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 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1995年2月28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全國人大法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法規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2月28日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為了適應稅制改革的需要和稅收徵收管理體制的變化,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員、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製。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製發票。”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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