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國家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

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一般指本詞條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並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養老保險
  • 外文名:Basic endowment insurance
  • 類別:社會保險制度
  • 屬於: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
  • 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
定義,養老決定,繳費基數計算,查詢方法,轉移辦理流程,權利義務,相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立法亮點,面臨問題,制度設計,資金供求,管理體制,完善對策,擴大覆蓋,提高統籌,加強管理,信息化建設,經辦能力,加快步伐,區別,

定義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祝愉幾樂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我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拒紙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鑑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

養老決定

(國發[200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中心,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積極蘭辨協滲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為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覆蓋範圍不夠廣泛等不適應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為此,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係,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腳勸臘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範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殼希煮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章虹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承凝危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檔案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儘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範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繳費基數計算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從1997年起,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二、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三、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企業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有的地區以本企業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即以本企業職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以內部分之和為基數。

查詢方法

1、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號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養老保險處查詢;
2、當地社保中心統一諮詢電話12333;
3、當地勞動保障網如開通查詢功能,查找點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一欄,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的方框中輸入身份證號碼和密碼(或社保號),然後點擊“查詢”按鈕即可。這種方式是養老保險查詢的最優方式,不僅避免了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周折,而且還節省了時間。但是切記您的密碼一定要記好,防止查詢帶來不便。
4、每年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將參保個人帳戶對帳單發到每一個參保人員手中,通過個人賬戶對賬單查看繳費和帳戶記錄情況。
5、可以通過其他保險公司的個人養老保險查詢工具進行查詢,但注意判斷其是否具有權威性。

轉移辦理流程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轉移流程轉移流程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權利義務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了繳費職工個人具有的權利:
享受權利
當繳費個人依法履行了繳費義務且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時,其退休後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待遇。
有知情權
繳費個人有權按規定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繳費狀況和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情況,在發現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有誤時,繳費個人可依法要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更正。同時還有權要求所在單位向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有監督權
任何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都有舉報權。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繳費個人認為其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舉報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申請仲裁
和行政訴訟的權利。當繳費個人與所在單位因社會保險義務的承擔情況發生糾紛時,可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繳費個人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的條件、給付標準、時限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時,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法參保
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能低於4%。此後一般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唯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帳戶。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個人帳戶記入的資金包括三部分:(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共同負擔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中國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在遼寧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並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相關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立法亮點

(一)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框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體系殘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相關立法主要有《憲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規多,立法層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於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種局面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遲遲不能建立。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曾一度停滯不前。2009年國家又開始進行“新農保”政策的試點運行。基於當前的發展現狀和有利環境,《社會保險法》第三條中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的方針,最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二)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統籌
意味著某級政府具有與資金調度權相應的政策制定權。因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是以市、縣為基本統籌單位的,各統籌單位之間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轉。統籌層次過低給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帶來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和權益紀錄等許多困難。我們應當肯定實現省級統籌、省內自由流轉是一次進步,勞動者的就業範圍可以擴大至全國,尤其對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卻終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產業結構調整、經營成本的地區化差異越來越明顯,就業選擇權已經不完全掌握在勞動者手中,跨省就業越來越普遍。且農民工回歸農村後的養老保險賬戶移轉問題也更為突出。不真正實行全國統籌,就不能真正實現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社會保險法》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最終落實了這個關鍵問題,雖然法條內容還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為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範圍
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高速發展催生了一些還沒有明確職業定義的新職業。特點是沒有固定的勞動關係、工作時間等,職業特點也與傳統職業相區別。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勞務工作者等無固定職業人員也大量存在。
(四)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制度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 “退保 ”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社會保險法》第14條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農民工退保現象的蔓延。
刪去了有關一次性支付的規定,提高了保險水平。這一點也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3條中有關“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相吻合。解決了導致農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社會保險法》基本法條的支持下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具體內容,兩者的配合讓基本養老保險“全國漫遊”有了依據。

面臨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通過20多年的努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形成,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統賬結合的新制度,並在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受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欠繳養老保險費數額不斷增大等因素的影響,新制度在運行中也逐漸顯現出一些問題和矛盾。

制度設計

首先,覆蓋範圍還不廣泛。我國的企業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分軌運行,還有很多人員游離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外,雖然國家已經出台了轉移接續辦法,但手續繁瑣足以讓人望而生畏,這首先就造成了人員在流動中養老保險接續的困難,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難以形成。
這種人為分割政策的直接後果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待遇較高,而企業職工、農村人口的待遇相應較低。受利益機制的牽動,未能公平地享受到國家社會福利政策的其他人員必然怨言增多,嚴重破壞了社會養老制度的公平性。同時我們還看到,當前還有大量的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這不但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也為將來構建和諧社會埋下了嚴重的隱患。因此,必須加快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調整,必須擴大養老保險的社會覆蓋面,讓所有的勞動者都享受到公平的養老保險待遇。只有這樣,才有利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促進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其次,多層次的保險制度體系沒有完全形成。當前,我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比較緩慢,職工養老大多是依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而職工的高期望值使基本養老保險承擔了過多的責任和義務。一是造成養老保險總體水平偏高,替代率一直維持在較高水平,使養老保險基金不堪重負;二是隨著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實行,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將逐步降低,如不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未來較低的待遇水平必將影響職工的生活,帶來新的不穩定因素;三是養老保險保障的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沒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作補充,使部分企業在基本養老金外,還要承擔一部分費用,因而使企業退休人員很難與企業分離,給社會化管理增加了難度,不僅服務水平難以提高,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也難以建成。
第三,待遇享受條件未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而作相應調整。我國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生產崗位年滿50周歲,對於特殊崗位的勞動者,還可以提前退休。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的政策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顯得不盡合理。一是由於社會的進步和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我國人均壽命大大延長,亦即延長了離退休人員享受待遇的時間;二是允許特殊崗位的勞動者提前退休,相應增加了社保機構的負擔,而這部分應由企業給予補償的責任卻轉嫁到了國家,也客觀上助長了一些企業和職工弄虛作假,以達到提前退休的目的。近幾年來,國有企業改革力度不斷加大,大量職工提前退休,再加上近些年養老金不斷調整,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了沉重的壓力。

資金供求

當前一些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一方面是基金支出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基金征繳增長緩慢,企業欠費現象嚴重。作為最後“兜底”的財政投入尚未規範化、制度化,基金供求矛盾已十分突出。其原因如下:
首先,國有、集體企業參保人數逐漸下降,但非公有制企業參保人數並未大幅上升。由於國有企業改革力度加大,改制、兼併、破產工作進程加快,形成了國有企業職工減少而非公有制企業、自由職業人員增多的現象,就業呈現多元化的趨勢。但是,由於職工自我權益保護意識不夠、非公有制企業不願增加生產成本等原因,使得國有企業參保人員減少,而其他人群的參保人員並未大幅上升。以太原市為例,當前非公有制企業參保職工僅33.7萬人,其中,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人數僅為12.3萬人,與龐大的非公有制企業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隊伍極不相稱。
其次,中斷繳費人數增多,參保職工流失嚴重。職工從破產、改制企業分流後,由於對國家政策的不了解,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斷攀高,新單位把為職工參保看成負擔,參保人也由於自身經濟困難等多種原因,致使養老保險中斷,這種情況在老工業基地尤其嚴重。如太原市截至2011年底就有7萬人養老保險中斷,由此而造成了基金欠收,職工個人權益也難以保證。
第三,基金征繳困難,企業欠費現象嚴重。基金征繳難、清欠難是困擾當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一個難題。儘管經辦機構採取了多種辦法,但由於企業領導人的意識、企業經濟效益等多種因素,征繳工作仍不理想,欠費額逐年上升,如太原市2001年企業欠費額約為7.27億元,其中千萬元欠費企業為10戶,而到了2011年底,企業欠費額則高達11億元,其中千萬元欠費企業上升到了13戶,並呈繼續上升的趨勢,嚴重影響了基金的健康運行。

管理體制

首先,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在養老保險管理上責任不夠明晰。1998年中央提出“確保”以來,要求對出現的基金缺口由各地財政兜底,中央對中央企業的基金缺口進行補助,但各地的財政普遍投入不足,即使建立了省級統籌或省級調劑金制度的地區,其調劑金也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縱然中央、省、市財政補助基金能及時到位,也遠遠不足以彌補基金缺口。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除了財政分灶吃飯外,政府在養老保險事權上責任與權利的界限不明確也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原因。
其次,社保機構垂直管理體制未實施,對社保機構影響巨大。當前,我國大多社保經辦機構沒有實行垂直管理,這就增加了管理層次和管理環節,不利於基金的統一調劑使用,不利於規範和統一業務規程,不利於統一政策和建立規範的養老保險資料庫,很難統一步調,容易造成上下各自為政的局面,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辦機構的社會形象。
此外,社保機構自建立以來,始終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的機構名稱、定編標準和辦法,大多數地區人員配備不足,社保機構既要承擔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又要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擴大參保覆蓋面,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人員承擔著巨大的工作量,再加上經費的不足,使社會對社保機構的服務期望難以實現,使社保機構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嚴重影響了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

完善對策

養老保險改革是一項關乎國運、惠及子孫的系統工程,不僅政策性強、操作性強,而且涉及思想觀念、成本費用、地區和部門、當前和長遠等各個方面,最重要的是涉及利益的調整。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面臨難得的機遇和嚴峻的挑戰,為此,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支持勞動保障為重點的公共財政的長效促進機制和體制,不斷推動養老保險事業平穩快速發展,實現人民的權益,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為改革和發展提供堅實後盾。

擴大覆蓋

“廣覆蓋”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社會保障的根本屬性。擴大覆蓋面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有利於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勞動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有利於資金來源渠道增多和資金總量擴大,有利於減輕現有企業負擔。因此,擴面工作是養老保險的一項首要的重點工作。當前擴面的潛力很大,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擴大覆蓋面。
首先,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同步發展”的要求,加快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的養老保險改革,儘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參保政策。要主動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和就業方式多樣化的新形勢,重點研究個體工商戶、非正式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各類城鎮自由職業者的參保政策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參保政策;要研究完善中斷繳費人員的續保政策,完善各類企業及職工和自謀職業人員之間相互流動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與銜接的辦法;規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解除企業改制分流職工及下崗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後顧之憂,要從運作機制上、政策制度上形成激勵職工關心自身權益、企業積極參保繳費的嶄新局面,這不僅是擴大繳費人群、緩解資金收支矛盾的需要,更是維護廣大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的需要。
第三,要進一步把握擴面工作的重點。要努力將各種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等全部納入養老保險範圍,同時,要將企業使用的外來勞動力、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範圍,努力形成只要開辦企業,招用人員就必須同步參保的工作機制。
第四,要進一步落實目標責任制,繼續實施一把手工程,各級黨委、政府要對當地養老保險工作負全責。要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的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將養老保險工作放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位置,作為檢驗各級黨委、政府是否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標誌,作為評價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要強化政府在參保擴面工作中的責任意識,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努力實現養老保險的全覆蓋。

提高統籌

由於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部分地區基金結餘很大,而部分地區養老金支付困難。在太原市10個縣區中,2011年已經有6個縣區出現支付缺口,需要靠市調劑解決,而有結餘的4個縣區資金又無法統籌調劑使用,這樣就給養老金確保發放工作帶來壓力,也增加了市級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加快完善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加大基金調劑力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一是要合理劃分市、縣(區)政府的事權和責任,加強基金征繳,努力提高收繳率;二是按照社會保險大數法則,提高統籌層次,儘快實現市級統籌,為省級統籌和更高層次的統籌做好準備;三是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機構名稱,人員和經費實行垂直管理。

加強管理

首先,要擴大基金籌措渠道。嚴格核定企業職工工資基數,探索養老保險費稅務代征辦法,提高征繳率、做到應收盡收,確保基金收繳;要按國務院和當地政府的要求,調整財政預算結構,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要積極探索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將養老保險基金投入運營並獲得收益的途徑和辦法。
其次,在強化現有工作辦法的基礎上,要不斷研究征繳清欠的新方式、新辦法,要加大法律工作力度,積極推動司法介入,對惡意欠費企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採取企業欠費以資產抵押的辦法,以保全養老保險基金,避免出現因企業經濟糾紛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最後無力清償養老保險費等被動局面的出現。
第三,強化基金監管,規範基金支出範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決不能隨意開提前退休的政策口子;要提高養老金髮放管理水平,建立事前防範、事中控制和事後處罰的機制,有效防止冒領養老金的現象發生。
第四,要積極探索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的辦法。要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實現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模式過渡,儘量減少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透支。
第五,要建立養老金預警機制。借鑑國內外預警領域的先進理論與方法,結合人口、經濟、養老保險政策的特點,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測模型,根據預測結果、警限判斷其警度,同時提出防範措施。

信息化建設

金保工程,養老先行。養老保險要為每個參保人建立伴隨終生的個人賬戶進行精確管理,毫無疑問,此項工作具有數據量大、管理複雜的特點。為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必須加快信息化建設,採取現代化的計算機管理手段和方法,推進養老保險業務重構和套用整合。必須加快網路系統的升級,更新軟硬體設備,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社保機構的信息化水平。這樣既可以為巨觀決策、實時監控提供技術支撐,也可以為參保企業和職工提供便捷服務。同時,網路化管理促進了養老保險業務的公開、透明,使參保人關心自己的繳費情況,有利於形成自我保障意識,提高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經辦能力

要勇於創新,積極探索新形勢、新任務條件下的養老保險工作新辦法、新措施並取得新成果。要堅持完善養老保險政策與加強管理並重,改變重政策、輕管理的傾向,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使政策落到實處,新機制發揮效應。要完善規章制度、統一技術標準、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專業化管理。要加強職工隊伍建設,培養造就一支思想作風正、人員素質高、社會形象好的幹部職工隊伍。要加強服務視窗的建設,強化服務意識,嚴格規範服務標準,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加快步伐

社會化管理服務是實現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後的又一項重點工作,對於均衡企業負擔、促進國企改革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也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人文關懷。要在健全社會化管理服務機制上下工夫,將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與社區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將其作為社區工作的主要內容,積極穩妥地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同時,要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全社會關注、廣大退休人員積極參與的良好局面,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使退休人員在“老有所養”的基礎上,實現“老有所樂、老有所為”,豐富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當前,我國正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時期,同時面臨著老齡化社會的壓力,養老保險將越來越重要,無論是立足當前,還是著眼長遠,都需要儘快建立起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老有所養、弱有所助,解除人民民眾的後顧之憂。
我國的綜合國力日益增強,已經具備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我們應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養老保險事業的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其“穩定器”和“減壓閥”的作用,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區別

與商業保險
1、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保障制度,其目的是維持社會穩定,保證員工退休後基本的生活保障。
商業養老保險則是人們自願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對於約定的老年風險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商業行為。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既有聯繫,又有本質的區別。
從功能上看,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社會保險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商業保險可以作為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然而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①保險性質不同。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屬於政府行為。商業養老保險則是一種商業行為,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間完全是一種契約關係,其運作的最終目的是盈利。
②保險範圍不同。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對象通常是法定範圍的社會勞動者;而商業養老保險的保險範圍僅限於保險公司契約中的被保險人。
③保費來源不同。社會養老保險費用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而商業養老保險的費用完全由個人承擔。
④保障水平不同。社會養老保險只能保證被保險人退休後基本的生活水平,領取的養老金基本上是固定的。而商業養老保險則可以根據投保人要求滿足不同層次的風險保障需求。
⑤政府功能不同。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保險承擔最終的責任;商業保險則受市場競爭機制制約,政府主要依法對商業保險進行監管,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進一步完善各項政策和工作機制,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各地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補發拖欠基本養老金和企業調整工資工作的通知》要求,認真加以解決。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要繼續抓好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抓緊研究制訂其他地區擴大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國家制訂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檔案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實施。
八、加快提高統籌層次。進一步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在完善市級統籌的基礎上,儘快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為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創造條件。
九、發展企業年金。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增強企業的人才競爭能力,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範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條件具備的地方,可開展老年護理服務,興建退休人員公寓,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勞動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本決定執行。
國務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繳費基數計算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從1997年起,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二、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自2006年1月起,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統一為8%。
三、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地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企業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有的地區以本企業職工繳費基數之和,即以本企業職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以內部分之和為基數。

查詢方法

1、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號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養老保險處查詢;
2、當地社保中心統一諮詢電話12333;
3、當地勞動保障網如開通查詢功能,查找點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一欄,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查詢”的方框中輸入身份證號碼和密碼(或社保號),然後點擊“查詢”按鈕即可。這種方式是養老保險查詢的最優方式,不僅避免了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周折,而且還節省了時間。但是切記您的密碼一定要記好,防止查詢帶來不便。
4、每年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將參保個人帳戶對帳單發到每一個參保人員手中,通過個人賬戶對賬單查看繳費和帳戶記錄情況。
5、可以通過其他保險公司的個人養老保險查詢工具進行查詢,但注意判斷其是否具有權威性。

轉移辦理流程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轉移流程轉移流程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權利義務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了繳費職工個人具有的權利:
享受權利
當繳費個人依法履行了繳費義務且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時,其退休後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待遇。
有知情權
繳費個人有權按規定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繳費狀況和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情況,在發現本人個人帳戶記錄有誤時,繳費個人可依法要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更正。同時還有權要求所在單位向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有監督權
任何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都有舉報權。如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繳費個人認為其社會保險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舉報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申請仲裁
和行政訴訟的權利。當繳費個人與所在單位因社會保險義務的承擔情況發生糾紛時,可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繳費個人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的條件、給付標準、時限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時,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法參保
按照《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能低於4%。此後一般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唯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帳戶。個人帳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個人帳戶記入的資金包括三部分:(1)當年繳費本金,含個人全部繳費以及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2)當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歷年累計儲存額生成的利息。當職工辦理退休時,用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即是該職工退休當月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帳戶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一起,共同構成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體現了社會保險費用共同負擔的原則,增加了養老保險費的來源,同時也有利於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調動職工關心和支持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中國具有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體現。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及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從1998年起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提高的速度可以適當加快。
另外,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規定,在遼寧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再劃入個人帳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並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規模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

相關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立法亮點

(一)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框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體系殘缺不全,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規章之間相互矛盾。相關立法主要有《憲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規多,立法層次一直不高,如典型的有原民政部於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這種局面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遲遲不能建立。在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曾一度停滯不前。2009年國家又開始進行“新農保”政策的試點運行。基於當前的發展現狀和有利環境,《社會保險法》第三條中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的方針,最終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了我國要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體系。
(二)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統籌
意味著某級政府具有與資金調度權相應的政策制定權。因為中國的養老保險是以市、縣為基本統籌單位的,各統籌單位之間一般不可以自由流轉。統籌層次過低給勞動力的跨省流動帶來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和權益紀錄等許多困難。我們應當肯定實現省級統籌、省內自由流轉是一次進步,勞動者的就業範圍可以擴大至全國,尤其對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具有重要作用,卻終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隨著產業結構調整、經營成本的地區化差異越來越明顯,就業選擇權已經不完全掌握在勞動者手中,跨省就業越來越普遍。且農民工回歸農村後的養老保險賬戶移轉問題也更為突出。不真正實行全國統籌,就不能真正實現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社會保險法》第64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最終落實了這個關鍵問題,雖然法條內容還是粗略性的,但仍不失為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範圍
社會分工不斷細化和經濟高速發展催生了一些還沒有明確職業定義的新職業。特點是沒有固定的勞動關係、工作時間等,職業特點也與傳統職業相區別。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勞務工作者等無固定職業人員也大量存在。
(四)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領取制度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 “退保 ”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而《社會保險法》第14條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遏制了農民工退保現象的蔓延。
刪去了有關一次性支付的規定,提高了保險水平。這一點也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3條中有關“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相吻合。解決了導致農民工退保的最重要障礙。《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社會保險法》基本法條的支持下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異地轉移的具體內容,兩者的配合讓基本養老保險“全國漫遊”有了依據。

面臨問題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通過20多年的努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形成,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統賬結合的新制度,並在社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受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欠繳養老保險費數額不斷增大等因素的影響,新制度在運行中也逐漸顯現出一些問題和矛盾。

制度設計

首先,覆蓋範圍還不廣泛。我國的企業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分軌運行,還有很多人員游離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外,雖然國家已經出台了轉移接續辦法,但手續繁瑣足以讓人望而生畏,這首先就造成了人員在流動中養老保險接續的困難,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難以形成。
這種人為分割政策的直接後果就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待遇較高,而企業職工、農村人口的待遇相應較低。受利益機制的牽動,未能公平地享受到國家社會福利政策的其他人員必然怨言增多,嚴重破壞了社會養老制度的公平性。同時我們還看到,當前還有大量的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這不但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也為將來構建和諧社會埋下了嚴重的隱患。因此,必須加快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調整,必須擴大養老保險的社會覆蓋面,讓所有的勞動者都享受到公平的養老保險待遇。只有這樣,才有利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促進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其次,多層次的保險制度體系沒有完全形成。當前,我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比較緩慢,職工養老大多是依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而職工的高期望值使基本養老保險承擔了過多的責任和義務。一是造成養老保險總體水平偏高,替代率一直維持在較高水平,使養老保險基金不堪重負;二是隨著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的實行,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將逐步降低,如不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未來較低的待遇水平必將影響職工的生活,帶來新的不穩定因素;三是養老保險保障的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沒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作補充,使部分企業在基本養老金外,還要承擔一部分費用,因而使企業退休人員很難與企業分離,給社會化管理增加了難度,不僅服務水平難以提高,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也難以建成。
第三,待遇享受條件未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而作相應調整。我國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生產崗位年滿50周歲,對於特殊崗位的勞動者,還可以提前退休。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的政策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顯得不盡合理。一是由於社會的進步和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我國人均壽命大大延長,亦即延長了離退休人員享受待遇的時間;二是允許特殊崗位的勞動者提前退休,相應增加了社保機構的負擔,而這部分應由企業給予補償的責任卻轉嫁到了國家,也客觀上助長了一些企業和職工弄虛作假,以達到提前退休的目的。近幾年來,國有企業改革力度不斷加大,大量職工提前退休,再加上近些年養老金不斷調整,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了沉重的壓力。

資金供求

當前一些地方的養老保險基金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一方面是基金支出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是基金征繳增長緩慢,企業欠費現象嚴重。作為最後“兜底”的財政投入尚未規範化、制度化,基金供求矛盾已十分突出。其原因如下:
首先,國有、集體企業參保人數逐漸下降,但非公有制企業參保人數並未大幅上升。由於國有企業改革力度加大,改制、兼併、破產工作進程加快,形成了國有企業職工減少而非公有制企業、自由職業人員增多的現象,就業呈現多元化的趨勢。但是,由於職工自我權益保護意識不夠、非公有制企業不願增加生產成本等原因,使得國有企業參保人員減少,而其他人群的參保人員並未大幅上升。以太原市為例,當前非公有制企業參保職工僅33.7萬人,其中,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人數僅為12.3萬人,與龐大的非公有制企業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隊伍極不相稱。
其次,中斷繳費人數增多,參保職工流失嚴重。職工從破產、改制企業分流後,由於對國家政策的不了解,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斷攀高,新單位把為職工參保看成負擔,參保人也由於自身經濟困難等多種原因,致使養老保險中斷,這種情況在老工業基地尤其嚴重。如太原市截至2011年底就有7萬人養老保險中斷,由此而造成了基金欠收,職工個人權益也難以保證。
第三,基金征繳困難,企業欠費現象嚴重。基金征繳難、清欠難是困擾當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一個難題。儘管經辦機構採取了多種辦法,但由於企業領導人的意識、企業經濟效益等多種因素,征繳工作仍不理想,欠費額逐年上升,如太原市2001年企業欠費額約為7.27億元,其中千萬元欠費企業為10戶,而到了2011年底,企業欠費額則高達11億元,其中千萬元欠費企業上升到了13戶,並呈繼續上升的趨勢,嚴重影響了基金的健康運行。

管理體制

首先,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在養老保險管理上責任不夠明晰。1998年中央提出“確保”以來,要求對出現的基金缺口由各地財政兜底,中央對中央企業的基金缺口進行補助,但各地的財政普遍投入不足,即使建立了省級統籌或省級調劑金制度的地區,其調劑金也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縱然中央、省、市財政補助基金能及時到位,也遠遠不足以彌補基金缺口。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除了財政分灶吃飯外,政府在養老保險事權上責任與權利的界限不明確也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原因。
其次,社保機構垂直管理體制未實施,對社保機構影響巨大。當前,我國大多社保經辦機構沒有實行垂直管理,這就增加了管理層次和管理環節,不利於基金的統一調劑使用,不利於規範和統一業務規程,不利於統一政策和建立規範的養老保險資料庫,很難統一步調,容易造成上下各自為政的局面,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辦機構的社會形象。
此外,社保機構自建立以來,始終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的機構名稱、定編標準和辦法,大多數地區人員配備不足,社保機構既要承擔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又要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擴大參保覆蓋面,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人員承擔著巨大的工作量,再加上經費的不足,使社會對社保機構的服務期望難以實現,使社保機構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嚴重影響了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

完善對策

養老保險改革是一項關乎國運、惠及子孫的系統工程,不僅政策性強、操作性強,而且涉及思想觀念、成本費用、地區和部門、當前和長遠等各個方面,最重要的是涉及利益的調整。當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面臨難得的機遇和嚴峻的挑戰,為此,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支持勞動保障為重點的公共財政的長效促進機制和體制,不斷推動養老保險事業平穩快速發展,實現人民的權益,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為改革和發展提供堅實後盾。

擴大覆蓋

“廣覆蓋”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社會保障的根本屬性。擴大覆蓋面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有利於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勞動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有利於資金來源渠道增多和資金總量擴大,有利於減輕現有企業負擔。因此,擴面工作是養老保險的一項首要的重點工作。當前擴面的潛力很大,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擴大覆蓋面。
首先,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同步發展”的要求,加快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的養老保險改革,儘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參保政策。要主動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和就業方式多樣化的新形勢,重點研究個體工商戶、非正式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各類城鎮自由職業者的參保政策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參保政策;要研究完善中斷繳費人員的續保政策,完善各類企業及職工和自謀職業人員之間相互流動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與銜接的辦法;規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解除企業改制分流職工及下崗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後顧之憂,要從運作機制上、政策制度上形成激勵職工關心自身權益、企業積極參保繳費的嶄新局面,這不僅是擴大繳費人群、緩解資金收支矛盾的需要,更是維護廣大勞動者養老保險權益的需要。
第三,要進一步把握擴面工作的重點。要努力將各種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城鎮自由職業者等全部納入養老保險範圍,同時,要將企業使用的外來勞動力、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範圍,努力形成只要開辦企業,招用人員就必須同步參保的工作機制。
第四,要進一步落實目標責任制,繼續實施一把手工程,各級黨委、政府要對當地養老保險工作負全責。要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的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將養老保險工作放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位置,作為檢驗各級黨委、政府是否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標誌,作為評價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要強化政府在參保擴面工作中的責任意識,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努力實現養老保險的全覆蓋。

提高統籌

由於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部分地區基金結餘很大,而部分地區養老金支付困難。在太原市10個縣區中,2011年已經有6個縣區出現支付缺口,需要靠市調劑解決,而有結餘的4個縣區資金又無法統籌調劑使用,這樣就給養老金確保發放工作帶來壓力,也增加了市級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加快完善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加大基金調劑力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一是要合理劃分市、縣(區)政府的事權和責任,加強基金征繳,努力提高收繳率;二是按照社會保險大數法則,提高統籌層次,儘快實現市級統籌,為省級統籌和更高層次的統籌做好準備;三是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機構名稱,人員和經費實行垂直管理。

加強管理

首先,要擴大基金籌措渠道。嚴格核定企業職工工資基數,探索養老保險費稅務代征辦法,提高征繳率、做到應收盡收,確保基金收繳;要按國務院和當地政府的要求,調整財政預算結構,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要積極探索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將養老保險基金投入運營並獲得收益的途徑和辦法。
其次,在強化現有工作辦法的基礎上,要不斷研究征繳清欠的新方式、新辦法,要加大法律工作力度,積極推動司法介入,對惡意欠費企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採取企業欠費以資產抵押的辦法,以保全養老保險基金,避免出現因企業經濟糾紛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最後無力清償養老保險費等被動局面的出現。
第三,強化基金監管,規範基金支出範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決不能隨意開提前退休的政策口子;要提高養老金髮放管理水平,建立事前防範、事中控制和事後處罰的機制,有效防止冒領養老金的現象發生。
第四,要積極探索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的辦法。要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實現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模式過渡,儘量減少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透支。
第五,要建立養老金預警機制。借鑑國內外預警領域的先進理論與方法,結合人口、經濟、養老保險政策的特點,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測模型,根據預測結果、警限判斷其警度,同時提出防範措施。

信息化建設

金保工程,養老先行。養老保險要為每個參保人建立伴隨終生的個人賬戶進行精確管理,毫無疑問,此項工作具有數據量大、管理複雜的特點。為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必須加快信息化建設,採取現代化的計算機管理手段和方法,推進養老保險業務重構和套用整合。必須加快網路系統的升級,更新軟硬體設備,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社保機構的信息化水平。這樣既可以為巨觀決策、實時監控提供技術支撐,也可以為參保企業和職工提供便捷服務。同時,網路化管理促進了養老保險業務的公開、透明,使參保人關心自己的繳費情況,有利於形成自我保障意識,提高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經辦能力

要勇於創新,積極探索新形勢、新任務條件下的養老保險工作新辦法、新措施並取得新成果。要堅持完善養老保險政策與加強管理並重,改變重政策、輕管理的傾向,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使政策落到實處,新機制發揮效應。要完善規章制度、統一技術標準、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專業化管理。要加強職工隊伍建設,培養造就一支思想作風正、人員素質高、社會形象好的幹部職工隊伍。要加強服務視窗的建設,強化服務意識,嚴格規範服務標準,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為廣大勞動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加快步伐

社會化管理服務是實現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後的又一項重點工作,對於均衡企業負擔、促進國企改革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也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人文關懷。要在健全社會化管理服務機制上下工夫,將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與社區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將其作為社區工作的主要內容,積極穩妥地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同時,要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全社會關注、廣大退休人員積極參與的良好局面,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使退休人員在“老有所養”的基礎上,實現“老有所樂、老有所為”,豐富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當前,我國正處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時期,同時面臨著老齡化社會的壓力,養老保險將越來越重要,無論是立足當前,還是著眼長遠,都需要儘快建立起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老有所養、弱有所助,解除人民民眾的後顧之憂。
我國的綜合國力日益增強,已經具備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我們應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養老保險事業的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其“穩定器”和“減壓閥”的作用,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區別

與商業保險
1、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保障制度,其目的是維持社會穩定,保證員工退休後基本的生活保障。
商業養老保險則是人們自願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對於約定的老年風險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商業行為。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既有聯繫,又有本質的區別。
從功能上看,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社會保險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商業保險可以作為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然而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
①保險性質不同。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屬於政府行為。商業養老保險則是一種商業行為,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間完全是一種契約關係,其運作的最終目的是盈利。
②保險範圍不同。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對象通常是法定範圍的社會勞動者;而商業養老保險的保險範圍僅限於保險公司契約中的被保險人。
③保費來源不同。社會養老保險費用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而商業養老保險的費用完全由個人承擔。
④保障水平不同。社會養老保險只能保證被保險人退休後基本的生活水平,領取的養老金基本上是固定的。而商業養老保險則可以根據投保人要求滿足不同層次的風險保障需求。
⑤政府功能不同。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保險承擔最終的責任;商業保險則受市場競爭機制制約,政府主要依法對商業保險進行監管,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