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30
【生效日期】1986-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30
【生效日期】1986-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擴大地方獨立科研機構自主權的暫行規定
(1986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獨立的研究機構要面向社會,成為自主的研究開發實體。除國家委託的研究課題,以及由上級任命或聘任的院、所長外,計畫、經費、人事的管理和內部的組織結構等,都由研究機構在國家法令規定範圍內自主決定。”為了貫徹中央的決定,現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擴大地方獨立科研機構的自主權,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領導體制
研究的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免,任期為三至四年,可以連任。
所長對研究的科研、生產、經營和行政等工作全面負責,行使決策權、統一指揮權和按規定行使人、財、物的調配權以及中層行政幹部任免權;決定所內行政和業務機構的設定;擇優招聘科技人員;對本所人員進行獎懲。
所長要接受黨組織和職工民眾的監督。研究所要建立學術(或技術)委員會,發揮其在學術方面的參謀和監督作用;研究所還應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民主管理。
研究的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免,任期為三至四年,可以連任。
所長對研究的科研、生產、經營和行政等工作全面負責,行使決策權、統一指揮權和按規定行使人、財、物的調配權以及中層行政幹部任免權;決定所內行政和業務機構的設定;擇優招聘科技人員;對本所人員進行獎懲。
所長要接受黨組織和職工民眾的監督。研究所要建立學術(或技術)委員會,發揮其在學術方面的參謀和監督作用;研究所還應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民主管理。
二、關於計畫管理
研究所在確保完成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和上級下達的科研課題的前提下,有權面向社會,自行承接科技任務;可與廠礦企業、鄉鎮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技術協作關係和各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也可發展成為科研生產型的企業或與中小企業聯合建立技術開發機構。研究所併入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研究所有權根據國家、地方、行業、企業和市場發展的需要,結合上級的要求和自身的特點、通過科學預測和論證,擴展科研領域,為經濟發展多作貢獻。
研究所在確保完成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和上級下達的科研課題的前提下,有權面向社會,自行承接科技任務;可與廠礦企業、鄉鎮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技術協作關係和各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也可發展成為科研生產型的企業或與中小企業聯合建立技術開發機構。研究所併入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研究所有權根據國家、地方、行業、企業和市場發展的需要,結合上級的要求和自身的特點、通過科學預測和論證,擴展科研領域,為經濟發展多作貢獻。
三、關於經費管理
研究所有權通過技術契約、科學基金、貸款、上級撥款和國際合作研究等多種渠道取得經費。對各類科研經費,除有明確規定的以外,有權統一調劑使用。
逐步減少事業費的研究所的各項科研業務(包括承接委託科研收入、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轉讓,中試產品銷售等)的淨收入全部由研究所留用。所有留用經費用於建立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分配比例視事業費減少程度,由上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所長基金按有關規定提取,用於所內小額、合理和特殊的開支。實行經費包乾的研究所按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性質的研究所,在做到經濟自立後,其事業性質暫時不變。
研究所有權通過技術契約、科學基金、貸款、上級撥款和國際合作研究等多種渠道取得經費。對各類科研經費,除有明確規定的以外,有權統一調劑使用。
逐步減少事業費的研究所的各項科研業務(包括承接委託科研收入、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轉讓,中試產品銷售等)的淨收入全部由研究所留用。所有留用經費用於建立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分配比例視事業費減少程度,由上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所長基金按有關規定提取,用於所內小額、合理和特殊的開支。實行經費包乾的研究所按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性質的研究所,在做到經濟自立後,其事業性質暫時不變。
四、關於技術轉讓
對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研究所有權自行轉讓,轉讓收入歸研究所,系統內可以優先優惠。國家和上級計畫下達的研究、開發的技術,在計畫或契約規定的推廣套用期限、範圍等以外,研究所有權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轉讓,轉讓收入歸研究所。對橫向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超過契約規定期限仍未推廣的成果,研究所也有權另行轉讓,轉讓收入歸研究所。
對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研究所有權自行轉讓,轉讓收入歸研究所,系統內可以優先優惠。國家和上級計畫下達的研究、開發的技術,在計畫或契約規定的推廣套用期限、範圍等以外,研究所有權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轉讓,轉讓收入歸研究所。對橫向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超過契約規定期限仍未推廣的成果,研究所也有權另行轉讓,轉讓收入歸研究所。
五、關於研究所內部管理
研究所有權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選擇所內責任制形式,可以採用課題承包制、技術經濟指標承包制、工作任務承包制、崗位責任制以及其他形式的承包責任制。研究所要採取積極措施,逐步擴大研究室、課題組以及附屬機構的自主權。要加強內部的經濟核算工作,定性考核要和定量考核相結合,改善研究所的管理工作,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
研究所有權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選擇所內責任制形式,可以採用課題承包制、技術經濟指標承包制、工作任務承包制、崗位責任制以及其他形式的承包責任制。研究所要採取積極措施,逐步擴大研究室、課題組以及附屬機構的自主權。要加強內部的經濟核算工作,定性考核要和定量考核相結合,改善研究所的管理工作,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
六、關於人事管理
研究所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定編定員規定的前提下,有權招聘科技人員,拒收不適宜在研究所工作的人員。對所內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應逐步實行聘任制。對未聘人員要另行安排工作或調到其他單位。對不服從組織分配的可適當減發工資。
研究所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定編定員規定的前提下,有權招聘科技人員,拒收不適宜在研究所工作的人員。對所內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應逐步實行聘任制。對未聘人員要另行安排工作或調到其他單位。對不服從組織分配的可適當減發工資。
七、關於工資和獎勵
研究所要按上海市規定的科研單位工資標準,實行結構工資制。
獎勵基金的使用,除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等專項獎勵以及按國家規定可以不計入獎金總額的以外,單位全年人均發放獎金超過國家規定額度的,應按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繳納獎金稅。研究的內部各類人員的獎金髮放應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著重獎勵有貢獻的人員。對所級主要領導幹部的獎懲,由上級主管部門評定。
研究所對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可給予一定的休養、休假時間。對未完成任務的人員,可少發、不發獎金或扣發部分工資。對嚴重失職人員,所長有權給予必要的懲處。
研究所要按上海市規定的科研單位工資標準,實行結構工資制。
獎勵基金的使用,除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等專項獎勵以及按國家規定可以不計入獎金總額的以外,單位全年人均發放獎金超過國家規定額度的,應按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繳納獎金稅。研究的內部各類人員的獎金髮放應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著重獎勵有貢獻的人員。對所級主要領導幹部的獎懲,由上級主管部門評定。
研究所對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可給予一定的休養、休假時間。對未完成任務的人員,可少發、不發獎金或扣發部分工資。對嚴重失職人員,所長有權給予必要的懲處。
八、關於資產處理
研究所可試行固定資產折舊,其折舊率由上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准。折舊費可部分或全部攤入科研成本。
除國家撥款或資助購置的大型精密設備外,研究所有權處理多餘的設備物資,有權對外開放或租賃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所得收入用於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對於研究所有重大科研、中試基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添置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由國家和上級擇優支持。
研究所可試行固定資產折舊,其折舊率由上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准。折舊費可部分或全部攤入科研成本。
除國家撥款或資助購置的大型精密設備外,研究所有權處理多餘的設備物資,有權對外開放或租賃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所得收入用於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對於研究所有重大科研、中試基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添置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由國家和上級擇優支持。
九、關於科技外事
研究所可通過規定渠道進行對外技術貿易。技術出口收匯萬元以上可設立外匯帳戶,創匯收入留成比例按有關規定辦理。創匯的留用部分和自籌外匯,研究所可按有關規定自行安排使用。
研究所應積極承擔行業內技術引進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的審查或諮詢工作;積極參與行業內技術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工作。
研究所可通過規定渠道進行對外技術貿易。技術出口收匯萬元以上可設立外匯帳戶,創匯收入留成比例按有關規定辦理。創匯的留用部分和自籌外匯,研究所可按有關規定自行安排使用。
研究所應積極承擔行業內技術引進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的審查或諮詢工作;積極參與行業內技術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工作。
十、附則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事業性質的地方獨立研究所。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事業性質的地方獨立研究所。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