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保護鐵路設施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2年12月20日發布,自1982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2年12月20日
- 實施日期:1982年12月2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鐵路運輸
一、凡是鐵路部門按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鐵路留用土地辦法》和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的規定,合法留用和徵用的土地,均屬鐵路用地,由鐵路部門管理。鐵路用地不得視為征而未用的土地,嚴禁隨意占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鐵路部門同意,不得在鐵路用地內修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物。
各地在編制城建規劃時,要注意鐵路的發展規劃,考慮鐵路用地的需要。
現已被外單位和個人占用的鐵路用地,由鐵路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按國家頒布的有關法令,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二、《鐵路留用土地辦法》中對鐵路兩側留用土地,作了規定。這些留用的土地是修建排水系統,日常取土修路,造林綠化,穩定、鞏固路基用的。任何單位都不得在鐵路地界內(如地界不明,在距路堤護道坡腳十米範圍內)和路塹塹頂至鐵路一側分水嶺的自然山坡上開墾種植和挖渠修塘。
三、凡在鐵路路基邊坡、護道上、水溝中以及鐵路兩側的滑坡禁耕區種上農作物和果樹的,限期在收穫以後一律禁種,並將果樹遷出鐵路地界。在鐵路用地界內的墳墓,亦應限期遷出。未遷出之前,占用單位必須採取措施,確保鐵路路基穩定。
四、在鐵路兩側山坡地帶,由於盲目開山採石採礦,隨意棄碴,人為地造成或正在形成土石流災害的地點,由鐵路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解決,以保證鐵路運輸安全。
五、有山區鐵路的省、市、自治區,應把鐵路兩側的山區作為重點,納入省、市、自治區的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規劃,逐年進行整治,有關鐵路局要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綜合治理的分工原則:鐵路用地範圍內為保證安全所必不可少的工程措施由鐵路部門負責;鐵路用地範圍外的塹頂至鐵路一側分水嶺的陡坡地的退耕還林還草、植樹造林等生物措施由地方負責。
六、鐵路用地界內兩旁種植的林木,是為鞏固路基、防止自然災害、美化環境和生產路用木材的國家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任意砍伐、毀壞。
七、在鐵路橋涵上下游一定範圍內保持河床的穩定,直接關係到橋涵的安危。任何單位都不得在橋樑上下游一定範圍內(橋長一百米以上的大橋為五百米,橋長二十至一百米的中橋為三百米,橋長二十米及以下的小橋為二百米)攔河築壩,圍墾造田,採集沙石,以及修建其它工程設施,以保證鐵路橋涵安全。已經發生上述情況的,由鐵路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解決。
八、鐵路沿線有質量問題危及鐵路安全的水庫、塘壩,其所屬單位要儘快加固整治,一時無法整治的,要採取臨時措施和控制蓄水,確保全全使用。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因違反本通知規定和國務院頒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造成鐵路設施損壞,中斷運輸或釀成行車事故的責任者,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