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引進國外人才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引進國外人才是指聘請國外各類技術和管理專家到我市工業、交通、農業、商業、旅遊、醫藥衛生、基本建設、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從事科技諮詢、技術指導或擔任顧問等工作。受聘專家可以是在職人員,也可以是退休後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青短期講學進行一般性學術訪問和交流,參加國際性會議和業務洽談,以及根據進口設備契約來青進行安裝、調試設備工作的國外專家,均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由市科技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日常工作由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引進智力辦”)具體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編制全市引進國外人才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審定市屬各部門自籌資金引進國外人才項目計畫;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施計畫項目;管理全市引進國外人才專項經費。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包括行政管理公司)負責辦理本地區、本系統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的有關具體業務。
第二章 計畫編制與管理
第六條 引進國外人才必須從各單位的實際需要出發,圍繞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建設工程、重點技術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城市規劃、開發建設,高技術和新興科技領域,以及關鍵的生產工藝、技術,經營管理、經濟開發等方面,有計畫、有目的地引進國外專家。
第七條 引進國外人才計畫實行按項目審批的辦法。凡擬引進國外人才的單位應從該項目的國內外水平、預計達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本單位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的能力和條件等方面,認真論證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八條 凡需申請國家資助的引進國外人才項目,須由引進單位填寫《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申請表》,報主管部門審查,經市引進智力辦審核匯總報國家引進智力辦審批。
第九條 經批准的引進國外人才計畫項目,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有效,在執行期內需調整計畫內容時,應按原申報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可利用各自的業務條件,開展引進國外人才工作,並依照本系統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和審批手續,但實施計畫時,應報市引進智力辦備案。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引進國外人才所需經費,屬於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科技攻關和新產品開發等項目的,在相應的項目費用中列支;屬於其它方面的項目,在聘用單位的企業管理費或事業費、外事費、行政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對經費開支確有困難的單位,國家給予適當資助(包括外匯額度)。資助的開支範圍限於專家來華的往返國際旅費和專家工薪。不支付專家工薪的項目,可支付專家在青島的食宿等費用。資助的數額不得超過以上開支範圍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自有的留成外匯和調節外匯,可用於國家和市批准的引進國外人才項目,其使用範圍與國家資助經費使用範圍相同。
第十四條 聘用單位在執行計畫前,應作出經費預算,同接待專家工作計畫一併報市引進智力辦。計畫項目完成後,應作出經費決算報市引進智力辦核准撥款。
第十五條 引進國外人才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標準。對虛報、冒領或挪作他用的,要抽回撥款,並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引進國外人才計畫下達後,聘用單位應與國外專家進一步商定有關具體的工作任務、必備的工作條件和來青島的具體時間等事宜
專家在青島工作三個月以上的項目,聘用單位須與專家簽訂書面協定,並將複印件報市引進智力辦備案。
第十七條 專家到職前,聘用單位應在工作條件(場所、設備、工具、材料等)、配合專家工作的人員、專家的生活安排等方面,作好充分準備工作,並作出詳細的接待計畫和工作計畫報市引進智力辦。
第十八條 對受聘專家的技術保密工作,按照青島市《關於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專家工作結束後,聘用單位應對其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定,填寫《引進國外人才情況表》,必要時寫出書面總結,連同經費決算表,一併報市引進智力辦。
第二十條 對受聘專家的獎勵、授予名譽稱號應經市引進智力辦審核後,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