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業引進國外技術和管理人才工作的管理辦法

《航空工業引進國外技術和管理人才工作的管理辦法》在1991.04.10由航空航天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空工業引進國外技術和管理人才工作的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航空航天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1.04.10
  • 實施時間:1991.04.10
第一條 為加強對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引進智力辦)有關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工作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系指聘請國外有關技術、管理專家到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從事短期或長期工作或技術諮詢、講學。受聘專家可以是在職人員,也可以是退休後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但不包括應邀來華進行一般性學術訪問、交流和參加國際會議和執行進口設備契約來華安裝調試設備的國外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
第三條 引進國外人才必須緊密圍繞部發展規劃中確定的重點項目、科研生產中的攻關項目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來進行;應結合各單位的科研生產任務,有計畫、有目的地引進國外人才。
第四條 引進國外人才實行按項目審批的辦法。
(一)擬聘請專家的單位,應對申請項目的國內外水平、本單位的條件、引進專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預期達到的技術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充分的分析論證,並認真填寫《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申請表》,報部國際合作司,並抄報主管業務司、局及公司、研究院。
(二)引進國外人才的項目計畫,由部國際合作司統一組織按年度制訂,各單位應於前一年的十月底之前將《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申請表》報送部國際合作司。國際合作司在綜合平衡並經部批准後上報國務院引進智力辦申請專項費用資助,並在當年一月份將批准的項目下達給各單位。
因特殊原因遺漏或確屬任務急需、且專家落實的重點項目,可酌情向部國際合作司行文補報。
(三)主辦單位在收到部下達的批准項目後,應與擬聘專家進一步聯繫,做好項目實施的前期準備工作,並於專家來華之前兩個月行文將落實情況和對專家來華後的工作、生活安排方案報部國際合作司。
第五條 經部批准的項目,各單位在執行中,如果原擬聘的專家因故確實不能來華,在原項目不變的情況下,可變更專家人選,並應行文向國際合作司申報,同時填報擬新聘專家的《擬聘專家情況表》。
第六條 專家每次來華工作結束後,項目單位應認真總結並對工作效果進行檢查評定,填寫《引進國外人才情況報表》與總結一併報部國際合作司,國際合作司根據工作效果給部分單位以適當資助。
第七條 為充分調動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作積極性,對來華專家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按際字(1990)1073號檔案進行。
第八條 為充分發揮各單位廣大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更好地利用和消化國外智力資源,對在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確實解決了實際問題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實行重大成果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按際字(1990)1042號檔案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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