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

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下發的決定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文號:國發[1988]85號
  • 發布日期:1988.12.27
  • 實施日期:1988.12.27
  • 失效日期:未失效
  • 所屬類別:稅收徵收管理
  • 檔案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8年12月27日)
國發(1988)85號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進行巨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槓桿和監督手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此要高度重視,支持和加強稅收工作。在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必須採取有力措施,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堅持以法治稅,切實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稅法,認真清理整頓減稅免稅。國家稅法必須統一,稅權不能分散,統一稅法的原則必須始終如一地堅持而不能有任何動搖和變通。任何地區、部門和個人都無權變更國家稅法,不得亂開減稅免稅的口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所做的減免稅規定,都要逐項審查。凡違反稅法規定和超越許可權的,要立即糾正; 在管理許可權以內減稅免稅不當的,也應停止執行。定期減免稅到期的,要立即恢復徵稅。對國家嚴格控制的某些特殊消費品、長線產品,一律不得減稅免稅。具體清理整頓減稅免稅的政策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後另行下達。各級政府和稅務機關所做的減稅免稅規定,都必須下達正式檔案。稅務機關對超越許可權的減稅免稅規定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今後,對越權批准減稅免稅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照稅法規定納稅。對於納稅人取得的一切經營收入,包括隨同產品(商品)銷售取得的各種收入,都必須如實計入銷售收入照章徵稅。對於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應稅收入和從事其他應稅項目,都要按照有關稅法規定徵稅。對於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應稅收入和從事其他應稅項目,都要按照有關稅法規定徵稅。一切納稅人,都要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接受稅務檢查,依法繳納稅款。凡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三、任何地區、部門都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國家稅款。企業、單位取得的收入,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稅法規定先繳納稅款。對截留、挪用、擠占國家稅款的,除追繳稅款外、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嚴肅處理,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各級銀行應按規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劃解入庫,不得占用。
四、嚴格帳簿、發票管理。一切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都必須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帳簿,使用合法憑證,如實決帳,正確核算。對不按規定建帳、記帳或弄虛作假、偷稅漏稅的,稅務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未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准,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自行印刷、出售和承印發票。對違反發票使用、管理規定的,應按稅法規定嚴肅查處。
五、賦予稅務機關必要的檢查權。為了有效地掌握納稅情況,查處偷稅漏稅行為,稅務人員可以到納稅人的經營場所依法檢查商品貨物的銷售和納稅情況;可以檢查納稅人在鐵道、交通、民航、郵電等部門運寄商品、貨物的納稅情況。按時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車站、碼頭、機場、交通要道和貨物集散地,會同有關部門設定聯合檢查站;未設聯合檢查站的地方,經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單獨設定稅務檢查站,執行稅收稽查任務。
六、強化稅務機關的強制執行權力。納稅人偷稅漏稅和拖欠稅款經稅務機關依法認定後,仍拒絕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罰款的,經縣(市)以上(含縣、市)稅務局長批准,正式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扣繳入庫。對臨時經營者,可以按照規定扣留納稅人的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愈期仍未繳納的,經縣(市)以上(含縣、市)稅務局長批准,可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
七、切實保障稅務人員正常履行公務。對衝擊稅務機關,圍攻毆打、侮辱稅務人員,干擾稅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為了保證稅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全國稅務系統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地、市、縣稅務局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應立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垂直領導。國家稅務局對省級稅務機關實行垂直領導的有關事項,將另行通知。稅務所是市、縣稅務局的派出機構,要堅持按經濟區劃設定。
九、加強稅收的宣傳和社會監督,搞好協稅護稅。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大力宣傳稅收政策、法律,提高納稅人的納稅觀念。各級公安、金融、鐵道、交通、民航、郵電等部門,以及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個人都要切實支持和配合稅務機關的工作。要發動廣大民眾維護國家稅收,對協稅護稅有功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稅務機關要為政清廉。各級稅務機關應堅持原則,秉公執法,認真貫徹國家稅收法令,依法辦事,依率計征。稅務人員不準接受納稅人贈送的禮物,不準利用職權壓低價格購買商品、索賄受賄,不準向納稅人借錢借物,不準擅自減稅免稅。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舉報制度,主動接受民眾監督。對貪污受賄,少收或不收稅,以及違法瀆職的,要嚴加追究,依法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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