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7.31由國家科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7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7月31日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當代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以下簡稱基礎性研究)的發展,根據我國經濟建設的需要和科學發展的趨勢,國家在以指導性的方式支持基礎性研究中科學家自選課題、學科發展重點課題的同時,部署國家基礎性研究重大關鍵項目(以下簡稱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
第二條 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是基礎性研究中對國家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具有全局性和帶動性、相對比較成熟、需要國家有組織、有計畫開展的重要項目。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計畫是國家基礎性研究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科學家充分論證,由國家以指令性的方式推動實施。
第三條 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由國家科委主持,會同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和有關部委會同遴選。
第四條 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由國家科委負責,委託有關部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部委)進行。
第五條 參加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要樹立求實、獻身、公正、協作、創新的作風,堅持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專家評議,多方協商,擇優支持。
第二章 項目管理機構
第六條 國家科委負責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總體組織和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編制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計畫、規劃;
2.制定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
3.協商確定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實施部委;
4.批准項目實施部委組建的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專家委員會,選聘首席科學家,審核項目總體計畫;
5.確定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總經費,分年度核定撥款;
6.協助項目實施部委組織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國際交流、國際合作及出國培訓;
7.督促和檢查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執行情況並對首席科學家和專家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考核;
8.組織對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成果進行評審和鑑定,促進階段成果的套用;
9.負責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簡報、年報等編輯出版工作。
第七條 項目實施部委受國家科委的委託指定職能司、局負責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將受委託實施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納入本部委重點科研計畫或專項;
2.組建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專家委員會,遴選首席科學家,報國家科委審批;
3.負責審核專家委員會制定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總體計畫和課題計畫,報國家科委審批;
4.審議專家委員會提出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課題負責人及課題主要承擔單位,負責審議招標的具體組織工作;
5.審議專家委員會制定的年度研究計畫及經費分配方案,負責經費撥款等管理工作;
6.督促和幫助落實必要的行政、後勤支撐條件,確保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順利進行;
7.負責督促和定期檢查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執行情況,審批計畫實施過程中專家委員會提出的課題滾動、調整意見;
8.根據國家科委的委託,組織對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成果進行評審和鑑定;
9.在一個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委託二個以上的部委共同組織實施的情況下,各部委承擔的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部分應分別納入本部委科研計畫或專項;項目第一實施部委應負責部委之間的協商工作,如各部委對項目實施的具體問題有爭議,由國家科委裁決。
第三章 專家委員會和首席科學家
第八條 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學術組織工作,由專家委員會主持,實行首席科學家負責制。
第九條 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專家委員會由項目實施部委負責組織,首席科學家由項目實施部委提議,由國家科委聘任。
專家委員會應由科技界公認的從事本項目研究的主要有代表性的優秀專家和一名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一般為5~7人,特殊情況可增至9人。專家委員會成員不一定直接承擔課題。
首席科學家和專家委員會的任期一般暫定為三年,可以連續聘任。任期期滿前,國家科委會同項目實施部委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和不參加該項目的專家進行一次評議,並根據項目實施的具體情況和評議意見,決定續聘或部分調整首席科學家和專家委員會成員。
必要時,可聘請有名望的老科學家擔任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顧問。顧問的職責是列席專家委員會會議,對項目的整體計畫和研究方案提出建議。顧問不參加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的職責是:
1.提出本項目計畫,擬定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任務書;
2.通過評議(或招標)提出項目子課題的負責人和承擔單位;
3.提出年度研究計畫(包括國際合作交流)及經費分配方案;
4.推動國內外學術交流及合作研究,促進、協調跨學科、跨單位間的聯合、協作;
5.檢查研究計畫執行情況,協調各課題的計畫進度,評價研究成果,提出年度進展報告,項目完成時寫出全面工作總結報告。
專家委員會成員在聘任期間,若因長期出國等原因要求臨時離職,必須經項目實施部委職能司、局同意,離職時間超過半年以上者,應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首席科學家的職責是:
1.主持專家委員會工作;
2.召集專家委員會或課題組長會議;
3.採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專家委員會的工作作出決議。如發生三分之二的多數委員與首席科學家的意見有分歧時,應提交項目實施部委裁決;
4.定期向項目實施部委報告工作,年終向項目實施部委和專家委員會作述職報告;
5.及時向專家委員會全體成員通報有關情況;
6.短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自己職責時,應在專家委員會內委託代理人,並報項目實施部委備案。
第四章 項目計畫編制與審批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負責制定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總體計畫和課題計畫草案,編制計畫任務書,經項目實施部委審核後,報國家科委審批。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依據批覆的計畫任務書,通過評議或招標,選擇最有優勢的單位承擔課題,經項目實施部委審核後,報國家科委審批。
第十四條 承擔課題的單位依據項目總體計畫和課題計畫編制本課題的具體實施報告,報送專家委員會審批。
第十五條 國際合作研究、國際交流、出國培訓及進修等外事計畫均應提前由課題組報到專家委員會,由項目實施部委審核後實施,報國家科委備案。
第十六條 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計畫編制應注意的原則是:
1.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是國家有組織有計畫進行的,項目所屬課題的組織必須方向一致、有機分解、有限目標、突出重點、避免分散。
2.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必須保證必要的投資強度。一般情況下,承擔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的研究人員每年每人平均得到的科研經費應達到一萬元以上。
3.必須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集中優秀科學家,跨部門組織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如有某一項目只在一個部門內組織實施的特殊情況,需報國家科委審批。
第五章 計畫執行的監督和調整
第十七條 課題承擔單位每年填報年度計畫進展報告,向專家委員會及項目實施部委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 每年度專家委員會應定期對課題的執行情況作出檢查和評估(含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解決的建議等),向項目實施部委書面匯報工作進展情況並提出新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部委每年度應在檢查評估的基礎上,在三月十五日前向國家科委提交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包括計畫完成情況、滾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決算等)和新年度項目實施的工作計畫。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會對於因各種情況不能執行的課題,要及時進行修改,經項目實施部委批准、報國家科委備案後,對已經批准撤銷課題的單位要停止撥款,已用經費須說明理由,所余經費一律追回。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承擔重大基礎性研究項目科研人員的工作獎勵,按國家統一規定另行發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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