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state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 management approach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管理辦法
相關檔案,內容簡介,
相關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令
第2號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6日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楊 晶
2012年12月7日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規範化,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面向全國,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三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分為資助經費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兩類,分別包括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
第四條 國家民委成立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科研項目的統一管理。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由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和國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組成,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負責民族問題研究項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負責其他項目管理,對外統一使用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名稱。
國家民委機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設立科研項目的,應當委託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事宜。
第五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民委鼓勵合作攻關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和套用研究項目,支持對民族工作決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其他現實問題研究項目。
第二章 申請與立項
第七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採取招標和委託相結合的方式,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
第八條 管理辦公室於每年12月底前在國家民委網站發布下年度的《國家民委課題指南》,在規定期限內受理項目申報。
國家民委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應急項目。應急項目可採取委託方式立項。
第九條 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主持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
(二)一般應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關單位的正式在職職工,聘用職工應與單位簽有正式協定,且在聘用單位工作時間不得少於1年;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鼓勵和扶持青年學者(40周歲以下)申報;
(四)申報自籌經費項目,須有出資單位或個人的經費有效資助證明。
第十條 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應填寫《國家民委課題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經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送管理辦公室。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申報資格:
(一)申報材料中有虛假內容的;
(二)項目申請人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的;
(三)項目主持人已承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且尚未結項的。
第十二條 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立項評審。
(一)初審:管理辦公室按照本辦法第九至十二條的要求對課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專家組評審:管理辦公室組織成立專家組,實行活頁匿名評審。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立項方為有效,由主審專家簽署建議立項或不予立項意見。
(三)公示:管理辦公室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擬立項項目名單,在國家民委網站進行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審批:通過公示的擬立項項目,由管理辦公室報國家民委分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管理辦公室應及時發布立項公告。
第十三條 立項評審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評價判斷:
(一)項目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
(二)研究內容的創新性及技術路線的可行性;
(三)項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項目組成人員結構的合理性;
(四)具備相關科研條件和研究基礎;
(五)項目研究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條 參與評審的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如有不當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經批准立項的,由管理辦公室向項目主持人發出《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立項通知書》。
立項時間以立項通知書發出之日為準。
第十六條 項目主持人接到項目立項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填寫《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協定書》並簽字後寄回管理辦公室。逾期未簽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章 進度管理與結項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類的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研究時限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科學類的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1年半。民族問題研究項目一般應於當年完成。
第十八條 管理辦公室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對開題和課題進展情況實施抽查。
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要履行職責,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主持人提交書面申請,並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管理辦公室審批:
(一)變更項目主持人;
(二)變更項目名稱;
(三)變更項目最終成果形式;
(四)變更項目研究內容;
(五)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六)申請項目延期;
(七)申請撤銷項目。
第二十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管理辦公室可終止項目,停止撥付經費:
(一)項目申請者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進行項目研究;
(二)中期驗收不合格並在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6個月)結束後驗收仍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最終研究成果進行鑑定,通過鑑定後方可結項。
(一)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後,項目主持人填報《項目鑑定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經所在單位科研和財務部門審核合格後,報送管理辦公室;
(二)管理辦公室對《項目鑑定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送專家組進行鑑定;
(三)專家組應對項目成果提出是否通過及相應評級的鑑定意見;
(四)管理辦公室匯總專家鑑定意見,提出能否結項及相應評級的意見後,報國家民委分管領導審批;
(五)管理辦公室將鑑定結論通知項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二條 成果鑑定未能通過的,允許項目組在6個月內對成果進行修改,之後重新申請鑑定。重新鑑定仍不能通過的,按撤項處理並在網上公示,且2年內不得申請國家民委科研項目。
第二十三條 最終成果鑑定通過後,由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驗收結項事宜,發給《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結項證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結項:
(一)成果未通過專家鑑定的;
(二)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與計畫任務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延長期內仍不能完成的;
(五)違反財務紀律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民委單獨設立科研項目專項經費,年度規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相關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賬單,並有義務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五條 管理辦公室根據核准項目,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一般分兩期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首期撥付資助經費的80%;經驗收合格後再撥付20%,未通過驗收的,不予撥付。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費僅限用於如下支出: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五)專家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的諮詢費用。諮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諮詢費的支出總額,重點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六)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點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七)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第二十七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二十八條 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管理費,用於項目日常管理、檢查和專家諮詢、評審等專用支出。青年項目、應急項目和一般項目提取的管理費一般不超過2000元,重點項目一般不超過3000元。
管理辦公室對直接管理的項目,參照上款標準提取一次管理費用,不可重複提取。
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持人在本單位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畫自主支配項目經費,嚴禁挪用。
依據相關財務規定嚴格使用經費,在提交《項目鑑定申請表》時,應同時提交資助經費決算表。不提交者不予鑑定或按撤項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成果通過驗收後,資助經費有結餘的,由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繼續用於開展研究工作,項目主持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五章 成果套用
第三十一條 項目成果通過鑑定,且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可公開出版或發表。未通過鑑定的,不能出版或發表。民族問題研究項目成果未經管理辦公室同意,不得公開。
第三十二條 根據需要,可擇優資助部分科研項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三條 管理辦公室可推薦符合要求的項目成果直接進入國家民委優秀科研成果的評獎程式。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的,可推薦參加國內外各類評獎活動。
第三十四條 管理辦公室可通過要報、內參等形式上報,以及通過舉辦報告會、推介會等方式,加強對優秀成果的宣傳、推廣和套用轉化。
第六章 產權歸屬與保密
第三十五條 如無特殊約定,項目成果的著作權屬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內國家民委有權優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部門報送時,需在醒目位置標明“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字樣。
第三十六條 科研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