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時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的幾點解釋

近據河北、浙江、福建、江西、廣東等省反映,在執行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時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後連續工齡計算的幾點原則規定”(以下簡稱“幾點原則規定”)中,仍遇有一些具體問題不夠明確,要求予以解釋。經與中央有關部門研究,並報請國

務院文教辦公室批准,現將“幾點原則規定”中的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各級公辦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時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的幾點解釋
  • 部門:教育部
  • 關於: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工齡
  • 類型:解釋
一、“幾點原則規定”第一條中所指的“解放前夕所在學校連續擔任工作的時間”,系指解放前夕最後所在的一個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和私塾)連續工作的時間。“解放前夕”,系指學校所在地的解放前夕。
有的地區解放前夕由於局勢不穩定,有的人暫時離開了學校,以後又回來的,凡是離開學校不超過三個月的(不包括暑寒假期),可以連續計算工齡。
二、敵偽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在大學、中學或國小連續擔任工作的正、副校長,解放後仍在該校連續擔任工作的,一般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但有反動身分者(一般可參照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勞動部所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來掌握
),則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敵偽和國民黨統治時期在學校擔任訓導長、訓育主任、軍事教官和專任反動政治課程(如黨義、三民主義、公民課)的時間,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幾點原則規定”第二條中的“經過一定手續調動的”,系指經過辦學單位辦理過調動手續,並非教職工本人自行離職的。
四、一九六三年一月以後至“幾點原則規定”下達前已辦理退職、退休手續的,是否要補發退職、退休費差額的問題,根據“幾點原則規定”第五條“本規定自一九六三年一月起實行”的規定,應該補發。
五、關於各級學校教職工退職、退休時的工齡計算辦法,除按“幾點原則規定”執行以外,有關計算各級學校教職工工齡的其他一些問題,仍應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
六、對於各級學校教師中,教學經驗豐富、教齡長而連續工齡短的老教師,在確定其退職、退休待遇時,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教育廳、局批准,可給以適當照顧。其中所指“教齡長”,我們意見,一般應掌握在二十年以上。
196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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