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是二○○七年七月三十日國務院頒布的一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
  • 頒布文號:國發〔2007〕22號
  • 頒布時間: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

檔案背景

受前幾年生豬價格過低、去年以來飼養成本上升和部分地區發生豬藍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響,我國生豬生產出現下滑,造成近幾個月豬肉供應偏緊,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生豬生產是農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豬肉是大多數城鄉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豬生產,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對穩定市場供應、滿足消費需求、增加農民收入、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在切實搞好市場供應的同時,建立保障生豬生產穩定發展的長效機制,調動養殖戶(場)的養豬積極性,從根本上解決生豬生產、流通消費和市場調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檔案內容

現就促進生豬生產發展和穩定市場供應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對生豬生產的扶持力度
發展生產是穩定市場供應的基礎,要立足國內,採取綜合有效的政策措施,促進生豬生產儘快恢復,滿足人民民眾的生活需要。
(一)建立能繁母豬補貼制度。為了保護能繁母豬生產能力,國家按每頭50元的補貼標準,對飼養能繁母豬的養殖戶(場)給予補貼。各地要抓緊制定具體方案,儘快將中央財政下撥和地方配套的補貼資金髮放到能繁母豬飼養者手中。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二)積極推進能繁母豬保險工作。為有效降低養殖能繁母豬的風險,鼓勵能繁母豬生產,國家建立能繁母豬保險制度,保費由政府負擔80%,養殖戶(場)負擔20%。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差別補助。各地要積極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能繁母豬保險業務,鼓勵養殖戶(場)投保,防範疫病等風險。今後要在總結能繁母豬保險工作的基礎上,逐步開展生豬保險,並建立保險與補貼相結合的制度。
(三)完善生豬良種繁育體系。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種豬場建設,提高良種覆蓋率。國家對重點原良種豬場、擴繁場、省級生豬改良繁育中心給予適當支持。在生豬主產區推廣良種豬人工授精技術,促進生豬品種改良。國家對購買良種豬精液給予補助。
(四)建立對生豬調出大縣(農場)的獎勵政策。為充分調動地方發展規模化生豬生產的積極性,國家對生豬調出大縣(農場)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要專項用於改善生豬生產條件,加強防疫服務和貸款風險、保費的補助等方面。
(五)扶持生豬標準化規模飼養。實行標準化規模飼養是生豬生產的發展方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鼓勵大型標準化生豬養殖場的建設,引導農民建立養殖小區,降低養殖成本,改善防疫條件,提高生豬生產能力。國家對標準化規模養豬場(小區)的糞污處理和沼氣池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適當支持。
(六)加快農村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要鼓勵信用擔保和保險機構擴大業務範圍,採取聯戶擔保、專業合作社擔保等多種方式,為規模養殖場和養殖戶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和保險服務,解決養豬“貸款難”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標準化規模養殖場的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地方財政要對擔保機構的生豬貸款風險給予必要的補助。
二、建立和完善生豬的公共防疫服務體系
(一)強化生豬防疫。要堅持預防為主,免疫與撲殺相結合,控制生豬疫情。對列入國家一類動物疫病和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實行免費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對不同地區給予差別補助。對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費用,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對因防疫需要組織撲殺的生豬,各地要參照口蹄疫撲殺補助標準和負擔辦法給養殖戶(場)補助。對病死豬要堅決做到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加強疫情監測和疫苗生產供應。要嚴格疫情的監測與報告制度,及時掌握疫情的發展趨勢。要擴大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疫苗的生產,滿足防疫需要。要把種豬和母豬作為免疫重點,組織好疫苗的調撥,優先保證疫情較重地區的疫苗供應。要加強對疫苗生產、供應和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疫苗質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強市場調節和監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應工作。由於生豬生產恢復需要一段時間,做好今年下半年生豬等副食品供應工作任務相當艱巨。各地要完善穩定豬肉供應的應急預案,切實保障豬肉供應不斷檔、不脫銷。同時,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產周期短、替代性強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產,滿足市場需要。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別是中秋、國慶“兩節”豬肉供應,豬肉主銷區省、直轄市及沿海大中城市要將地方儲備充實到不低於當地居民7天消費量。充實儲備工作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負責組織。加強豬肉產銷區銜接合作,健全應急調運機制,落實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政策,降低運輸成本。引導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鮮(凍)豬肉,科學消費,促進豬肉冷鏈物流的發展。
(二)加強豬肉及其製品的市場、質量和價格監管。要進一步落實各項監管措施,防止注水肉、病死豬肉、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豬肉進入市場,嚴厲查處違法經營、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清理整頓生豬屠宰、銷售過程中的各項收費,取締非法收費,減輕經營企業(戶)的不合理負擔。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和大中專院校學生的生活
各地要根據豬肉等副食品價格上漲情況,採取適當提高低保標準、發放臨時補貼等措施,確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保障大中專院校食堂肉類供應,採取定點直供、適當補貼等措施,穩定學生食堂飯菜價格。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必要的補助。
五、完善豬肉儲備體系
建立健全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豬肉儲備制度。中央儲備主要滿足應對突發事件和救災的需要;地方儲備主要用於局部應急和保證節日市場供應。要發揮儲備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儲備調節功能,在市場供大於求、豬價過低時,要增加儲備數量,緩解農民“賣豬難”的矛盾;在市場供不應求、豬價過高時,要增加投放。
六、改進生豬等畜禽產品生產消費統計工作
國家統計局要組織各地調查總隊開展以生豬為主的主要畜禽生產抽樣調查,直接上報匯總,分季定產,減少統計誤差;在城市、農村住戶調查中要增加相應的畜禽品種,提供更全面的住戶消費量和消費價格信息。農業部要加強生豬生產信息的分析和預警。商務部要完善生豬屠宰量和豬肉等畜禽產品市場銷售量的調查統計。發展改革委要進一步加強對生豬等副食品的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統計工作。
七、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完善新聞發布制度,科學、準確、及時地發布有關信息,引導新聞媒體全面客觀準確報導豬肉等副食品市場供應、價格和質量安全情況,正確分析豬肉價格上漲的原因,大力宣傳政府扶持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穩定大中專院校學生食堂飯菜價格、加大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力度等措施。新聞媒體要按照有關部門發布的信息報導,引導社會各方面客觀看待豬肉價格上漲的影響,理性對待市場價格變化。要加強正面報導,主動引導輿論,防止不當炒作,努力形成和諧健康的輿論氛圍。
八、加強對生豬生產供應工作的領導
發展生豬生產、穩定市場供應的主要責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區要提高對生豬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全面落實“菜籃子”市長(行政領導)負責制的各項要求,抓緊實施促進生豬生產的各項政策措施,妥善解決生豬生產基地建設、品種改良、母豬豬群保護、疫病防治、保險體系建設、貸款擔保、屠宰加工、市場供應、質量價格監管、儲備制度、應急機制等方面的矛盾和問題,儘快促進生豬生產的恢復。各城市要在郊區縣建立大型生豬養殖場,保持必要的養豬規模和豬肉自給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和限制生豬飼養。發展改革、財政、農業、商務、工商、質檢、統計、銀監、保監等國務院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根據本意見明確的各項政策措施,抓緊制定相應的配套檔案,儘快將政策落到實處。同時,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和監督檢查,指導地方切實抓好生豬生產、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
國務院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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