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

《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在1994.03.08由人事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3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3月08日
  • 頒布單位:人事部
總則,考核內容標準,考核方法程式,考核結果使用,考核機構,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考核內容標準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表現。
能,是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
績,是指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益和貢獻。
第四條 考核標準以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考核方法程式

第七條 對國家公務員考核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於操作,防止繁瑣。
第八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部門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負責考核。
第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由被考人如實填寫工作記錄;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
(二)主管領導人在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擔任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申請覆核,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十日內提出覆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國家公務員本人。其中,如覆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對覆核意見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考核結果使用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的,具有晉職、晉級和晉升工資的資格,並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家公務員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二)國家公務員在現任職務任期內,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依據年度考核結果按本規定晉升級別和工資檔次的,從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開始執行。
(四)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為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獎金。
(五)國家公務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後,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於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並執行相對應的級別工資。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將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考核機構

第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由部門負責人、本部門人事等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國家公務員代表組成。國家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選產生,人數不少於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日常事務由本部門的人事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 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部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部門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覆核申請。
第十八條 各部門的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人員、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成員,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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