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

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是我國徵收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基本法規。為了鼓勵事業單位向經濟自立、經濟自給過渡,使事業單位有計畫地逐步提高職工收入水平,並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1985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本規定。本規定共12條,自1985年起施行。主要內容是: 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3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 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凡需要國家核撥一部分事業 經費的事業單位,自費工資改革的,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兩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 部分自費的,人均不超過一個半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 超過免稅限額部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凡需國家核撥全部事業經費,並完全用此類經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核定限額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具體適用上述規定,由各該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稅部門核定。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了鼓勵事業單位向經濟自立、經費自給過渡,使事業單位有計畫地逐步提高職工收入水平,並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不再核撥事業經費,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自費工資改革的,在增發工資外,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三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
第三條 凡需要國家核撥一部分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自費工資改革的,在增發工資外,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兩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部分自費、部分依靠國家撥款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 在增發工資外, 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一個半月基本工資金額的,免稅;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
第四條 凡需國家核撥全部事業經費, 並完全用國家核撥經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核定限額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適用稅率徵收獎金稅。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三、四條對具體事業單位的具體適用,由各該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六條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方案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後,應抄送當地稅務機關。
第七條 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工資標準,多發的工資和發放的獎金,包括用取得的經濟收入開支的各種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 補貼和實物獎勵等, 均屬於獎金稅的計算範圍。
第八條 事業單位繳納的獎金稅稅款、罰款、滯納金,一律在取得的經濟收入所提取的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九條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徵收和管理,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 基本工資包括: 基礎工資、 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 包括教齡、 護士工齡津貼)、地區工資補貼。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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