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上關於“支持依託企業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科技部制定了《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以產業前沿引領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與套用為核心,加強套用基礎研究,協同推進現代工程技術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打造創新資源集聚、組織運行開放、治理結構多元的綜合性產業技術創新平台。
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是應對科技革命引發的產業變革,搶占全球產業技術創新制高點,突破涉及國家長遠發展和產業安全的關鍵技術瓶頸,構建和完善國家現代產業技術體系,推動產業邁向價值鏈中高端的重要科技力量,對國家重點產業領域技術創新發揮戰略支撐引領作用。
國家技術創新中心要有效應對技術創新範式多主體、網路化、路徑多變的變革趨勢,與產業和區域創新發展有機融合,圍繞產業鏈建立開放協同的創新機制,強化技術擴散與轉移轉化,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輻射形成更加完善的產業創新生態。
二、建設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目標。在若干重點領域建設一批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形成滿足產業創新重大需求、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國家技術創新網路,攻克轉化一批產業前沿和共性關鍵技術,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行業領軍企業,帶動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壯大,催生一批發展潛力大、帶動作用強的創新型產業集群,推動若干重點產業進入全球價值鏈中高端,提升我國在全球產業版圖和創新格局中的位勢。“十三五”期間,布局建設20家左右國家技術創新中心。
(二)建設原則。
——聚焦產業。圍繞新興產業培育與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重大需求,強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署,突破技術瓶頸制約,構建現代產業技術體系,形成技術持續供給能力,支撐實體經濟做大做強。
——企業主體。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牽頭形成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生態,加強創新成果的對外擴散,充分發揮社會效益,強化對國家和行業發展的重要作用。
——改革牽引。將體制機制創新作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重中之重,在運營管理、研發投入、人才集聚等方面改革創新,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高水平的運行提供支撐保障。
——開放協同。建立技術、人才、項目合作交流機制,推動創新資源開放共享,連結跨行業、跨學科、跨領域的技術創新力量,形成面向全球開放協同的創新網路。
三、建設布局與組建模式
(一)重點建設領域。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有望形成顛覆性創新,引領產業技術變革方向,影響產業未來發展態勢,搶占未來產業制高點的領域,包括大數據、量子通信、人工智慧、現代農業、合成生物學、微生物組、精準醫學等。
——面向經濟主戰場。突破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制約,能夠產生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領域,包括高速列車、移動通信、智慧型電網、積體電路、智慧型製造、新材料、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油氣勘探與開發、生物種業、生物醫藥、醫療器械、環境綜合治理等。
——面向國家重大需求。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關係國計民生和產業命脈的“卡脖子”問題,包括航空發動機及燃氣輪機、大型飛機、核心電子器件、核電、深海裝備等。
圍繞落實“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以及北京、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等國家重大創新戰略,統籌考慮區域布局。
(二)組建模式。依託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各級政府參與和支持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根據相關產業領域創新發展實際,可採取多種組建模式,“一中心一方案”。一般以三年為建設周期。
——在龍頭企業優勢地位突出、行業集中度高的領域,主要由龍頭企業牽頭,產業鏈有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參與建設。
——在多家企業均衡競爭、行業集中度較低的領域,可以由多家行業骨幹企業聯合相關高校、科研院所,通過組建平台型公司或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方式,共同投資建設。
——在主要由技術研發牽引推動、市場還未培育成熟的領域,可以由具有技術優勢的高校、科研院所牽頭,有關企業作為重要的主體參與建設。
(三)建設主體。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牽頭組建單位應當具有行業公認的技術研發優勢、領軍人才和團隊,具有廣泛聯合產學研各方、整合創新資源、形成創新合作網路的優勢和能力。發揮好相關領域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功能作用,對符合條件的整合組建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所在地方政府應積極發揮支撐保障作用,在政策、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重點建設任務
(一)服務國家戰略,開展技術研發和產業化。面向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謀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規劃,提出重大技術創新方向,承擔相關領域國家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開展戰略技術、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為搶占未來產業制高點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撐。面向國家重點產業發展需求,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熟化、產業化,加快共性關鍵技術轉移擴散。
(二)集聚開放創新資源,打造創新型產業集群。突出開放創新,協同相關領域上、中、下游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力量,打造創新型產業集群。加強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深度融合,發揮對區域創新的輻射帶動作用,形成產業發展與區域發展協同推進的格局。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路,探索科技開放合作新模式新體制,促進創新資源雙向開放和流動。
(三)發展科技型創新創業,搭建專業化創新創業平台。充分利用國內外創新資源,搭建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各類孵化服務載體,加強資源開放共享與產學研用合作,打造集大中小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個人創客協同互動的眾創平台,帶動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壯大。
(四)培育和吸引技術創新人才,構築高端人才集聚地。高起點、高標準建設結構合理的創新人才團隊,在全球範圍吸納集聚一批能夠發揮“塔尖效應”的科研人員,集聚一批具有全球戰略眼光、管理創新能力突出的優秀企業家,培養一批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探索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創新人才引進政策,營造宜居宜業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五)深化改革創新,探索新型體制機制。加強科技體制改革與產業、財稅、金融、人才、政府治理等各方面體制改革的銜接聯動,在運營管理、項目實施、資金投入、人才培養等方面大膽改革創新。加強中央和地方聯動、政產學研用協同,構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運行機制,培育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體。
五、治理結構與管理機制
(一)法律地位。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原則上應為獨立法人實體。目前尚不具備條件的,先行實現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逐步向獨立法人過渡。根據組建模式的不同,可以探索組建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不同類型的法人實體。
(二)治理結構。設立董事會或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或主任負責制,形成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設、共同管理、共同運營、良性互動的治理結構。董事會或理事會由各方選派代表組成,負責重大事項決策。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提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研發方向、技術路線、團隊組建等重大事項建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應堅持黨的領導,建立健全各級黨組織,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項目實施。根據國家技術創新戰略需求,按照相關管理辦法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任務,並組織有關方面共同實施。自主凝練重大行業技術需求,以市場化方式組織各方參與實施技術攻關及產業化項目。
(四)人才管理。建立合理的科研人員、技術輔助人員和管理人員結構,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合理流動。吸引海內外優秀人才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交流,開展合作研究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五)資金投入。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可採用會員制、股份制、協定制等方式吸納各方共同投入,企業承擔主要投入責任,引導金融與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投資。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利用自有資金、社會資金、成果轉化收益等逐步實現自我運營。按照改革後人才與基地專項管理辦法對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給予支持。
六、組建程式
(一)提出意向。科技部提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總體布局要求。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地方可以向科技部提出建設意向,研究制定建設方案,提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領域和方向、建設模式、重點任務等。
(二)方案論證。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組建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科技政策專家等組成的專家組,對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進行諮詢論證。有關單位和地方根據諮詢論證意見完善建設方案。
(三)啟動建設。對於通過諮詢論證、各方麵條件成熟的,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支持啟動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
(四)監督和評估。有關單位和地方將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年度建設情況書面報科技部。建設期滿前,科技部組織開展建設情況總結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整改、撤銷或後續支持等重大事項。
科技部作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牽頭管理部門,發揮組織實施與協調作用,負責總體規劃布局、監督和評估與運行管理等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布局建議,參與組建及運行管理。
(二)戰略定位
(三)建設原則
(四)發展目標
三、建設布局
四、建設任務
五、管理運行機制
六、保障措施
七、進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