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
- 索引號:000014349/2005-00158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2005〕40號
- 主 題 詞:經濟管理 產業 結構 調整
- 成文日期:2005年11月9日
- 發文日期:2008年03月28日
檔案背景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11月9日國務院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制定和實施《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進一步轉變經濟成長方式,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推進產業結構調整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改革發展的重要任務,建立責任制,狠抓落實,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制訂具體措施,合理引導投資方向,鼓勵和支持發展先進生產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後生產能力,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複建設,切實推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和修訂財稅、信貸、土地、進出口等相關政策,切實加強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進一步完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國土資源、環保、工商、質檢、銀監、電監、安全監管以及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產業結構調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機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增強產業政策的執行效力。在貫徹實施《暫行規定》時,要正確處理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之間的關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正確處理髮展與穩定、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檔案全文
總 則
第二條 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
推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促進一、二、三產業健康協調發展,逐步形成農業為基礎、高新技術產業為先導、基礎產業和製造業為支撐、服務業全面發展的產業格局,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產業結構調整的原則:
堅持市場調節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國家產業政策的合理引導,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
以自主創新提升產業技術水平。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產業結構的中心環節,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大力提高原始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提升產業整體技術水平。
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發展道路,努力推進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促進產業協調健康發展。發展先進制造業,提高服務業比重和水平,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城鄉區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最佳化對外貿易和利用外資結構,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努力擴大就業,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
第五條 加強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
堅持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煤為基礎、多元發展,最佳化能源結構,構築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供應體系。以大型高效機組為重點最佳化發展煤電,在生態保護基礎上有序開發水電,積極發展核電,加強電網建設,最佳化電網結構,擴大西電東送規模。建設大型煤炭基地,調整改造中小煤礦,堅決淘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浪費破壞資源的小煤礦,加快實施煤矸石、煤層氣、礦井水等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煤電聯營。實行油氣並舉,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和開發利用力度,擴大境外合作開發,加快油氣領域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扶持和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鼓勵石油替代資源和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積極推進潔淨煤技術產業化,加快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
以擴大網路為重點,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實現鐵路、公路、水運、民航、管道等運輸方式優勢互補,相互銜接,發揮組合效率和整體優勢。加快發展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重點建設客運專線、運煤通道、區域通道和西部地區鐵路。完善國道主幹線、西部地區公路幹線,建設國家高速公路網,大力推進農村公路建設。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加強貨櫃、能源物資、礦石深水碼頭建設,發展內河航運。擴充大型機場,完善中型機場,增加小型機場,構建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功能完備、協調發展的機場體系。加強管道運輸建設。
加強水利建設,最佳化水資源配置。統籌上下游、地表地下水資源調配、控制地下水開採,積極開展海水淡化。加強防洪抗旱工程建設,以堤防加固和控制性水利樞紐等防洪體系為重點,強化防洪減災薄弱環節建設,繼續加強大江大河幹流堤防、行蓄洪區、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城市防洪骨幹工程建設,建設南水北調工程。加大人畜飲水工程和灌區配套工程建設改造力度。
加強寬頻通信網、數位電視網和下一代網際網路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三網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第六條 以振興裝備製造業為重點發展先進制造業,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
裝備製造業要依託重點建設工程,通過自主創新、引進技術、合作開發、聯合製造等方式,提高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水平,特別是在高效清潔發電和輸變電、大型石油化工、先進適用運輸裝備、高檔數控工具機、自動化控制、積體電路設備、先進動力裝備、節能降耗裝備等領域實現突破,提高研發設計、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製造和系統集成的整體水平。
堅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鼓勵運用高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製造業,提高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品牌和高端產品比重。根據能源、資源條件和環境容量,著力調整原材料工業的產品結構、企業組織結構和產業布局,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含量。支持發展冷軋薄板、冷軋矽鋼片、高濃度磷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乙烯、精細化工、高性能差別化纖維。促進煉油、乙烯、鋼鐵、水泥、造紙向基地化和大型化發展。加強鐵、銅、鋁等重要資源的地質勘查,增加資源地質儲量,實行合理開採和綜合利用。
第七條 加快發展高技術產業,進一步增強高技術產業對經濟成長的帶動作用。
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大力開發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高新技術,支持開發重大產業技術,制定重要技術標準,構建自主創新的技術基礎,加快高技術產業從加工裝配為主向自主研發製造延伸。按照產業聚集、規模化發展和擴大國際合作的要求,大力發展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等產業,培育更多新的經濟成長點。優先發展信息產業,大力發展積體電路、軟體等核心產業,重點培育數位化音視頻、新一代移動通信、高性能計算機及網路設備等信息產業群,加強信息資源開發和共享,推進信息技術的普及和套用。充分發揮我國特有的資源優勢和技術優勢,重點發展生物農業、生物醫藥、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等生物產業。加快發展民用航空、航天產業,推進民用飛機、航空發動機及機載系統的開發和產業化,進一步發展民用航天技術和衛星技術。積極發展新材料產業,支持開發具有技術特色以及可發揮我國比較優勢的光電子材料、高性能結構和新型特種功能材料等產品。
第八條 提高服務業比重,最佳化服務業結構,促進服務業全面快速發展。堅持市場化、產業化、社會化的方向,加強分類指導和有效監管,進一步創新、完善服務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建立公開、平等、規範的行業準入制度。發展競爭力較強的大型服務企業集團,大城市要把發展服務業放在優先地位,有條件的要逐步形成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增加服務品種,提高服務水平,增強就業能力,提升產業素質。大力發展金融、保險、物流、信息和法律服務、會計、智慧財產權、技術、設計、諮詢服務等現代服務業,積極發展文化、旅遊、社區服務等需求潛力大的產業,加快教育培訓、養老服務、醫療保健等領域的改革和發展。規範和提升商貿、餐飲、住宿等傳統服務業,推進連鎖經營、特許經營、代理制、多式聯運、電子商務等組織形式和服務方式。
第九條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成長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堅持開發與節約並重、節約優先的方針,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大力推進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節約型增長方式。積極開發推廣資源節約、替代和循環利用技術和產品,重點推進鋼鐵、有色、電力、石化、建築、煤炭、建材、造紙等行業節能降耗技術改造,發展節能省地型建築,對消耗高、污染重、危及安全生產、技術落後的工藝和產品實施強制淘汰制度,依法關閉破壞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調整高耗能、高污染產業規模,降低高耗能、高污染產業比重。鼓勵生產和使用節約性能好的各類消費品,形成節約資源的消費模式。大力發展環保產業,以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為重點,強化對水資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的生態保護。
第十條 最佳化產業組織結構,調整區域產業布局。提高企業規模經濟水平和產業集中度,加快大型企業發展,形成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公司和企業集團。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的作用,推動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形成分工協作關係,提高生產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充分發揮比較優勢,積極推動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配置,引導產業集群化發展。西部地區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健全公共服務,結合本地資源優勢發展特色產業,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東北地區要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改造,發展現代農業,著力振興裝備製造業,促進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中部地區要抓好糧食主產區建設,發展有比較優勢的能源和製造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立現代市場體系。東部地區要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實現結構最佳化升級和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外向型經濟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從區域發展的總體戰略布局出發,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實行最佳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等有區別的區域產業布局。
第十一條 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升級。加快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擴大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鼓勵進口先進技術設備和國內短缺資源。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帶動國內產業發展。提高加工貿易的產業層次,增強國內配套能力。大力發展服務貿易,繼續開放服務市場,有序承接國際現代服務業轉移。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著重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注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提高。吸引外資能力較強的地區和開發區,要著重提高生產製造層次,並積極向研究開發、現代物流等領域拓展。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進行部分調整時,由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修訂並公布。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原則上適用於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其中外商投資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是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主要依據之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執行中的政策銜接問題由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研究協商。
第十三條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鼓勵、限制和淘汰三類目錄組成。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允許類不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第十四條 鼓勵類主要是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促進作用,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需要採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的關鍵技術、裝備及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鼓勵類產業指導目錄:
(一)國內具備研究開發、產業化的技術基礎,有利於技術創新,形成新的經濟成長點;
(二)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有較大的市場需求,發展前景廣闊,有利於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給能力,有利於開拓國內外市場;
(三)有較高技術含量,有利於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提高產業競爭力;
(四)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有利於安全生產,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有利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有利於發揮我國比較優勢,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能源、礦產資源與勞動力資源等優勢;
(六)有利於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限制類主要是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和有關規定,不利於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產能力、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限制類產業指導目錄:
(一)不符合行業準入條件,工藝技術落後,對產業結構沒有改善;
(二)不利於安全生產;
(三)不利於資源和能源節約;
(四)不利於環境保護和生態系統的恢復;
(五)低水平重複建設比較嚴重,生產能力明顯過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淘汰類產業指導目錄:
(一)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二)嚴重污染環境或嚴重破壞生態環境;
(三)產品質量低於國家規定或行業規定的最低標準;
(四)嚴重浪費資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對鼓勵類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進行審批、核准或備案;各金融機構應按照信貸原則提供信貸支持;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財政部發布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修訂)》所列商品外,繼續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在國家出台不予免稅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新規定後,按新規定執行。對鼓勵類產業項目的其他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屬於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准或備案,各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質檢、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凡違反規定進行投融資建設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對屬於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採取措施改造升級,金融機構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支持。國家有關部門要根據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要求,遵循優勝劣汰的原則,實行分類指導。
第十九條 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各金融機構應停止各種形式的授信支持,並採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採取有力措施,按規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可提高供電價格。對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一律不得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採用。
對不按期淘汰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的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並採取妥善措施安置企業人員、保全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等;其產品屬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要吊銷其排污許可證;電力供應企業要依法停止供電。對違反規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對依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執行的有關優惠政策,調整為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目錄執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稅收政策等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