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關於取消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海島保護利用規劃等推薦單位名單(名錄)的通知》是海洋局於2015年6月30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局關於取消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海島保護利用規劃等推薦單位名單(名錄)的通知
- 發文機關:海洋局
- 發文字號:國海島字〔2015〕303號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國海島字〔2015〕303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局屬有關單位,其他相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檔案精神,規範海島相關的中介服務,我局決定取消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海島保護利用規劃、海島使用金評估等推薦單位名單(名錄),相關檔案予以廢止(詳見附屬檔案)。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檔案精神,規範海島相關的中介服務,我局決定取消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海島保護利用規劃、海島使用金評估等推薦單位名單(名錄),相關檔案予以廢止(詳見附屬檔案)。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任何單位不得以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以及海島使用金評估推薦單位的名義開展相關工作。
二、企業和個人按照《海島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在提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時,根據需要自行或自主委託技術單位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各級海洋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
三、各級海洋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編制海島保護利用規劃和海島使用金評估報告。
四、我局屬各事業單位今後不得開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的編寫工作。對本通知印發前已簽訂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或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編制契約且尚未完成的項目,可按照契約繼續完成。局屬各事業單位於6月30日前將已簽訂契約且尚未完成的項目報我局備案。
各級海洋主管部門應儘快落實本通知的要求,依法規範海島相關技術服務工作,我局將適時開展此項工作的監督檢查。
附屬檔案:廢止的檔案目錄
二、企業和個人按照《海島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在提出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時,根據需要自行或自主委託技術單位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各級海洋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
三、各級海洋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編制海島保護利用規劃和海島使用金評估報告。
四、我局屬各事業單位今後不得開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的編寫工作。對本通知印發前已簽訂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或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編制契約且尚未完成的項目,可按照契約繼續完成。局屬各事業單位於6月30日前將已簽訂契約且尚未完成的項目報我局備案。
各級海洋主管部門應儘快落實本通知的要求,依法規範海島相關技術服務工作,我局將適時開展此項工作的監督檢查。
附屬檔案:廢止的檔案目錄
海 洋 局
2015年6月30日
廢止的檔案目錄
1.《關於同意煙臺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成為規劃編制及使用論證推薦單位的函》(國海島字〔2012〕36號)
2.《國家海洋局關於公布海島保護利用規劃編制單位推薦名錄的通知》(國海島字〔2013〕125號)
3.《國家海洋局關於公布海島使用金評估推薦單位名單的通知》(國海島字〔2013〕126號)
4.《國家海洋局關於公布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推薦單位名單的通知》(國海島字〔2013〕127號)
5.《國家海洋局關於同意國家海洋局海島研究中心成為規劃編制和使用論證推薦單位的函》(國海島字〔2014〕547號)
2.《國家海洋局關於公布海島保護利用規劃編制單位推薦名錄的通知》(國海島字〔2013〕125號)
3.《國家海洋局關於公布海島使用金評估推薦單位名單的通知》(國海島字〔2013〕126號)
4.《國家海洋局關於公布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推薦單位名單的通知》(國海島字〔2013〕127號)
5.《國家海洋局關於同意國家海洋局海島研究中心成為規劃編制和使用論證推薦單位的函》(國海島字〔2014〕5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