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重慶等市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重慶等市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07月25日發布,自1992年07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7月25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7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對外開放與鼓勵外商投資
  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貴州、陝西、甘肅、青海省和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對外開放重慶、岳陽、武漢、九江、蕪湖等五個長江沿岸城市,哈爾濱、長春、呼和浩特、石家莊等四個邊境、沿海地區省會(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鄭州、長沙、成都、貴陽、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等十一個內陸地區省會(首府)城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對上述城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進口設備,以及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為發展出口農業而進口的加工設備,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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