
(六)推進政策落實情況公開
各級稅務機關要主動公開重大決策、重要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重點做好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決定事項以及稅收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改革任務、民生舉措等落實情況和結果的公開。要推進政策執行公開,明確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公布階段成果和後續舉措,聽取納稅人及社會公眾意見,持續加強和改進稅收工作,強化政策落實。對政策落實過程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責情況也要向社會公開,切實增強政策執行力。
三、完善稅收征管執法公開內容
(七)推進征管改革措施公開
三、完善稅收征管執法公開內容
(七)推進征管改革措施公開
加強《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宣傳,強化對理順征管職責劃分、創新納稅服務機制、轉變徵收管理方式、深度參與國際合作、最佳化稅務組織體系、構建稅收共治格局等改革任務的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預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識,為稅收改革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八)推進稅收數據信息公開
(八)推進稅收數據信息公開
積極參與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建設,制定稅收數據開放目錄,優先推動民生保障、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等領域的稅收數據向社會有序開放。建立全國統一的發票查驗平台,全面實現全國發票一站式查驗服務。定期公示雙定戶定額,便於社會各界了解、監督。全面建立納稅人信用記錄,將納稅人的信用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依法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納稅信用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九)推進稅收執法信息公開
(九)推進稅收執法信息公開
推行稅收執法公示制度,按照突出重點、依法有序、準確便民的原則,主動公開職責許可權、執法依據、裁量基準、執法流程、執法結果、救濟途徑等,規範行政裁量,促進稅收執法公平公正。向社會公布稅務稽查隨機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方式等事項清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及實施聯合懲戒情況。
四、擴大納稅服務公開範圍
(十)推進納稅人權利義務公開
四、擴大納稅服務公開範圍
(十)推進納稅人權利義務公開
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明確的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地完成辦稅事宜,促進征納合作。及時公布和更新涉及納稅人權益的事項,方便納稅人查詢。公開稅務行政聽證、複議和賠償的稅務機關名稱以及申請程式、時限和相關資料等,便於納稅人尋求稅收法律救濟。公布納稅人投訴舉報電話,暢通納稅人監督渠道。
(十一)推進重大服務舉措公開
(十一)推進重大服務舉措公開
重點對“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納稅服務規範、國稅地稅合作工作規範、出口退稅工作規範等重大服務舉措進行廣泛宣傳和深入解讀,公開納稅服務事項統一辦理標準,深化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最大限度規範稅務人,不斷提高納稅服務水平。
(十二)推進辦稅服務公開
(十二)推進辦稅服務公開
全面公開辦稅服務事項,編制發布辦稅指南,簡化最佳化辦稅流程,推行辦稅事項“二維碼”一次性告知措施,推進涉稅信息公開,方便納稅人查詢繳稅信息。加快推進電子稅務局建設,大力推進網上辦稅,推動納稅服務向多元化延伸。完善全國12366納稅服務平台,全面提供能聽、能問、能看、能查、能約、能辦的“六能”型服務。
五、推進稅務機關自身建設公開
(十三)推進機構職能信息公開
五、推進稅務機關自身建設公開
(十三)推進機構職能信息公開
各級稅務機關要在入口網站主動公開機關機構設定、法定職責、辦公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基本信息,以及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和聯繫方式等機構職能和人員信息。
(十四)推進財政資金信息公開
(十四)推進財政資金信息公開
及時公開經批准的預算、決算及相關文字說明,做好稅務部門預決算公開,積極推進預算績效信息和國有資產占用情況公開。細化預算公開內容,部門預決算支出應當全部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規定公開到經濟分類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開的決算應當說明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用車購置數及保有量,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等情況。做好政府採購公開,具體包括採購制度、項目信息、採購檔案、中標或成交結果、採購契約等。
六、提升政務公開能力
(十五)完善制度機制
六、提升政務公開能力
(十五)完善制度機制
各級稅務機關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職責流程,充實人員力量,健全政務公開制度。探索推行政務公開運轉規範,包括政務公開工作場所建設標準、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覆範本、網站信息發布標準要求等。
(十六)抓好教育培訓
(十六)抓好教育培訓
各級稅務機關要把政務公開納入公務員培訓科目,加強對稅務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培訓,增強公開意識,提高發布信息、解讀政策、回應關切的能力。全國稅務系統要分級分層組織實施政務公開教育培訓,力爭利用3年時間,將稅務系統內從事政務公開工作人員輪訓一遍。支持政務公開工作人員接受相關繼續教育,培養政務公開方面的專門人才。
(十七)提高信息化水平
(十七)提高信息化水平
加快推進“網際網路+稅務”行動計畫,將稅務網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開平台、更加權威的政策發布解讀和輿論引導平台、更加及時的回應關切和便民服務平台。充分發揮新媒體的主動推送功能,擴大發布信息的客群面和到達率,開展線上服務,增強用戶體驗和影響力。
(十八)強化考評監督
(十八)強化考評監督
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績效管理,加大分值權重。藉助第三方,對政務公開的質量和效果進行評估和監督。每年至少對20%以上的下級稅務機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政務公開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對政務公開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為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5日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