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於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審批的意見

2013年1月4日,國家海洋局以國海島字〔2013〕14號印發《關於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審批的意見》。該《意見》分適用範圍、簡化內容、管理要求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海洋局關於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審批的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海洋局
  • 文號:國海島字〔2013〕14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月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3年1月4日,國家海洋局印發《關於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審批的意見》。

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於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審批的意見
國海島字〔2013〕14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技術單位:
為適應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的實際需要,提高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的審批效率,現就簡易項目使用無居民海島的審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
下列用島面積小、對島體岸線破壞小、對海島生態影響小的簡易項目使用海島,按照簡化申請審批要求辦理用島手續:
(一)簡易供水、供電設施用島;
(二)重力點、水準點、天文點等測量標誌用島;
(三)海洋環境監測、氣象觀測、海嘯和地震觀測等無人值守觀測設施用島;
(四)航標、燈塔等助航導航設施用島;
(五)信號發射塔用島;
(六)種養殖及簡易看護設施用島;
(七)其他簡易項目用島。
二、簡化內容
屬於簡化審批手續範圍的項目用島,符合省級海島保護規劃或直轄市海島保護專項規劃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可不再組織編制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即單島規劃),申請用島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簡易項目用島)》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簡易項目用島)(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
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組織對簡易項目用島的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進行評審,評審專家不得少於三名。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審核委員會可以採取會簽形式,對屬於簡化審批手續範圍的項目用島進行審核。
三、管理要求
各級海洋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意見要求,對適用簡化審批手續的項目用島申請進行審查、審核,不得擅自擴大簡化審批適用範圍。屬於簡化審批手續範圍的項目用島,其審批許可權、使用金徵收、使用權登記、證書發放按照現有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1.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簡易項目用島)(略)
2.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簡易項目用島)(略)
國家海洋局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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