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創新計畫管理辦法

《國家技術創新計畫管理辦法》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促進國家技術創新計畫的科學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技術創新計畫管理辦法
  • 批准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 施行時間:2002年12月1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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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 41 號
《國家技術創新計畫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榮融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技術創新計畫的科學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技術創新計畫(以下簡稱創新計畫)是在國家財政、金融政策支持下,引導和吸收社會力量,加快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的國家計畫。
第三條 創新計畫圍繞國民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針對國家產業及產品結構調整中的突出問題,通過開展技術創新,重點解決產業中的共性、關鍵性和前瞻性技術,並有效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實現產業最佳化升級,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創新計畫包括產業技術開發、工業性試驗、新技術推廣套用示範、產學研聯合開發、重大技術裝備研製、技術中心建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和新產品試產等內容。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是創新計畫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提出技術創新發展規劃;
(二)組織確定創新計畫重點領域,發布項目指南;
(三)編制和下達年度創新計畫;
(四)組織、協調創新計畫的實施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作為項目主持單位,負責本地區創新計畫的組織與實施;部分中央企業作為項目主持單位負責創新計畫中本企業(集團)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項目主持單位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創新計畫項目的匯總及申報工作;
(二)組織國家技術創新計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論證和審查工作,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國家技術創新計畫項目目標責任書;
(三)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
(四)將本地區和本企業(集團)的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匯總並報國家經貿委;
(五)承擔國家經貿委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創新計畫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備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財務核算管理體系;
(三)具備承擔項目所需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經濟實力。
創新計畫項目承擔單位,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項目責任人;
(二)編制並向項目主持單位提交國家技術創新計畫項目申請表、國家技術創新計畫項目立項建議書和國家技術創新計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與項目主持單位簽訂國家技術創新計畫項目目標責任書,並嚴格執行;
(四)準確、如實報告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和經費安排;
(五)接受主管部門和項目主持單位或其委託的機構所進行的評估和檢查;
(六)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七)報告項目執行中智慧財產權管理情況,提出建議;
(八)項目完成後,及時向項目主持單位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第三章 計畫編制
第八條 編制創新計畫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相結合,發揮整體優勢,全面有效地推動產業技術進步;
(二)以開發共性、關鍵性、前瞻性技術為重點,形成系統配套,加快產業技術升級;
(三)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增強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為目標,加快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
(四)以企業為主體,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聯合,提高技術創新的起點和水平;
(五)鼓勵自主創新,促進形成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技術;
(六)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九條 編制創新計畫的依據為: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國家產業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三)全國技術創新綱要;
(四)全國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的整體部署;
(五)近期技術創新發展重點;
(六)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製規劃。
第十條 編制創新計畫的程式為:
(一)國家經貿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經濟運行情況以及產業技術發展方向,確定並發布技術創新計畫項目指南,內容包括當年發展的產業技術領域、研究開發重點和技術創新目標等。
(二)項目承擔單位依據項目指南提出立項申請,並提交項目申請表和項目立項建議書等申報材料。
(三)項目主持單位根據項目指南和有關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後,上報國家經貿委。
(四)國家經貿委組織專家組或委託相關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和篩選,提出評審意見。
(五)國家經貿委根據《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重大項目組織招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六)國家經貿委根據評審意見或招標結果,組織編制並下達年度國家技術創新計畫。
第十一條 申報新產品試產項目的,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填寫國家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申請表,並附省部級新產品鑑定證書、技術總結報告、專利證書、獎勵證書、用戶意見和檢測報告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審查後報國家經貿委。
國家經貿委組織專家評審後,編制並下達年度國家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
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火炬計畫是經國務院批准,由科技部組織實施的高新 技術產業發展計畫。其宗旨是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 和國際化。火炬計畫項目是火炬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推 動火炬計畫項目的組織實施,充分發揮火炬計畫在發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中的引導、示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火炬計畫項目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省、自治區、直轄 市、計畫單列市)級兩種,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立項和管理。各地的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評審權屬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JI(以下簡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的認定立項權屬科技部。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
第三條 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管理堅持突出重點、強化創新、分類指導、加強服務的原則;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動態管理;堅持因地制宜,保證項目質量,發揮示範引導作用。鼓勵並優先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火炬計畫產業基地、火炬計畫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和實施國家級火炬 計畫項目。 鼓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企業結合,共同承擔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
【第二章 申報】
第四條 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分為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國家、地方和行業的科技攻關計畫、高技術研究計畫("863"計畫)成果以及其它科研成果為依託,以發展高新技術產品、形成產業為目標,擇優評選並組織實施的高科技產業化項目。
從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中擇優認定重點項目。重點項目應具有我國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水平在國內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項目產品市場前景好,產業規模大;有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較大的市場覆蓋面,是國家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重點項目應在同行業中 有示範帶動作用,在地方經濟中起支柱作用。
第五條 申報渠道與要求:
1、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申報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務院部委(局、總公司)的直屬單位可通過部委(局、總公司)科技司(或相關部門,下同)申報,但項目承擔單位應先將申報書抄報所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蓋章備案。部委(局、總公司)科技司只能申報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
2、申報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的申報材料:
①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申報書(附屬檔案1);
②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③計算機軟碟。
申報重點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須提交的申報材料:
①重點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申報書(附屬檔案2);
②重點國家級火炬計畫 項目立項申請報告;
①計算機軟碟
報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部委(局、總公司)科技司進行評審。
【第三章 評審與認定立項】
第六條 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部委(局、總公司)科技司按照《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立項條件與評審標準(附屬檔案5)》, 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擇優排序,按規定時間,將申報材料、專家評審組綜合意見和項目匯總表(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及項目匯總軟碟等報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申請認定。
第七條 科技部火炬中心聘請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專家組 成"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專家認定委員會",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查認定。在此基礎上,科技部火炬中心按照突出重點、保證水平、推動創新、提高效益的原則,提出當年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的立項建議;經科技部發展計畫司綜合平衡並報科技部領導批准後,由科技部下達當年國家級火炬項目計畫,並抄送國家有關金融部門。
第八條對認定立項的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重點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科技部火炬中心頒發項目證書。
【第四章 資金】
第九條 火炬計畫項目實施需要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其中以單位自籌、銀行貸款和投資機構的投資為主。
第十條 需申請貸款的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立項通知後,須報送《科技開發貸款項目申請表》及有關材料,由科技部向國家有關銀行推薦。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協同項 目承擔單位,按照銀行要求做好貸款評估和落實工作。
第十一條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立項條件的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可優先得到基金的支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優先將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納入當地政府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基金計畫,以獲得補助、貼息等資金支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條件,建立投資擔保機構,重點支持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保證其順利實施。
【第五章 跟蹤管理與服務】
第十二條 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統一納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渠道,其經常性跟蹤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認定立項後,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火炬計畫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門要協助項目承擔單位和當地有關部門、銀行,落實資金和有關扶持政策,協助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凡立項後,兩年內不能正常執行的項目,將取消其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的資格。
第十四條 科技部火炬中心以多種形式對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積極提供服務,在市場、信息、資金、管理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章 驗收】
第十五條 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實施達產後,都要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一般項目的驗收工作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對驗收合格的項目,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簽署驗收意見後報科 技部火炬中心備案。重點項目的驗收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負責。 對全面達到項目申報書中各項指標要求,年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經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也可田科技部火炬中心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經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驗收的項目,科技部火炬中心根據《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驗收審批表》(附屬檔案6), 頒發項目驗收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驗收不合格或中斷的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結題或做撤項處理,並報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
【第七章 統計】
第十八條 項目統計工作是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統計工作,由省、市科技行 政管理部門負責。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上一年度《國家級計畫項目執行情況調查表(火炬計畫)》報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第十九條 凡認定立項的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都要進行統計。 驗收合格的項目,自通過驗收年度起再統計三年。結題或撤消的項 目,自審批機關確定結題或撤消之日起不再統計。
【第八章 獎勵】
第二十條 對優秀火炬計畫項目和在實施火炬計畫項目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按《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火炬獎勵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給予表彰和獎勵。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 部門應根據本地情況,制定相應獎勵辦法。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科委一九九四年公布的《國家級火炬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科技部。
第四章 計畫實施
第十二條 創新計畫的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目標責任制。
第十三條 創新計畫下達後,項目主持單位應當儘快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國家技術創新計畫項目目標責任書。
第十四條 項目主持單位負責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的組織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具體負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履行項目目標責任書,因故延期履行的,應當按程式逐級上報審批,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確定項目負責人,並保證項目實施的各項條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七條 創新計畫項目開始實施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向項目主持單位報告項目的執行情況總結,包括項目進展、資金落實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等,並由項目主持單位匯總後報國家經貿委。
第十八條 對重大項目應進行中期評估,其結論作為項目繼續實施或調整的依據。
第十九條 創新計畫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項目主持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由項目主持單位報國家經貿委批准後依據項目目標責任書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相應的檔案和資料,包括計畫下達檔案、國家技術創新計畫項目目標責任書、項目驗收申請、項目總結報告、有關測試報告、工業性試驗報告、用戶使用報告、項目經費決算表和有關成果、專利、查新報告和技術標準等。
第二十一條 創新計畫項目主持單位在組織項目驗收時,應組成項目驗收組開展驗收工作。驗收組不應少於7人,其成員應當是熟悉本專業並在本領域或本行業內有一定權威的技術、經濟、管理和工程方面的專家,並且具備優良的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具體意見。與驗收項目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技術成果,可以在項目驗收時按照《新產品新技術鑑定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鑑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 創新計畫項目驗收後2年內,項目主持單位應對項目進行跟蹤。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創新計畫的項目資金由多渠道籌措組成,主要資金構成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的自有資金、金融貸款、市場融資,項目主持單位補助資金和國家撥款等。
第二十五條 對國家撥款的項目,地方也應給予相應的撥款支持。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資助撥款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制定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主持單位應將當年項目經費下達、落實和使用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第六章 計畫調整
第二十八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應當予以調整或撤銷:
(一)市場需求發生急劇變化的;
(二)技術經濟指標已低於國內已有同類技術的;
(三)同一項目同時列入其他國家級科技計畫的;
(四)實施項目的主要經費不能落實或挪作他用的;
(五)與其銜接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基本建設計畫難以落實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及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七)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管理不力的;
(八)因其他原因應予調整或撤銷的。
第二十九條 出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項目需要進行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項目主持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由項目主持單位提出意見報國家經貿委批准。
第三十條 出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項目應予撤銷的,項目主持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撤銷處理意見,報國家經貿委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國家經貿委對項目進行評估後可直接予以調整或撤銷。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保證按期完成項目內容。延期項目未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再申報新項目。
第三十三條 已確定調整和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作出經費決算按程式報批。對調整的項目應當按調整方案作出財務處理,撤銷項目的剩餘國家撥款應當如數上繳。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條 創新計畫項目取得的技術成果歸屬,按照項目目標責任書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技術創新成果推廣套用中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技術創新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實物資產,應當按國家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技術創新項目取得的技術成果可以作為申請國家、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表彰獎勵的依據。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取消其3年的申報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創新計畫主管部門和項目主持單位工作人員在審查、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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