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推動和鼓勵引進國外智力的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11-20
甘肅省推動和鼓勵引進國外智力的暫行規定
(1991年11月20日甘政辦發〔1991〕132號)
一、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引進國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設”的方針,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及各企、事業單位進一步擴大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領域,更好地利用國外智力資源,更多地聘請國外專家來我省工作和派遣技術、管理人員赴國外培訓,促進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應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各級引進國外智力歸口管理部門,應會同計畫、經濟、科技等部門,在制定中、長期及年度計畫時,選定一批能迅速提高生產技術水平、科研水平、改善經營管理、出口創匯或替代進口,具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重點項目,採取引進國外智力的方式,將引進國外智力計畫作為技術改造、科技攻關和新產品開發等計畫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下達執行。各聘請單位應積極發掘國外人才信息和資源,廣開聘請外國專家渠道,主動給引進國外智力歸口管理部門上報聘請專家項目。
三、引進國外智力所需的經費,按照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財政部《關於引進國外人才經費開支渠道和管理辦法的規定》(〔1986〕中引辦字072號)、《關於工商企業出國實習培訓人員經費開支渠道和專項資助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1986〕中引辦字074號),由聘請單位或派出培訓單位按原經費渠道,在相應的工程、技改、科技攻關和新產品開發的項目費中開支。對列入國家和省的引進國外智力計畫的項目,其引進國外人才和派出培訓經費不足或全部承擔有困難的,可提出申請,分別由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省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適當的資助。對一些可產生較大經濟效益而耗資又較多的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試行專項經費有償使用的辦法。
四、通過引進國外智力方式開發的國家級重點新產品,應按照《國家級重點新產品試製鑑定計畫管理規定》(〔1990〕國科發計字835號),優先納入計畫,在稅收價格、信貸、物資、關稅、技術轉讓、外匯留成等方面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通過引進國外智力的方式開發的省級重點新產品,可以優先享受省有關部門規定的省級新產品有關待遇。
五、通過引進國外智力取得的技術成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進行有償轉讓,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技術轉讓單位可執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和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省委發〔1988〕26號),獎勵配合國外專家工作的科技人員。通過引進國外智力開發的、在全省有推廣價值的技術成果,應該統一納入省政府的成果推廣計畫,各有關部門應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加以推廣,工商銀行應優先予以貸款支持。
六、在按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做出貢獻的外國專家,同時,對在引進國外智力及其成果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國內主要人員,應給予精神獎勵和一定的物質獎勵,所需經費由受益單位或部門承擔。對引進國外智力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項目,中方配合專家工作的主要技術人員在晉升工資或技術職稱時,應作為優先考慮的條件。
七、在企業中,允許外國專家採取技術入股的形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在其投入生產並見到經濟效益後,可按雙方商定的協定提取利潤分成。外國專家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涉外法規的規定,以所擁有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外方的股份投入,與中方共同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
八、在引進國外智力進行技術援助,需進口少量關鍵技術設備自主開發以開展技術改造、科技攻關項目和推廣套用引進國外智力成果項目時,各有關部門應在資金、物資,關鍵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優先保證。在這些項目的投資概算中,應明確列有引進國外智力的費用。聘請外國專家因工作需要帶進的設備、工具等,海關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九、鑒於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發展,從一九九一年起,省財政撥出專款,作為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專項費用(含外匯額度)。
各地、州、市應根據引進國外智力任務的實際需要,從地方財政預算中劃撥一部分資金專款專用,用於執行和扶持本地區的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和開展活動所必需的經費。
各地、州、市應根據引進國外智力任務的實際需要,從地方財政預算中劃撥一部分資金專款專用,用於執行和扶持本地區的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和開展活動所必需的經費。
十、各級政府要把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採取措施,抓出成效。省級有關部門、各地、州、市要明確主管部門、機構,確定專人分管或兼管這項工作。
各企、事業單位是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基層單位,凡涉及此項工作量大面寬的,應配備專人進行管理。
各企、事業單位是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基層單位,凡涉及此項工作量大面寬的,應配備專人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