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企業:收匯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列入結匯“關注企業”名單1年內貿易項下的收匯與同期貿易項下應收匯總額相差10%(含10%)以上的;1年內因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的;根據信用記錄、開業期限等,外匯局認為應列入“關注企業”名單的。
提交材料,小貼士,法規依據,
提交材料
先支後收轉口貿易外匯收入:
對應的蓋有銀行業務章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聯)正本、轉口貿易契約(企業留存聯)正本、轉口貿易契約
先收後支轉口貿易外匯收入:
完成對外支付後,餘額部分提交對應的蓋有銀行業務章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企業留存聯)正本、轉口貿易契約
貿易項下其他款項(含出口預收貨款):
與該筆收匯對應的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正本、出口契約
屬於佣金(代理費)、運保費等貿易從屬費,及貿易外匯以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
相應契約(協定)、發票
小貼士
1.“關注企業”結匯直接在銀行辦理。
2.對“關注企業”名單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同時抄送其他外匯局。
3.“關注企業”名單應及時以書面檔案和電子名單的方式,將本地區及異地外匯局抄送的“關注企業”名單提供給轄內銀行,並將“關注企業”名單的確定情況告知相關收匯單位。
4.“關注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的資金不受賬戶限額的限制。
5.銀行為“關注企業”辦理結匯手續後,應當在其提供的相應單證正本上籤注對應的結匯金額、日期,並按規定留存書面說明原件及相關單證原件或者複印件。
6.對船舶、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等在生產、經營和資金結算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收匯單位,以及1年內貿易項下的收匯與同期貿易項下應收匯差額不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收匯單位,經外匯局審核後,1年內貿易項下的收匯與同期貿易項下應收匯總額的差額可適當放寬。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3191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07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屬的通知趴匯發[2006]49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認真貫徹和執行貿易外匯與結匯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