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計畫與報考,第三章 命題與考分比例,第四章 考 試,第五章 體 檢,第六章 考 核,第七章 錄 用,第八章 監 督,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 則,
前言
(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
發布)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錄用德才兼備的人員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錄用擔任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等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以下簡稱國家公務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錄用國家公務員,實行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四條 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照顧。
第五條 省人事行政部門是全省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主管機關,統一管理全省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省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實施辦法;
(二)審批省級用人單位和市(地、州)、縣(市、區)用人單位錄用人員方案;
(三)組織省級用人單位統一招考和辦理錄用審批手續;
(四)審批全省各級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的考試錄用方案;
(五)指導、監督省級用人單位和市(地、州)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工作;
(六)完成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工作。
前款所稱特殊職位,是指按國家規定不宜向社會公開招考的或招考中難以形成競爭的職位。
第六條 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主管機關,統一管理本地區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省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實施辦法;
(二)編制本級以及所屬縣(市、區)用人單位錄用人員方案,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三)組織統一招考和辦理錄用審批手續;
(四)指導、監督市(地、州)用人單位和縣(市、區)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工作;
(五)完成省人事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省和市(地、州)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負責本地區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計畫與報考
第八條 有職位空缺的用人單位,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級人事行政部門申報具有下列內容的錄用方案:
(一)用人單位的職位空缺數和擬錄用的總人數;
(二)擬錄用職位的名稱、代碼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考的時間、範圍。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批准的錄用方案,制定具有下列內容的招考公告: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
(二)擬錄用的職位;
(三)報名的時間、地點,報考人員的條件、範圍。 招考公告報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後公開發布。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自願報考國家公務員;
(一)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二)享有政治權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四)具備相應的文化程度及工作經歷:
1、報考縣(市、區)及其以下用人單位國家公務員的,應具有高中或中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2、報考市(地、州)級用人單位國家公務員的,一般應具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3、報考省級用人單位國家公務員的,一般應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五)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有關迴避的規定;
(六)符合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批准發布的招考公告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和省對有的行業、地區、單位的人員對外流動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符合前兩款規定條件的人員,持本人身份證到招考公告指定的地點報名。
第十一條 省、市(地、州)用人單位的個別職位因工作需要可招考高中畢業或中專畢業文化程度的人員。對按招考公告規定條件報考省級用人單位國家公務員而被錄用的無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用人單位應安排其到基層工作1至2年。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限制報名人員的人數。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報名人員的性別。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對報名人員的報考資格進行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由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發給准考證。
單個職位的報考人數不足5名時,人事行政部門可在徵得報考者同意的前提下適當調劑,仍不足5名的,應停止該職位的招考。
第三章 命題與考分比例
第十四條 公共科目筆試題和面試題,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組織的命題組,按省級、市(地、州)級、縣(市、區)級用人單位對公務員的不同要求命制。用人單位要求進行專業科目考試的,應報省人事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並由用人單位根據職位所需知識組織命題組命制專業科目筆試題和面試題。命題應在考試之日前30天完成。
第十五條 筆試題和面試題擬定後,報省人事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篩選後確定。
第十六條 有關方面應採取有效措施,保守命題秘密,防止泄密、失密。
第十七條 考試成績按總考分計算。總考分的組成:
(一)只考公共科目的,筆試考分占80%,面試考分占20%;
(二)加考專業科目的,公共科目筆試考分占50%,公共科目面試考分占20%,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考分共占30%;
(三)專業性特強的職位,經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公共科目筆試考分占30%,公共科目面試考分占20%,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考分共占50%。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八條 筆試採取閉卷方式進行;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測試的,應報省人事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筆試實施,由人事行政部門分級組織進行。
第二十條 評卷由負責命題的人事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第二十一條 考生應遵守考試規則,不得舞弊,不得擾亂考場秩序。對違反規定者,組織考試的人事行政部門及其監考人員有權予以制止,直至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二十二條 筆試成績,由人事行政部門通知用人單位張榜公布。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筆試成績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即按該職位核准錄用人數的3倍,從最高分開始依次確定。
對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應予公布。
用人單位招考兩個以上職位,其業務相同或相關相近的,可以按該兩個以上職位核准錄用總人數的3倍,從最高分開始通排名次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但通排名次必須在招考公告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參加面試的人員應提前到達面試地點,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面試的,用人單位依次等額確定遞補人員參加面試。
第二十五條 面試由評審會負責。
評審會由7至11名人員組成,具體組成人數應為單數。其中用人單位的評審為2-3人。評審應具備相關職位所需知識,並由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聘請。評審名單不得提前公布。
評審應客觀、公正,遇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迴避情形時,應予迴避。
第二十六條 面試可採取問答或答辯方式,也可採用公文處理、現場操作、小組討論、心理測驗等方法。
第二十七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組織評審學習、掌握面試的要求、方式方法、技巧、標準等。評審提問時語言應清晰準確,評分時應客觀公正,不得相互商量或暗示,評分應記錄備查。
第二十八條 面試成績按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所得的平均數確定,並向考生當場公布。
第二十九條 面試結束後,應公布考生筆試和面試的總成績。
第五章 體 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總成績,從最高分開始,按核准錄用的人數依次等額確定參加體檢的人員,並予公布。
參加體檢的人員應按時參加體檢,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可依次等額確定遞補人員參加體檢。
第三十一條 體檢醫院由人事行政部門指定,並予保密。
第三十二條 體檢由用人單位帶隊,人事行政部門派員監督。
第三十三 體檢醫生應核對受檢人是否與體檢表上的照片相符,如有不符,應立即停止體檢,並報告體檢帶隊人。
第三十四條 體檢醫院應按省人事行政部門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的國家公務員體檢項目、標準進行檢查,如實填寫檢查結果。體檢表由確定的醫務人員負責交接,不得由考生代為交接。
第三十五條 體檢醫院對體檢結果負責。用人單位或參加體檢的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人事行政部門安排複查一次。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對體檢合格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可採取查閱檔案、聽取原單位的意見等方法,對考核中發現的疑點,應專題調查。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查明被考核人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報經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後,決定不予錄用。並可依次等額確定遞補人員參加體檢,體檢合格後,再予考核。 ?
第七章 錄 用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將擬錄用人員的筆試成績、面度成績、體檢合格材料、考核合格材料分別報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批准錄用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拒不報到的,三年內取消準予其再報考國家公務員的資格。
用人單位對因此產生的缺額,可下次再招考,也可經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後,在本次考生中依次等額確定遞補人員參加體檢、進行考核,對合格的,按規定錄用。
第四十條 經批准被錄用的人員,其所在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積極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被批准錄用人員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拒絕辦理有關手續的,用人單位報經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後,可直接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辦理錄用人員有關手續中,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及其他有關費用,但被錄用人員與原單位依法簽有協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試用期內發現不合格的,分別報經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取消錄用資格。
第四十三條 人事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應對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第八章 監 督
第四十四條 上級人事行政部門監督下級人事行政部門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工作;人事行政部門監督用人單位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工作。監察機關對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監督機關重點監督下列事項:
(一)錄用方案有無虛假;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是否按招考公告執行;
(三)命題是否泄密、失密;
(四)筆試、面試是否違反規定;
(五)評分是否客觀、公正;
(六)體檢有無虛假;
(七)考核有無舞弊。
第四十六條 建立考試錄用工作報告制度,接受監督機關的監督:
(一)下級人事行政部門在每次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前,應向上級人事行政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二)下級人事行政部門在每次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後,應將考試錄用情況報上級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三)用人單位應向人事行政部門通報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工作情況。
第四十七條 建立考試錄用工作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的監督:
(一)報考規則、資格審查辦法、考試和考核辦法、體檢項目與標準中可公開的部份應予公布或允許查閱;
(二)用人單位、錄用方案、錄用職位、錄用人數、錄用方法、報名辦法、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應予公布;
(三)筆試、面試成績,錄用人員姓名,錄用結果應予公布。
第四十八條 建立申訴、舉報制度。考生或有關人員對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事行政部門或監察機關申訴、舉報,監督機關應及時調查處理。
監督機關應設定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人事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組織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由上級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糾正,宣布考試錄用無效,並會同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單位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由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糾正,宣布考試錄用無效,並會同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中,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的;
(二)泄密、失密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贖職的;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 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在辦理被批准錄用的國家公務員的有關手續中違反本辦法的,由監察機關責令糾正,並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三條 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中,擅自增加收費項目,隨意提高報名費收取標準、提高國家公務員考試複習資料定價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非行政機關的其他國家機關考試錄用擔任相當於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等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