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程式
基礎養老金又稱社會性
養老金,它是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計發辦法規定,基礎養老金是指職工退休時上年度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即兩個數之和的一半)作為計發基數,繳費每滿1年(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發給1%。
用人單位在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被保險人退休當月,攜帶經人事、勞動部門審批後的檔案資料(包括
退休證、養老保險手冊、領退休費銀行存摺帳號等)到所屬業務科,填報《
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增減表》辦理在職減員、退休減員、退休增員及核發退休待遇的手續,社保局次月通過銀行把養老金直接撥付給
離退休人員,離退休人員在每月15日前可到開戶銀行領取
養老金。
保險待遇
基本期限
(一)1998年7月1日前的已離退休人員(“老人”):按原標準發給養老金。
(二)1998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實施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中人”):
年滿10年
l.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2.月基本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和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繳費年限不滿10年者: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一次性發給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係。
3.1998年7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新人”)
年滿15年
1.退休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2.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者: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結
養老保險關係。
按月待遇
1.1998年7月1日起(“新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存儲額(含利息)÷120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中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同上。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8年7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1%(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乘以1.2%)。
調節金=1997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
一次領取
1.1998年7月1日起(“新人”):
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
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中人”):
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老年津貼按至1998年7月1日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改為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參保員工每多繳1年,繳費比例增發1個百分點;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再統一將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120,而是根據退休人員預期壽命延長的實際情況,除以一個適當的計發月數,該計發月數由國家進行統計測算並在全國範圍內公布。
公式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帳戶積累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的規定執行)
計算公式
1.對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準計發,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
划算。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2.對其中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月平均工資x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目前,a=0.6,今後隨經濟發展情況調整。
註:比較上述兩個公式,可以看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這個方式,通過自己的工資與平均工資取平均數的方式,儘量中和高工資的人和低工資的人,使退休後的基礎養老金差別縮小(一般而言,收入高的人繳費工資高,收入低的人繳費工資低)。但是,如果這個人的繳費工資太低了(目前政策設定為低於平均工資的60%),則對這個人繳費和領待遇的比例而言,就是繳費太少而領待遇偏多,這對其他參保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鼓勵大家在工作的時候多繳費,年老後多領待遇。因此,設定了a,減少了繳費少的人今後可領的養老待遇。
年限15年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年限40年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相關資訊
太僕寺旗構建覆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
近年來,太僕寺旗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為早日實現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體系目標,不斷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不斷擴大覆蓋面。
太僕寺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於1992年實施,經過近二十年的的發展,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覆蓋面逐年擴大。截止2011年6月末,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覆蓋6682人。為建立健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2010年,在旗委、政府領導的高度關注下,經過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積極爭取,太僕寺旗被列入第二批國家新農保試點擴面旗縣,這是一項惠及全旗16萬農牧區人口的重大惠民工程,標誌著太僕寺旗初步形成了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體系。
2010年10月1日起,太僕寺旗新農保制度正式啟動實施,全旗60歲周歲、70周歲、80周歲以上的農牧民不用繳費,每月能領取55元、65元、75元的基礎養老金。2010年,全旗21024符合參保條件的60周歲以上的老人參保後直接享受到國家補貼的基礎養老金。太僕寺旗全面實施新農保制度後,各級財政每年投入近4000萬元,其中旗財政將投入300多萬元,用於補貼農民參保和發放養老金,並且隨著參保人數的增加、保障層次的不斷提高將逐步增加。新農保制度的實施,實現了農牧區居民的千百年來老有所養願望,對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作用。
2011年,根據自治區人社廳《關於2011年擴大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和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內人社發【2011】156號)精神,7月1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正式啟動,太僕寺旗作為第二批新農保試點旗縣,將率先啟動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範圍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屆時,城鎮60周歲以上居民將不用繳費就可以享受到基礎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味著在政策上填補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真空,實現了城鄉養老保險體系的無縫對接,太僕寺旗全面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形成。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文選)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提高標準
深圳市
2018年11月,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委員會發布通知,將提高深圳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根據《關於調整完善深圳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等待遇的通知》,從2018年1月1日起,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具有本市戶籍不滿8周年的,基礎養老金由原來的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自其具有本市戶籍滿8周年的次月起,基礎養老金由原來的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所需費用除中央財政補貼外,其餘部分由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