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是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印發《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供銷合作社,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供銷合作社,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救災農藥儲備管理工作,我們對《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供銷合作總社
2023年7月21日

檔案全文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制度,保障糧食作物突發性重大病蟲害防治應急用藥需求,做好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救災農藥儲備承儲企業的選定、管理、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遵循企業儲備、政府補助、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運行原則。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根據形勢變化,確定國家救災農藥儲備規模。農業農村部確定儲備品種及形態,組織選定承儲企業,下達儲備計畫及動用指令,負責事中事後監管、信息共享、政策宣傳等工作。供銷合作總社配合農業農村部做好承儲企業選定、事中事後監管、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任務由企業自願承擔並自負盈虧,所需資金可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申請貸款解決,中央財政給予貼息補助。
第二章 儲備品種和時間
第六條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品種選定主要用於滿足水稻、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控救災需要,併兼顧其他病蟲疫情特殊用藥需求。
農業農村部根據糧食作物重大病蟲發生形勢,組織專家研究提出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品種、形態和數量,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
第七條 國家救災農藥年度儲備時間為12個月。
第八條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採取原藥和製劑儲備相結合,以原藥儲備為主,但製劑儲備不得低於20%。
第三章 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
第九條 承擔國家救災農藥儲備任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具備農藥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正常。生產企業須同時具備原藥生產和製劑加工能力。流通企業可與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進行聯合承儲。
(二)實繳資本原則上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近三年每年農藥銷售收入原則上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以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和環保要求,具有與儲備規模相適應的倉儲能力。
(五)銀行信譽優良。
第十條 農業農村部牽頭、供銷合作總社配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確定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的承儲責任期為3年,期間未履行承儲企業相關義務的均視為未完成儲備任務。
第四章 儲備任務下達、動用及企業責任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中標結果下達儲備任務,明確中標企業名稱、儲備品種、貨值等事項,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供銷合作總社。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在承儲責任期內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落實年度儲備任務。
(二)保證儲備農藥質量合格,儲備設施、設備等符合要求。
(三)嚴格規範儲備貸款使用,嚴禁挪作他用。
(四)建立規範的台賬管理、出入庫管理、驗收和保管制度,保證賬實相符、賬表相符,定期對儲備情況進行自查。
(五)監測相關農藥價格行情,遇特殊情況及時上報,並對真實性負責。
(六)及時提供申請補助資金所需的各類出入庫單據、運輸票據及證明檔案等資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七)儲備農藥用於滿足國內防治農業病蟲災害需要,不得出口。
第十三條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承儲企業不能完成承儲任務,承儲企業應在突發情況發生10日內報農業農村部,經農業農村部同意後,中央財政根據承儲企業實際承儲規模(不超過儲備計畫規模)和實際承儲期限據實測算中央財政補貼金額。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庫存與商業庫存進行明確劃分並進行掛牌管理,儲備農藥救災投放時需標明“國家救災農藥”標識。
第十五條 承儲責任期內,承儲企業未完成儲備任務的,農業農村部可按照最近一次招標排名等方式確定新的承儲企業並下達未完成的儲備任務,同時將相關情況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供銷合作總社。
第十六條 糧食作物等重大病蟲嚴重發生時,相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向農業農村部發出儲備動用申請。農業農村部根據地方動用申請,直接向相關承儲企業下達儲備投放通知,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供銷合作總社。收到儲備投放通知後,承儲企業應在5個自然日內投放儲備農藥,並在15個自然日內向農業農村部報備儲備動用情況。投放的產品價格不得高於同類產品平均市場價格。
考慮農藥儲存有效期和使用周期性,儲備的藥劑每年在用藥季結束後,沒有收到動用指令的,企業可自行處理庫存,但儲存的原藥或製劑貨值之和不得低於承儲任務總貨值。
每年度儲備藥劑動用或自行處理庫存的,承儲企業應當在下一年度用藥季來臨前按契約要求補齊庫存。用於防治小麥病蟲害的儲備藥劑補齊時間不得晚於2月底前,用於防治水稻、玉米病蟲害的儲備藥劑補齊時間不得晚於4月底。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每年對承儲企業儲備農藥投放的真實性及報備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相關銀行在堅持信貸政策、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據承儲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發放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
第十九條 中央財政按照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對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給予資金補助。
第二十條 年度儲備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中央企業向財政部申請補助資金,地方企業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申請補助資金,並均對相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於年度儲備期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匯總的資金補助申請以正式檔案上報財政部。財政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撥付國家救災農藥儲備資金補助,中央企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撥付,地方企業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地方財政轉撥。地方財政收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後,在30個工作日內分解下達,並按程式及時撥付資金,接受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救災農藥儲備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建立事中動態監督檢查機制,實行動態抽查和台賬管理。由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對儲備庫存、投放、補庫等情況進行核查,確保賬實相符、投補真實。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按照每月月末救災農藥儲備庫存量貨值和已動用量貨值合計不低於承儲任務量總貨值的標準接受考核。
小麥儲備用藥現場考核期為儲備任務承擔期間每年的2—6月,水稻、玉米儲備用藥現場考核期為4—9月。
第二十四條 儲備工作開始後,考核期內承儲企業應當於次月第一周向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報送上月儲備庫存、價格等信息,並於每年儲備任務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農業農村部報送《20 年國家救災儲備農藥承儲情況表》(附屬檔案1)和《20 年國家救災儲備農藥庫點庫存統計表》(附屬檔案2)。
第二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牽頭、供銷合作總社配合,核查承儲企業儲備農藥的產品名稱、規格、進銷存台賬及相關票據,核對實際庫存、台賬庫存與報表庫存。
年度儲備期結束後,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報送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監督管理等情況,財政部依據監督管理結果撥付資金。
第二十六條 每一承儲責任期時長3年,每一責任期結束後,財政部相關監管局對資金撥付情況進行審核。
中央企業由財政部北京監管局審核,地方企業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財政部相關監管局審核完成後,及時將審核結果報財政部。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均視為未完成儲備任務,中央財政不予資金補助,3年內不得承擔國家救災農藥儲備任務。相關違法行為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一)未完成儲備任務考核。
(二)儲備投放情況弄虛作假。
(三)儲備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
(四)將國家救災儲備農藥用於出口。
(五)其他未按要求落實儲備任務的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印發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發改經貿規〔2020〕8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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