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重慶等市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07月25日發布,自1992年07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7月25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7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對外開放與鼓勵外商投資
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對外開放重慶、岳陽、武漢、九江、蕪湖等五個長江沿岸城市,哈爾濱、長春、呼和浩特、石家莊等四個邊境、沿海地區省會(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鄭州、長沙、成都、貴陽、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等十一個內陸地區省會(首府)城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對上述城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進口設備,以及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為發展出口農業而進口的加工設備,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