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在1998.06.22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6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檔案內容
附屬檔案一: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管理
第三章 出口報關與送交存根
第四章 出口收匯及核銷
第五章 出口退稅專用聯的管理
第六章 核銷單證的遺失及補辦
第七章 處罰
第八章 附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了進一步完善出口收匯核銷制度,正確區分資本項目與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保證對資本項目的有效管理,我們對1990年12月21日發布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並經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會簽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轉發本地區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及相關單位。以前有關出口收匯核銷規定的做法與本細則有牴觸的按本細則執行。對現有的核銷單可以繼續使用,但要在其上加注有效截止日期,今後新印核銷單按所附格式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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