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是旨在建立國家有關管理部門間軟體出口協調管理機制,為軟體出口企業提供便利服務,落實國家對軟體出口的鼓勵政策,同時對軟體出口進行統計和分析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軟體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
- 類別:通知
- 編號:外經貿技發〔2001〕604號
- 時間: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頒布對象,頒布原因,辦法內容,
頒布對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科委、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統計局、外匯管理局。
頒布原因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根據軟體產品交易的特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五部門聯合制定了《軟體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旨在建立國家有關管理部門間軟體出口協調管理機制,為軟體出口企業提供便利服務,落實國家對軟體出口的鼓勵政策,同時對軟體出口進行統計和分析。
辦法內容
軟體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對軟體出口的各項鼓勵政策,加強對軟體出口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從事對外經貿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通關或網上傳輸方式向境外出口軟體產品、轉讓軟體技術和提供相關服務,包括:
(一)軟體技術的轉讓或許可;
(二)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體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套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體;
(三)信息數據有關的服務交易。包括:數據開發、儲存和聯網的時間序列、數據處理,制表及按時間(即小時)計算的數據處理服務、代人連續管理有關設備、硬體諮詢、軟體安裝,按客戶要求設計、開發和編製程序系統、維修計算機和邊緣設備,以及其他軟體加工服務;
(四)隨設備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軟體出口。
第三條 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軟體企業,凡註冊資金達到100萬元人民幣的,均可享有自營出口經營資格,應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進行登記。
軟體企業的認定按照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聯產〔2000〕968號)執行。
第四條 為加強政府部門之間的業務協調,實現對軟體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經貿部、科技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外匯指定銀行聯合設立“軟體出口契約登記管理中心”,網址
第五條 軟體出口契約正式生效後,軟體出口企業應在“軟體出口契約登記管理中心”對軟體出口契約進行線上登記。並按屬地原則,持生效的軟體出口契約正本到當地外經貿廳(委、局)領取《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
軟體出口企業在軟體出口契約中應明確軟體出口方式:“海關通關方式”或“網上傳輸方式”。
第六條 各地方外經貿廳(委、局)負責本地區的軟體出口管理工作。根據軟體出口企業提交的軟體出口契約正本核查其軟體出口契約線上登記的真實性,核實無誤後為企業核發《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
中央管理的企業,外經貿部按屬地原則委託各地外經貿廳(委、局)核查其軟體出口契約線上登記的真實性,並核發《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
第七條 “海關通關方式”軟體出口的管理
(一)對有物質介質並採取通關方式出口的軟體出口企業到海關辦理軟體出口報關手續時,應出示《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生效的《軟體出口契約》(正本)和外匯管理局發放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依據海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辦理相應的通關手續。
(二)軟體出口企業出口收匯後,外匯指定銀行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為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三)軟體出口企業憑《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軟體出口契約》(正本)、《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發票等單證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外匯管理局在“軟體出口契約登記管理中心”核查無誤後,予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四)軟體出口企業憑《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軟體出口契約》(正本)、《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和增值稅發票、稅票等單證到稅務局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稅務局在“軟體出口契約登記管理中心”核查無誤後,予以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第八條 “網上傳輸方式”軟體出口的管理
(一)通過網上傳輸的軟體出口,軟體出口企業收匯後持《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和生效的《軟體出口契約》(正本)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收匯手續。
(二)銀行在“軟體出口契約登記管理中心”對《軟體出口契約》登記的有效性、軟體出口方式等核查無誤後,予以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並出具《軟體出口已收匯證明》。
第九條 屬於國家限制出口技術清單、國家秘密技術清單中的軟體技術和產品的出口,應按照《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執行。
第十條 軟體出口統計包括:軟體企業辦理自營出口經營權統計、軟體出口契約統計、海關通關方式的軟體出口統計、網上傳輸方式的軟體出口統計、軟體出口收匯統計。
外經貿部、信息產業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各自業務範圍的統計工作,並將統計數據匯總到外經貿部(科技司)。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對以上統計進行綜合匯總和分析,並定期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 凡在“軟體出口契約登記管理中心”登記並領取《軟體出口契約證書》的企業,享受國家的軟體出口政策。
第十二條 凡偽造軟體出口契約、虛報造假和違反有關規定的軟體出口企業,一經查實,將受到警告、暫停直至撤消其自營出口經營資格的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軟體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外經貿技發第680號)同時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條款,按照本辦法執行。
軟體出口契約登記
辦事依據
為落實國家對軟體出口的各項鼓勵政策,加強對軟體出口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其它有關規定,2001年,國家外經貿部等五部委制定了《軟體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詳見(外經貿技發[2001]604號),2006年,商務部等八部委制定了《關於發展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的指導意見》,詳見(商服貿發[2006]520號),要求繼續執行外經貿技發[2001]604號文。
2007年,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執行《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貿[2007]12號)中明確指出: “服務外包統計管理系統”與“軟體出口契約登記管理系統”運行於同一平台。企業在登錄契約信息時在“契約類別”項中選擇相應類別,以區分軟體出口契約與服務外包契約。新的軟體出口契約登記管理系統要求企業分別登記軟體出口契約協定情況、執行情況,報送方式、時間與服務外包契約相同。軟體出口企業在登記契約協定情況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為其出具《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待契約被執行後,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的執行金額為其出具《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每執行一次出具一份證書。
2010年,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服務外包統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辦服貿函[2010]880號)再次明確:企業使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上報端)”進行線上申報;商務部及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使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和統計(管理端)”和“軟體出口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進行線上審核。
登記對象
軟體出口實行契約登記管理,契約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從事對外經貿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通關或網上傳輸方式向境外出口軟體產品、轉讓軟體技術和提供相關服務。包括:
(一) 軟體技術的轉讓或許可;
(二) 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體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套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體;
(三) 信息數據有關的服務交易。包括:數據開發、儲存和聯網的時間序列、數據處理,制表及按時間(即小時)計算的數據處理服務、代人連續管理有關設備、硬體諮詢、軟體安裝,按客戶要求設計、開發和編製程序、維修計算機和邊緣設備,以及其他軟體加工服務;
(四) 隨設備出口等其它形式軟體出口。
線上登記
企業用戶通過公眾網際網路登錄系統,在使用系統時必須先註冊,通過地方商務管理部門的審批後才能進入系統。
企業簽訂契約後,需要在系統中將契約的相關信息錄入,其中包括契約基本信息錄入和契約執行情況表的錄入等;
企業契約提交後,可以通過契約狀況查詢,查看契約的處理情況;也可以查看錄入後的契約信息,並可以列印契約信息和情況信息。
領取
企業在網上登記執行金額後的5天內,應向市商務委提交以下有關材料,契約審核通過後,企業可領取《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
1.網上列印接包契約信息表,並加蓋單位公章;
2.軟體出口契約複印件,並加蓋騎縫章;
3.首次辦理契約登記的企業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複印件
2.軟體出口契約複印件,並加蓋騎縫章;
3.首次辦理契約登記的企業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批准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複印件
出具
市商務委收到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核對無誤後,列印《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
企業憑《軟體出口契約登記證書》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變更
經登記的軟體出口契約,契約的主要內容發生變更,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經登記的出口契約終止的,應當及時向市商務委備案。
辦理時限和承諾
1.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後的3個工作日內,市商務委給予答覆。
2.市商務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軟體出口管理職責中,對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