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銷範圍
一般貿易、易貨貿易、租賃、寄售、展銷等一切出口貿易方式,只要涉及到出口收匯,都必須進行出口收匯核銷。此外,經外經貿部批准有權接受1萬美元以下旅遊紀念品、工藝晶小批量出口訂貨的國營企業出口貨物,視同一般貿易出口,須按規定辦理收匯核銷手續(旅遊品自帶出境除外);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出口,必須按一般貿易出口辦理核銷手續。
管理規定
《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出口收匯核銷的憑證。根據貨物實際出口情況的不同,出口收匯核銷分為“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核銷”及“不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核銷”兩種方式。即對於以某些貿易方式出口報關時,實際貨物並未出口,也未發生外匯交易的情事,出口單位就不需辦理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如:“來料以產頂進”(代碼0243)、“加工設備結轉”(代碼0456)等62種貿易性質。反之,對於“一般貿易”(代碼0110)、“來料加工”(代碼0214)等26種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應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凡屬於“不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核銷”報關出口時,海關不再驗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外管局不辦理收匯核銷。
出口貨物收匯核銷程式:
(1)出口企業(包括代理企業),應在報關前向當地外匯管理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2)填寫並在報關時向海關交驗“核銷單”。辦理海關手續後,海關將蓋有“放行章”的報關單及“核銷單”退還出口企業。
(3)出口企業將有關單據和“核銷單”交銀行收匯,並將該“核銷單”存根聯和報關單送原簽發外匯管理局,由其核對有關單據後,核銷該筆收匯。從2001年8月起,企業在貨物出口報關後,可以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在網上進行交單,不再需要專門到外匯管理局辦理交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存根),待企業實際收匯後,企業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發票等國家規定的出口收匯核銷的專用有效憑證,按月集中到外匯管理局一次性辦理核銷。(4)為了簡化手續,對於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自寄單據(指不通過銀行交單而索匯)項下的出口,向銀行結匯時不必提交“核銷單”;信用證、托收方式出口,可以不憑“核銷單”向銀行交單議付,但須多提供一聯注有核銷單編號的發票。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貨物,可每月定期辦理收匯核銷手續。
有關規定
(1)出口單位報關後,貨物因故未能出口要求退關時,晦關應在“核銷單”上籤注意見並蓋章,由出口單位自行退外匯管理部門註銷。
(2)以轉關運輸方式出口的貨物,應在起運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3)如出口單位委託其他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出口並報關,以代理出口單位名義簽訂出口契約並負責收匯的,應使用代理出口單位的“核銷單”,並應在“出口單位備註”欄內註明委託單位名稱。
(4)兩個或兩個以上出口單位聯合出口時,須由負責報關並直接收匯的出口單位使用該單位的“核銷單”報關,並在其“出口單位備註”欄內說明出口單位名稱及各單位出口金額。
(5)出口單位不論採用何種方式收匯,必須在最遲收款日期後的30個工作日內,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檔案到當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6)逾期未收匯時,出口單位必須及時向外匯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申報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