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所(院)長負責制暫行辦法

《濟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所(院)長負責制暫行辦法》是為了進一步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加強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內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科學技術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和《關於擴大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所(院)長負責制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濟南市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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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所(院)長負責制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加強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內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科學技術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和《關於擴大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屬全民所有制科學研究所(院)(以下簡稱研究所)。
第三條 研究所實行所長負責制。研究所的業務與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長全權負責。
第四條 所長應自覺地接受黨組織的監督,積極支持民眾團體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種民主管理形式,保證研究所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第二章 所長的條件及任免
第五條 所長應具備的條件:
1.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改革開拓精神;
2.具有辦好研究所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能提出符合實際的研究所發展戰略構想;
3.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 熟悉本所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有組織領導能力,善於科技管理;
4.顧全大局、廉潔奉公、作風正派、關心民眾, 善於團結幹部和職工;
5.身體健康,能適應工作需要。
第六條 所長的產生和罷免
1.所長可由上級任命或由職工民主推薦經上級批准任命;也可由主管機關組織選聘、公開招聘。外單位參加研究所公開招聘並中標的,必須脫離原單位。
2.所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所長任期屆滿前,由主管部門根據所長任期內的業績,在徵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作出離任或連任的決定。
3.所長在任職期間無特殊原因,主管部門一般不得調動其工作崗位;所長任職期間,可以申請辭職,但必須事先向主管部門提出辭職報告,經批准後生效;所長任職期間,表現明顯不稱職或有嚴重失職行為,主管部門有權免去其職務。
4.所長離任前,應當進行審計。
5.主管部門任免所長應事先徵求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 實行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任期責任目標應包括:體制改革目標,發展戰略目標,推出科技成果目標,培養人才目標,提高經濟效益目標,改進管理目標以及改善工作、生活條件目標等。
任期責任目標,經所務委員會審議和職代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章 所長的職責
第八條 所長的職責如下:
1.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負責組織實施任期責任目標,保證嚴格履行與主管部門簽訂的契約;
3.努力提高研究所研究工作水平和業務管理水平;
4.努力提高職工素質,注意培養、選拔優秀的科技、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人才;
5.努力改善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6.協同黨群組織,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並作出表率。
第四章 所長的許可權
第九條 所長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研究所的發展方向和研究課題設定;
2.決定科研經費和器材的分配和重要科研手段的配備;
3.決定行政職能部門和研究室的設定、調整或撤銷;
4. 提名副所長人選,報主管部門審批;徵得黨組織意見任免中層以下(含中層)行政幹部;決定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5. 決定科技人員和職工的培養計畫;
6.決定各種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止;
7.決定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事宜。
第十條 所長有權拒絕其他組織不適當的抽調、借用本所人員的要求;有權拒絕接受不適合本所研究工作的人員。
第十一條 所長有權拒絕外部任何組織或個人,無償占用研究所的資金、物資和使用的土地以及向研究所亂攤派、亂收費。
第十二條 所長有權依照有關法規定對職工進行獎懲。對違紀職工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辭退或者開除公職。開除職工公職應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所長按本條例行使職權時,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威脅、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對所長的監督、考核和獎懲
第十四條 所長應定期向黨委(黨總支或支部)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研究所的業務方針、政策、規劃、經費安排和科研器材的分配以及基建等重大問題,應經所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所長實施學術領導應充分發揮研究所學術委員會的評議、諮詢和參謀作用。
第十七條 所長應定期向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工作,並認真聽取和採納職代會或職工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其民主管理的職能。
第十八條 所長在任職期間,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考核。
任期責任目標的實施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應作為對所長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 所長在領導科研、開發、經營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在科技體制改革中有重大創新,或圓滿完成任期責任目標的,應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條 對因主觀原因,完不成責任目標,或玩忽職守,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以權謀私,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的所長,應視情節輕重,扣發獎金和工資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所長的獎懲,由主管部門提出,與市科學校術委員會協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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