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委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管理辦法

《國家科委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管理辦法》在1992.05.04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科委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92.05.04
  • 實施時間:1992.05.04
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關於引進國外智力(以下簡稱“引智”)以利四化建設的戰略方針,結合我委引智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引智工作重點。對列入國家撥款並由國家科委分管的重大科技發展計畫,在充分論證、篩選的基礎上,確定一批能提高工農業生產和科技水平、具有較大經濟技術效益的引智項目,由國家科委作為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引智工作的協調和管理。國家科委引智領導小組為我委引智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我委引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落實、協調引智工作配套資金與活動經費;檢查引智項目執行和效果落實推廣。國家科委引智辦(設在中國科技交流中心)負責對我委引智工作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代表國家科委與國引辦和外專局聯繫日常工作,並按《國家科委關於加強委內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89〕國科發外字127號),處理對外活動事宜。
三、引智項目的申報辦法。凡提出引智項目的單位,都應對申報項目的國內外水平、引進智力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預期達到的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充分論證,認真填寫引智項目申請表,報國家科委主管業務司(辦)。
需特殊予以保密的引智項目應在申請表中加以說明,以便加強保密措施。
報送涉外經濟管理人才培訓項目,應包括項目名稱、培訓目的、對象、內容、國別及外匯費用落實情況。
上述申報項目經有關業務司(辦)嚴格審查、篩選後,由國家科委引智辦於每年十一月匯總報國引辦。同一引智項目要杜絕通過多渠道向國引辦重複申報,對一再出現這類事件的單位,國家科委引智辦將不再受理他們的項目申報。
屬於科技交流、講學和出國考察的項目應通過科技合作渠道解決。
四、引智經費。引智項目所需經費主要以科研項目費和自籌為主。引智項目經國家科委報國引辦批准後,可獲得國引辦部分資助,國家科委從科研經費中給予部分配套資助。國家科委每年撥給委引智辦的引智活動費主要用於開發和擴大引智業務,鞏固和開闢引智渠道,增加和更新引智信息。
出國培訓、實習、進修要爭取對方全部或部分提供食宿交通費,全部由我方承擔費用的項目應從嚴控制。
五、有關業務司(辦)的引智任務。我委有關業務司(辦)應將引智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確定專人分管。在研究制定科技發展計畫時應做好配套的引智計畫和資金落實;對各單位提出的引智申請項目進行嚴格審查、篩選;認真做好引智項目的管理、驗收和總結工作;採取措施,大力推廣引智效果;每年11月應將當年引智項目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匯總報我委引智辦。
六、我駐外機構的引智任務。智力引進工作是我駐外使(領)館科技處(組)的重要任務之一。要加強對我四化建設有用的科技人才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定期報回國內;根據經濟科技發展計畫推薦專家來華進行技術指導,對國內提出邀請專家的項目應及時辦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回國;推薦在引智工作方面能提供優惠的組織與我建立合作關係;對派往國外、境外培訓班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和業務指導。
七、中國科技交流中心的引智任務。中國科技交流中心除履行國家科委引智辦的職能外,還應積極為聘請單位提供國外人才信息和渠道,在收到邀請國外專家的申請表後,應儘快與國外聯繫,在三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用人單位。國家科委國外人才資源總庫應作好國外人才信息的補充、更新和諮詢服務。《對外科技交流通訊》應作好國外人才信息、引智工作經驗的報導與交流。
八、本辦法自1992年5月4日起實施,由國家科委引智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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