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3年10月09日發布,自1993年10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10月09日
  • 實施日期:1993年10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法制工作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四大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已經將黨的這一主張變成國家意志,載入了國家的根本法。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變革,涉及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許多領域,越來越多的、錯綜複雜的經濟活動和利益關係,比在計畫經濟體制下更加迫切要求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來引導、規範、保障和約束。這樣的新形勢,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推動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充分認識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法制工作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保障。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經常的、普遍的、大量的管理工作要通過行政行為來實現。只有把行政行為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提高行政效能,並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特別是在當前改革金融體制、財稅體制、投資體制,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加強巨觀經濟調控,轉變政府職能等方面,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並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實施機制。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使政府的立法工作、執法工作都有明顯的發展和改善,努力開創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二、今後一個時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是:從國家總的形勢和任務出發,堅持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的職責,加強政府法制建設,保證黨的十四大和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的完成,保證政府工作在法制軌道上高效率地運行。
三、要把做好經濟立法工作作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點,加快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立法工作。政府立法工作要在黨中央領導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統一規劃和國務院的部署,按照黨的十四大確定的在九十年代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應地大體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當前,要著重抓緊、抓好直接關係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規範市場主體的立法工作;二是調整市場主體關係、維護市場秩序的立法工作;三是改善和加強巨觀經濟調控、促進經濟協調發展的立法工作;四是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同時,也要抓緊促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發展方面的立法工作,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和保障公民權利方面的立法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和反對腐敗、加強廉政建設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完善和健康運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供必要的保證條件。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圍繞上述立法工作重點,抓緊有關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抓緊制定有關規章。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有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規章職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圍繞上述重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統籌安排好本地區的政府立法工作。
四、要正確處理政府立法工作與改革的關係。政府立法工作不僅要肯定改革的成功經驗,推動改革深化,而且要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儘可能地做到先立法後行動或者在進行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先立法後鋪開,通過立法指導改革。政府立法工作一定要從大局出發,從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著眼,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規範的統一、一致,體現轉變政府職能的精神,堅決破除立法工作中的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
五、要加強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解釋和清理工作。凡屬於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的,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具體套用行政法規的問題作出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解釋有不同意見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解釋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各部門和依法有權制定規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解釋,也要規範化、制度化。行政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要經常化、制度化。凡不符合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該修改的及時修改,該廢止的及時廢止,使“立、改、廢”成為政府立法工作的統一整體。
六、要切實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當前,行政執法的問題很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些地方和部門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問題相當嚴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有些地方和部門,特別是有些行政執法部門、經濟管理部門和壟斷性行業,在利益驅使下,利用職權或者行業壟斷地位,搞權力進入市場、權力商品化、權錢交易。這些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嚴重地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政府的權威,已經引起廣大人民民眾的強烈不滿。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此要予以高度重視,根據最近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把反對腐敗、加強廉政建設作為政府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抓緊、抓好,務必抓出成效。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尤其是領導幹部,要增強法制觀念,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辦事,做勤政廉政、奉公守法的模範,向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特別是向執法犯法、徇私枉法、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進行不懈的鬥爭。
七、各級政府都要自覺地接受黨的領導,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法接受司法監督,接受政協及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接受輿論監督和人民民眾的監督。同時,要切實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強化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其所屬各部門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要嚴格執行法規規章備案規定,通過備案工作,審查法規、規章的合法性,發現規章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規章之間相矛盾等問題,要依法予以糾正和解決。各級複議機關要認真執行行政複議條例,積極履行法定職責,認真審查複議案件,及時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當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把那些涉及國家全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如減輕農民負擔、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維護金融秩序、嚴肅財稅紀律、加強廉政建設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作為重點,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堅決予以糾正,不管涉及什麼機關、什麼人,凡是違法亂紀的,都要嚴肅處理,直至依法予以制裁。
八、要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政府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強,專業性、知識性也很強。沒有一支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專業隊伍,政府法制工作就難以落實、搞好。因此,各級政府、尤其是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建設,選拔、關心、培養政府法制工作專業人才,使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同本地方、本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務相適應。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為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參謀和助手作用。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任務是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主要是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根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組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草案、法規草案、規章草案;負責法規、規章備案工作;組織行政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由於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矛盾;指導或者受有關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行政案件的複議、應訴;根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參與或者組織行政執法檢查。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可以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情況,對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具體任務、職責作出規定。
九、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要重視並加強對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千頭萬緒,任務十分繁重。越是如此,越要轉變職能,議大事、抓大事,政府法制工作就是涉及全局的一件大事。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都要學習法律、熟悉法律,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管理社會。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幹部,都要切實加強對政府法制工作的領導,把加強政府法制建設真正擺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列入重要議程,確定一位領導同志分管這項工作;對政府立法工作、執法工作和執法監督中的重大問題,領導要親自出面解決。今後,各級政府在向上級政府和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時,要把報告政府法制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在向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布置、檢查工作時,要把布置、檢查政府法制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十、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是一項長期的、根本性的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根據本決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本決定的精神,努力使政府法制工作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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