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產業創新中心

簡介,主要任務,體制機制,布局組建,基本要求,運行管理,支持政策,

簡介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是整合聯合行業內的創新資源、構建高效協作創新網路的重要載體,是特定戰略性領域顛覆性技術創 新、先進適用產業技術開發與推廣套用、系統性技術解決方案研發 供給、高成長型科技企業投資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動新興產業集 聚發展、培育壯大經濟發展新動能的重要力量。

主要任務

(一)推動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鍊和政策鏈深度融合,打造 “政產學研資”緊密合作的創新生態;
(二)深化與國內外創新主體合作,整合聯合國家和地方創新 平台,構建長期穩定的協同創新網路;
(三)開展實驗室技術熟化、產業前沿技術研發和競爭前商品 試製,創製產業技術標準,推動產業技術變革;
(四)開展智慧財產權集中運營,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 業等的專利技術,綜合集成為系統解決方案; (五)推動技術創新成果轉移轉化,擴散新技術、新模式,培 育新業態、新產業,促進區域產業集群發展、創新發展;
(六)深化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先行先試成果轉化、人才激勵、 科技金融等改革舉措;
(七)開展軍民科技協同創新,推動軍民融合產業前沿技術、 共性技術聯合攻關,促進科技成果雙向轉移轉化。

體制機制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實體形式運行,治理結 構清晰,運行機制靈活有效。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聯合現有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 家企業技術中心以及行業、地方等創新平台,廣泛吸納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創新力量,通過共同出資、協作研發、技術入股、創新 平台共建或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形成緊密合作的創新網路。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廣泛吸納地方資金和社會資本 參與建設投資,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入股。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建立穩定的研發投入機制,為持續開展技 術創新活動提供資金保障。 鼓勵國家產業創新中心設立投資基金,為創新創業和成果轉化 提供資金支持。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通過提供創新服務、承擔國家和 地方項目、出售孵化企業股份、增資擴股、接受捐贈等方式,擴大 運行資金來源。 第九條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建立健全人才激勵機制,先行先 試人才激勵政策,通過股權、期權、分紅權、獎勵等多種形式,以 及科技人員兼職兼薪、離崗創業等方式,充分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和 3創業的積極性。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應建立開放共享制度,推動儀器設 備、試驗場地、試製車間等創新資源向各類創新主體開放,促進技 術成果向市場擴散。

布局組建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設在戰略性領域,創 新方向定位於獲取未來產業競爭新優勢的某一特定產業技術領域。
組建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應在行業中具 有顯著的創新優勢和較大的影響力,具備充分利用和整合行業創新 資源的能力,能夠為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 持和條件保障。

基本要求

(一)目標定位明確,技術成果和創新服務具有良好的市場前 景,階段發展目標可測度、可考核、可實現; (二)基礎條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擁有 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
(三)規模優勢突出,組建資金、人才規模、設施投入等顯著 高於行業內現有的國家級產業創新平台;
(四)組織體系清晰,具備技術研發與產品開發、成果轉化與 商業化、創業投資與孵化、智慧財產權管理與運營等基本功能;
(五)運行機制健全,具備符合行業創新特點的人才激勵機制、 成果共享機制、協同創新機制等。

運行管理

相關主管單位要做好國家產業創新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按年度對其運行情況進行考核,及時協調解決運行中 出現的問題,每年年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產業創新中心 建設運行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機構,適時組織開展國 家產業創新中心運行評價(評價辦法及指標體系另行制定),並將 考核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反饋給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及其主管單位。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對國家產業創新中心進行 動態調整。 第十九條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存在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 的,經核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該國家產業創新中心進行調整和 終止支持,收回國家補助資金,將相關單位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 用信息平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發生更名、牽頭單位變更、破產 或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工商變更等相關手續後的 30 個工 6作日內,由主管單位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

支持政策

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資金補助,引導地方和社會 資本投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國家資金補助主要發揮引導作用 和放大效應,不占有國家產業創新中心股權。 第二十二條 主管單位應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作為推動本地 區、本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抓手,結合其建設運行需求,在資金、 土地、稅收、科研、人才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支持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承擔國 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鼓勵行業部門、地方科技和產業主管部門 委託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承擔各類科技創新任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各類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 金以及其他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鼓 勵企業和企業家捐助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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