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55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1955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在1955年12月29日由國務院頒布。 [1]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頒布時間 1955年12月29日 實施時間 1955年12月...
第四條 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第五條 工作人員的退休,必須經過任免機關批准。工作人員退休時,由各級人事工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填發“退休人員...
第九條 本規定所說的連續工齡的計算辦法:企業的工人、職員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計算本企業工齡的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工齡計算專輯》是2004年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金袋鼠叢書》輯組。內容簡介 《工齡計算專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等內容。
第五條 本規定所說的連續工齡的計算辦法:企業的工人、職員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計算本企業工齡的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1978]104號檔案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四)除上述規定外,對各級學校教職工解放後的工齡計算辦法,仍應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五)本規定自一九六三年一月起實行.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以前已經退職、退休的人員,仍然按照原來的...
一般規定 (一)《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檔案)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民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五、關於各級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時的工齡計算辦法,除按“幾點原則規定”執行以外,有關計算各級學校教職工工齡的其他一些問題,仍應按照國務院“擔獄謎櫃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
退職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 》第二條的規定,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簡稱企業、機關)的工人、職員,合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退職處理:(一)年老體衰,經勞動...
凡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條件的幹部,均應按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局閩組〔1984〕055號《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離休、退休制度的規定的通知》精神,按時辦理退休。超過退休年齡沒有及時退下來的,其繼續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不計發工齡...
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及各種補貼)×(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除了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的條件...
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
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辦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退休或退職 以下簡稱病退休 、納入國家和市級破產 關閉 計畫的破產 關閉 企業職工的提前退休和其他符合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的提前退休 以下...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連續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補滿20年後,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本暫行規定實施以前職工的工作年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可以作為連續繳費年限計算。
50年代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以及其後的補充規定。進入80年代後,我國又制定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