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9月23日發布,自1999年09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9月23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9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土地利用和治理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報批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寧政發〔1999〕5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位於黃河上游地區,是我國西部重要的農業和能源生產基地,各類用地矛盾十分突出,生態環境脆弱。為此,必須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關係,堅持土地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適度開發土地後備資源,做到自治區區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採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到2010年,全區耕地減少量不得超過4.67萬公頃,其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得超過0.93萬公頃,有計畫地安排退耕還林(草)3.33萬公頃;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量不得少於13.1萬公頃;確保全區耕地保有量不低於135.32萬公頃,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105.3萬公頃,占現有耕地面積的83%。
四、按照《規劃》要求,根據不同區域特點,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利用的分類指導和調控。寧夏南部黃土丘陵地區,要以水土保持為中心,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大力開展植樹、種草,營造水土保持林、薪炭林,陡坡耕地要逐步退耕還林、還草;寧夏中部緩坡丘陵地區,要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比較豐富的優勢,在保護生態環境、防治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綜合開發利用土地後備資源,合理安排礦產資源開發用地;寧夏北部平原引黃灌溉地區,要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城鄉居民點用地,合理安排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賀蘭山、六盤山山地地區,要加強林地保護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因地制宜發展農、林、牧業。
五、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自治區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並將《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分解落實,確保各級規劃特別是縣、鄉兩級規劃的修編質量。在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審批建設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規劃》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審核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預審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都必須依據《規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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