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自主權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國務院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擴大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自主權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6.04.19
  • 實施時間:1986.04.19
為了增強科學技術研究機構(以下稱研究所)的活力,成為自主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體,現作如下規定:
一、任務
研究所在保證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根據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從各自的特點和條件出發,有權面向社會承接各種科學技術任務,並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同企業、設計單位和高等學校等建立各種協作關係和各種形式的聯合,上級部門應當給予鼓勵和扶持,不要限制。研究所可以與其他單位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利用技術為社會服務訂立契約,獲得合法收入。
二、行政領導體制
研究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主持研究所的業務和行政工作,副所長協助所長工作。所長由上級部門任免,副所長由所長提名,按規定程式報上級部門批准任免。所長、副所長均實行任期制,可以連任。所長可以任免本單位中層行政幹部。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或任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研究所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可以建立所務委員會,學術、技術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的組織,充分尊重和發揮科技人員和其他職工在審議研究所重大決策、監督包括所長在內的各級領導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人事管理
凡由國家撥給事業費的研究所,有權在國家核定的編制範圍內,按照人員配備的合理結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自行調入、調出和安排使用各類人員。實現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研究所,在遵循國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各類人員。
對於分配到研究所的人員,研究所應當進行考察和試用,對於不適合本單位工作的人員,有權拒絕接受,或在試用期滿前退回原分配單位另行安排。
在研究所內應當擴大課題組長的職權,課題組長可以根據任務需要選配課題組成員.
四、經費和稅收
研究所對從不同渠道取得的經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自主安排使用。
實現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研究所,其稅後純收入全部留給本,單位用以建立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發展基金不得少於50%。
正在向事業費自給過渡的研究所,實行差額撥款,其純收入分別用於沖抵事業費撥款,提取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福利、獎勵部分一般應當低於實現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研究所。
實行事業費包乾的研究所,在完成國家或上級規定的任務外,取得的合理收入,按照《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1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研究所,對內部各類科研人員的獎金分配,應當統籌兼顧,以利於各類研究工作的穩定。
為了扶持科學技術的發展,對研究所的技術性收入,暫免徵所得稅;對新產品和中試產品,按有關規定減免或免稅。
五、資產處理
實現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研究所,應當比照企業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並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國家投資的大型、精密儀器以外的多餘設備物資。正在向事業費自給過渡的研究所,應當視事業費自給程度逐步試行。
研究所應當努力提高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使用率,開展對外服務或租賃業務,所得收入的大部分應當用於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對研究所內科研基地建設項目和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由國家擇優支持。
六、科技外事和外匯
對科技改革工作搞得比較好,並有一定對外條件的研究所,如工作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直接對外進行科學技術合作和交流,所需外匯由上級部門核撥或補助 。
研究所按照國家規定留成的創匯收入,可以以研究所的名義在銀行開立帳戶,並有權對上述留成外匯和自籌外匯按國家規定自行安排使用。
七、其他
本規定適用於獨立的全民所有制研究所,其他類型的研究所可以參照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本規定由國家科委解釋。
行政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