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民法典,做好部門規章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同時,落實機構職能調整的要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改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契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廢止了《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決定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第34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20年12月31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1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工
2020年12月31日

決定全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2020年12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公布)
為貫徹實施民法典,做好部門規章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蘭市禁符同時,落實機構職能調歸辨拒整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決定修改和廢止下列規章:
一、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2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修改為《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二)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將第五條中的“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修改為“對於已經被依法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四)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中的“質權契約”修改為“質押契約”。
(五)將第三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烏旬邀理部門”。
(六)將第七條、第九條和第十六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對《契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2010年10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將第十五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四)將第六條中的“當事人不得利用契約實施下列欺詐行為”修改為“當事人不得利用契約實施下列欺詐行為,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廢止《動產抵押登記辦法》(2007年10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關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的解讀
為貫徹實施民法典,做好部門規章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2020 年12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以下簡稱霸戒踏《決定》),廢止《動產抵押登記辦法》,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和《契約違法行淚樂良巴為監督處理辦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決定》出台的背景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有關國家機關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加強同民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斷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同民法典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國家有關規定,要抓緊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切實實施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梳理,對與民法備地典的精神、原則和規定存在不一致的部門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和廢止與民法典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的內容
一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條和機構改革以後市場監管總局職能,將《契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中的“當事人不得利用契約實施下列欺詐行為”修改為“當事人不得利用契約實施下列欺詐行為,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廢止《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登記制度,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刪除了物權法關於動產抵押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根據《中編辦關於調整動產抵押登記職責的通知》和2020年12月29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統一登記制度。良求承
(二)根據實踐需要修改部分條款
根據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中的“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修改為“對於已經被依法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三)修改規章中的相關表述
一是修改相關法律名稱。民法典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同時廢止。原規章中關於上述法律的名稱相應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二是修改相關法律術語,根據民法典的表述,將“質權契約”修改為“質押契約”。
(四)根據機構改革要求,修改部門名稱
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對規章中的部門名稱進行修改。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一、《決定》出台的背景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指出,有關國家機關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加強同民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斷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同民法典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國家有關規定,要抓緊清理,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切實實施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實施,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梳理,對與民法典的精神、原則和規定存在不一致的部門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和廢止與民法典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的內容
一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條和機構改革以後市場監管總局職能,將《契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中的“當事人不得利用契約實施下列欺詐行為”修改為“當事人不得利用契約實施下列欺詐行為,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廢止《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登記制度,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刪除了物權法關於動產抵押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根據《中編辦關於調整動產抵押登記職責的通知》和2020年12月29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統一登記制度。
(二)根據實踐需要修改部分條款
根據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中的“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修改為“對於已經被依法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三)修改規章中的相關表述
一是修改相關法律名稱。民法典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同時廢止。原規章中關於上述法律的名稱相應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二是修改相關法律術語,根據民法典的表述,將“質權契約”修改為“質押契約”。
(四)根據機構改革要求,修改部門名稱
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對規章中的部門名稱進行修改。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