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的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的暫行規定是國務院於1983年09月26日發布,自1983年09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3年09月26日
  • 實施日期:1983年09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人才流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引進國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設的決定》為了做好引進人才的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引進的範圍和重點
(一)引進人才是指聘請國外專家來華短期或長期參加我國的各項建設,以及安排來華定居的華僑或外籍專家參加我國建設。我國各生產、建設、科學、教育、文化、商業、金融、外貿、政法等部門都可以引進人才,當前最迫切需要引進的,則是有助於儘快提高我國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的各種專家和高級技工。他們可以是在職的人員,也可以是已經退休,但精力尚好,富有學識和經驗的人員,重點是華僑和外籍華人,也要引進其他外籍人。對急需的人才要主動邀聘;對學有專長,自願來華工作的人員,也應熱忱歡迎。但所有引進的人才,都必須保證質量,並要求身體健康,對我友好。
(二)引進人才要從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出發,當前應當集中力量,圍繞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項目、重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重大技術引進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和某些缺門學科以及急待開發的新興科技領域,分批進行。
(三)來華定居的專家,不論是華僑、外籍華人還是其他外籍人,均應尊重他們的意願,一律來去自由。對來華定居專家的審批、工作安排、生活接待、經費開支、對外聯繫等各項工作,仍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辦理。
(四)引進人才的單位,應是領導班子較強,知識分子政策落實較好,具備必要的工作條件,能夠發揮人才作用的單位。
各主管部門要建立督促檢查制度,經常對引進人才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國家科委、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外國專家局)、勞動人事部負責對歸口範圍內的引進人才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定期總結工作,組織交流經驗。
二、計畫管理
(五)屬於國家重點項目的引進人才計畫,由國務院各綜合部委組織編制,經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協調後,報中央引進國外人才領導小組批准。其中: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引進的人才,由國家計委負責提出;
重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和掌握消化重大引進技術需要引進的人才,由國家經委負責提出;
重大科技攻關項目需要引進的人才,由國家科委和國家經委共同提出;
缺門學科和新興科技領域需要引進的人才,由國家科委會向中國科學院和教育部提出;
國防科技項目需要引進的人才,由國防科工委負責提出。
(六)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主管的項目,需要引進人才的,其計畫由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組織編制、審批。
各基層企事業單位要求引進的其他人才,由各單位提出計畫,報國務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區政府審批。
(七)引進人才計畫經批准後,應統一通知我有關使領館。其中,屬於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由國家科委統一匯總協調後通知,屬於文化、語言、金融、貿易、政法等方面的人才,由外國專家局統一匯總協調後通知;屬於定居的,由勞動人事部匯總後通知。
三、對外聯繫
(八)對外聯繫渠道應當統一協調,防止多頭聯繫。其中,需要我駐外使領館去物色、邀聘的,統一由國家科委或外國專家局通知有關使領館進行;引進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聘請,也可以採取雙方認為方便的其他方式。聘請敏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高級人才,由國家科委協調對外聯繫渠道和方式。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
(九)引用人才,要善於利用民間往來的渠道,充分發揮民眾團體的作用。可以通過各種學會、協會和校友會等團體或以專家、學者個人名義,對外聯繫人選。
(十)我駐外使領館應將引進人才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負責調研駐在國家和地區管理人才的政策、辦法和可供我引進的人才資源,疏通引進人才的各種渠道,注意發揮友好華人團體的作用,加強個別接觸,根據我國引進人才的政策和具體計畫,積極做好物色、推薦、爭取和引進人才的工作。
(十一)國務院各部門、中國科協和其他有關民眾團體,各省、市、自治區,都應通過對外考察、訪問、科技交流、科技合作、商務談判和國際會議等活動,以及與國外有交往的人士,收集本行業、本系統國外專門人才的資料,特別是我國計畫引進的那部分專門人才的線索,了解他們是否有來華工作的意願等情況,建立專門檔案。但不要為此專門組團出國調查。
(十二)國家科委“中國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國專家局要建立國家一級的國外人才資源總庫,集中保管國外可引進人才的資料,向各用人單位開展諮詢服務、推薦人選工作。各駐外使領館、各部門、各省、市、自治區應將收集到的有關可引進人才的資料和線索,及時抄送中國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國專家局。具體辦法由國家科委、外國專家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四、確定人選工作程式
(十三)用人單位根據批准的引進計畫,負責物色人選。對每個聘請對象,用人單位都要通過對外聯繫渠道和知情的同行專家,確切了解其專長、水平、經歷、能否勝任將擔任的任務、願否來華工作、索取待遇報酬和健康等情況,擇優確定人選。然後將聘請專家的名單、聘期、擬任職務和工資待遇等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政府審批。
(十四)經批准聘請的專家,凡引進計畫已告我駐外使領館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政府直接通知有關使領館辦理簽證。屬於計畫外追加項目的人選,仍需由國家科委或外國專家局通知駐外使領館。同時,由用人單位向專家本人發出聘書。對方接受後即可辦理各項來華手續。待工作一段時間,雙方滿意,再簽訂正式聘用契約。
專家到職後,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國務院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區政府報送到職通知書,同時抄送國家科委、外國專家局、公安部、海關總署。
五、經費
(十五)為了給引進人才創造必要的條件,由國家財政逐年撥出一筆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主要用作人才引進工作的活動經費、重點資助費、突出貢獻獎勵費和特殊性開支等。這項費用的具體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部及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六)聘請人才所需的費用,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根據項目需要聘請的人才,從有關項目費用中開支。其他人才,企業單位聘請的,從企業管理費中開支;行政、事業單位聘請的,有外事費的,在外事費中開支,無外事費的,在行政、事業費中開支。需要使用外匯的,可按現行辦法編報用匯計畫。
(十七)各駐外使領館為引進人才開展工作所需的正常費用,在使領館經費中開支。特殊用途的經費,可提出申請,從引進人才專項費用中予以資助。
六、充分發揮來華專家的作用
(十八)對引進來華的專家,各用人單位要同他們積極合作,認真發揮他們的專長。對應聘來華定期工作的,要建立明確的責任制,嚴格執行聘用契約。對擔任實職工作的,要使他們有職、有責、有權;擔任顧問工作的,要充分發揮他們的諮詢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讓他們參加有關問題的決策。
應尊重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凡合理的,都應採納;能辦到的,及時辦理;不合理的或暫時辦不到的,要及時說明情況,取得他們諒解。對能夠解決而不予解決,以致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對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應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十九)虛心向來華專家學習,注意團結友好。用人單位要有目的地組織有才幹的專業人員學習和鑽研專家的技術專長或管理方法。對專家傳授的知識,要注意組織好消化吸收工作。科技成果應及時整理、套用和推廣、擴大受益面。
各用人單位要組織和專家一起工作的專業人員,根據專家的具體情況,宣傳解釋我國有關方針政策,幫助他們正確地了解中國。但要貫徹自願的原則,不要強加於人;要講求實效,不搞形式主義。
(二十)各用人單位必須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廣大職工,深刻認識引進國外人才的重要意義,以主人翁態度,熱情歡迎專家來華參加四化建設,不允許排斥、歧視他們。對那些不顧大局、不考慮影響,刁難、排斥、打擊來華專家造成不良後果的,應嚴肅處理。
七、生活待遇
(二十一)對應聘來華工作的專家和高級技工的生活待遇,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原則上使他們的實際收入不低於其本人在國外的水平,並要按照他們來華後的實際貢獻進行必要調整。對起關鍵作用的急用人才,可用重金聘請。關於生活待遇和禮遇的具體辦法,由外國專家局商同有關部門擬訂,報請國務院審批。
對應聘回國定居的專家,根據其實際業務水平,參考學歷和職稱,評定工資級別。並可參照其國外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給予適當的生活津貼。具體辦法,由勞動人事部修訂。
對聘請國外退休的專家和高級技工,在華期間的食、住、醫療、交通和國際往返旅費,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擔,並按月付給一定的生活補助。他們的家屬要求自費隨同來華的,要給予方便,也可酌情給予補助。
(二十二)努力改善來華專家的住房條件,認真做好專家的生活接待工作。他們的住房,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責解決,可以利用現有條件較好的房舍加以改建和修繕。也可以利用條件較好的賓館、飯店接待來華的專家。
(二十三)對來華專家請保姆、幼兒入托、子女入學,其所在單位和當地教育、勞動人事部門要優先照顧,妥善解決。
八、保密和安全
(二十四)從國外引進人才,注意不要違反所在國的法律,儘量採用合法的形式。工作要踏踏實實,不可張揚,更不要公開宣傳。他們在華工作期間,不要讓他們在公開場合陳述自己的重要建議,儘量採取有利於他們安全的方式徵詢他們的意見,切勿使他們由於為我積極工作而在國外的權益蒙受傷害和損失。
(二十五)對聘請來華工作的專家,不要因保密問題影響對他們的使用。在他們工作範圍內,除國家核心機密和技術訣竅外,其他保密範圍均應放寬,同時要求他們對外為我方保守機密。具體辦法由國家安全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審批。
(二十六)引進國外人才的計畫、工作部署、引進渠道和各類人才的資料,屬於內部機密,不得對外泄露。
九、出入境手續
(二十七)對引進來華的國外專家,主管部門應事先通知海關,以便在他們進出海關時給予方便。他們攜帶的行李物品,經申報清楚的,一般不要開箱查驗。對於來華定居和工作一年以上的專家,攜帶的安家物品,包括家具、家用電器以及自用小轎車一輛,均可免稅放行。具體辦法,由海關部署制定。
(二十八)對引進來華專家的出入境簽證和旅行管理,應予放寬條件,簡化手續。對在華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籍專家,國內居留證的一次有效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有些人可以給予永久居留權。對經常來華的專家,可以辦理長期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簽證,為他們出入我國提供方便。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制定。
十、其他
(二十九)關於國防、軍工項目引進人才的一些特殊要求問題,由國務院科技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防科工委另行制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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