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0年02月23日發布,自1990年02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0年02月23日
  • 實施日期:1990年02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構編制
  近幾年,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提出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包括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增長,嚴格執行機構編制審批制度,堅決按照規定的領導職數配備幹部,以及要認真進行檢查清理等。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仍然存在,例如: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的規定,擅自決定設立廳、局等機構或提高機構規格;一些部門違反國家關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的規定,擅自以檔案、會議紀要、領導同志講話、提建議等方式,干預地方的機構設定等。這樣做,不僅使機構編制進一步膨脹,給以後地方機構改革帶來更多的困難,而且有損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的嚴肅性,不利於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決定。為此,國務院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治理整頓期間,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機構編制管理的規定和要求辦事,切實做到令行禁止;要嚴格控制增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增加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如確需調整增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增加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等,必須嚴格履行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今後,對各行其是未按規定審批程式辦理的,不僅要堅決糾正,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予以嚴肅處理。
二、在中央統一部署地方機構改革以前,地方各級的機構設定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宜作較大的調整;人員編制總數應當嚴格加以控制,除某些特殊情況經國務院批准外一般不再增加,以免給下一步進行機構改革增加困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隨意處理機構編制等問題,對經批准必須增設的機構和確實缺編的部門,所需編制要在現有人員編制總數內調劑解決,不能自行擴大編制或超編增加人員。
三、國務院各部門要在機構改革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進一步把有關工作做好,要帶頭遵守機構編制紀律;對地方的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不得從本部門的工作需要出發以各種形式進行干預,更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分錢、分物、批指標、批項目等權力對地方施加影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拒絕這種干預。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研究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制度、辦法,並堅決貫徹落實;要及早對近幾年機構編制管理的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清理整頓,不能允許違反國家規定的現象繼續存在。凡屬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決定的調整增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增加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以及部門對地方機構設定等進行的干預一律無效,由有關地區、部門的主要領導同志負責立即進行妥善處理。處理時要注意,應當正常開展的各項工作不能因此受到影響,需要加強的工作,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強。有關地區和部門務必從中吸取教訓,引起重視,防止再出現類似問題及其它違犯機構編制紀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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