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6年03月29日發布,自2006年03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6年03月29日
  • 實施日期:2006年03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南昌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請示》(贛府文〔2006〕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駐地由南昌市東湖區民德路遷至南昌市東湖區新府路。搬遷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務院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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