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越秀區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規範應急救災物資管理,根據《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救災物資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市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越秀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級應急救災物資是指使用區財政性資金購置或社會捐贈、上級調撥等途徑獲得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儲備管理的,用於受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性事件影響,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資及普通公共衛生類物資。區級應急救災物資由政府儲備和社會周轉儲備組成,實行專物專用、無償使用。
第三條 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遵循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管理規範、回響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則。
第四條 區級應急救災物資所有權歸屬區政府,未經區應急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不得以儲存的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和清償債務,不得利用應急救災物資從事與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性事件無關的活動。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是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落實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工作。參與編制應急救災物資年度儲備計畫;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物資輪換、報廢等日常管理工作;統籌管理社會周轉儲備;根據區應急管理部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物資調運。
第七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提出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需求,牽頭編制年度儲備計畫;根據應急救災工作實際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緊急採購計畫;下達區級救災物資動用指令,統籌應急救災物資發放、使用,指導應急救災物資善後處置。
第三章 品種和規模
第八條 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品種、規模及結構,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及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儲備保障工作並結合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需求,及時更新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品種並調整儲備規模,對應急救災物資品種實行動態更新。
第十條 社會周轉儲備由若干應急救災物資供應企業的日常庫存組成,是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重要補充。承擔社會周轉儲備任務的企業需自願申請,經區發展改革部門綜合評估企業條件擇優選擇,組織企業簽訂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物資採購
第十一條 區級應急救災儲備物資採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緊急災情時,如現有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數量或品種不能滿足救災需要,在區應急管理部門下達應急救災物資緊急採購計畫後,由區發展改革部門通過實施緊急採購“綠色通道”等手段籌措。
第五章 倉儲管理
第十三條 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倉庫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應急救災物資入庫、出庫憑證手續並及時造冊存檔,包括出入庫登記、安全檢查、維護保養、質量抽查、實物台賬變動等。
第十四條 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倉儲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庫房應避光、通風良好,有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白蟻等措施。
第十五條 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實行標籤化分類存放(標明品名、數量、入庫時間等),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鹼、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
第六章 調撥和回收
第十六條 各街道應儲備基本應急救災物資,在本街道所儲備物資不能滿足救災需要的情況下,可依程式申請動用區級應急救災物資。
第十七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區內單位上報的使用區級救災物資的申請或根據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發出區級救災物資動用指令。緊急情況下,動用指令可電話通知,經雙方確認,事後如無重大突發緊急工作延誤,原則上按規定程式在15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
第十八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接到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後,及時組織物資出庫。按照區級救災物資的應急聯動機制,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物資裝載調運至指定地點,或協助區應急管理部門指定的接收單位辦理上門提取手續,並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接收單位完成驗貨、清點和接收工作。物資出庫原則上實行“先進先出”。
第十九條 所調撥的救災物資由接收單位負責管理、使用、發放和調配工作,並做好台賬登記。物資接收單位、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區發展改革部門共同做好對物資使用的監管。
發放救災物資時應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上級調撥物資的接收、管理、使用、發放工作。
第二十一條 政府儲備無法滿足救災需要時,優先動用應急救災物資社會周轉儲備。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動用物資的數量、市場價格,依程式組織企業結算,並支付費用。
第二十二條 對應急救災剩餘物資,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部門及時回收。對保質期短或不宜回收的瓶裝水、食品類等剩餘物資,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部門、區民政部門交付救助機構、福利機構等使用,並辦理交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可重複使用的應急救災物資使用完畢後,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回收,區發展改革部門做好回收物資的清洗、消毒和修復,按規定辦理物資入庫手續。
第七章 輪換和報廢
第二十四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對照救災物資儲備標準和儲存有效期等因素,組織開展物資日常輪換工作,確保區級應急救災物資質量完好。應急救災物資的儲存有效期,可根據物資出廠時所標註的保質期或國家、省、市公開的物資儲存期限(建議儲存期限)確定。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專業機構檢測或專家鑑定,庫存應急救災物資儲存有效期、質量品質等因素已確定為不適合繼續儲存的,應有計畫組織輪出,同時要及時輪入更新補庫。
第二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遵照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嚴格實施輪出報廢物資程式。報廢的物資,及時清理出庫,並做好銷賬記錄和殘值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臨近儲存有效期的救災物資,經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應急管理部門研究決定,可通過輪換形式調撥至應急單位、救助機構、福利機構等使用。
第八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八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規模情況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費預算主要用於區級應急救災物資購置、儲備管理和服務等支出。
第二十九條 重大自然災害發生、特殊突發事件、區政府緊急決定或區領導現場辦公確定事項需要緊急採購物資,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由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程式向區政府申請安排緊急採購資金,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第九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應主動接受區應急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區級應急救災物資損毀和丟失,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挪用、侵占、貪污區級應急救災物資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區內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越秀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14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和依據
應急救災物資是國家應急儲備體系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2019年,在新一輪機構改革後,越秀區將區商務局、區科工信局、區民政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入了區發展和改革局。為建立健全越秀區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制度,明晰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職責分工,以《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救災物資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市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等為依據,結合越秀區的實際情況,我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了《廣州市越秀區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流程,促進各項工作有機銜接、高效順暢。
二、編制目的
為了更好明晰區級應急救災儲備工作各部門職責分工,構建區級應急救災物資政府儲備與社會周轉儲備相結合的儲備機制,剛性化區級應急救災物資採購、調撥、回收、輪換、報廢以及預算編制等工作規範,促進各項工作有機銜接、高效順暢。
三、適用範圍
《辦法》中明確區級應急救災物資是指使用區財政性資金購置或社會捐贈、上級調撥等途徑獲得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儲備管理的,用於受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性事件影響,轉移安置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資及普通公共衛生類物資,並由政府儲備和社會周轉儲備組成。
四、主要部門和職責
《辦法》規定,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落實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工作,參與編制應急救災物資年度儲備計畫,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物資輪換、報廢等日常管理工作,統籌管理社會周轉儲備,根據區應急管理部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物資調運。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提出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需求,牽頭編制年度儲備計畫,根據應急救災工作實際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緊急採購計畫,下達區級救災物資動用指令,統籌應急救災物資發放、使用,指導應急救災物資善後處置。
五、主要特點
《辦法》分為總則、職責劃分、品種和規模、物資採購、倉儲管理、調撥和回收、輪換和報廢、經費保障、監督和檢查以及附則共十章三十四條,主要體現以下特點:
(一)全面。根據近三年開展應急救災物資管理工作實際情況,明確區級應急救災物資的來源除了通過使用區財政性資金購置外,還包括了通過社會捐贈、上級調撥等途徑獲得的,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儲備管理的基本生活救助物資及普通公共衛生類物資,範疇更為全面。針對中心城區特點,明確區級應急救災物資由政府儲備和社會周轉儲備組成,並建立政府儲備為主、社會周轉儲備為輔的物資儲備機制,保障機制更為完備。
(二)明晰。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確定由區應急管理局提出區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需求,牽頭編制年度儲備計畫及下達應急救災物資緊急採購計畫,區發展改革局統籌落實區級應急救災物資的採購、儲備和管理工作;區應急管理局下達區級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區發展改革局按程式組織物資調運。流程更加明晰。
(三)可操作。一方面規定了社會周轉儲備企業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綜合評估企業條件擇優選擇,由區發展改革局部門和企業簽訂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協定,彌補了以往缺少社會儲備的規範化流程的問題,另一方面又明文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區發展改革部門可通過實施緊急採購“綠色通道”等手段籌措物資的渠道,使得應急救災物資籌措工作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