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式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式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3年03月03日發布,自1993年03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式問題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3年03月03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3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法律解釋執行
  國辦發〔1993〕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行政法規(包括法律的實施細則、實施條例)發布後,有些地方、部門在實施中提出一些問題要求解釋。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這些問題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但是,由於對某些條文的理解不一致或者牽涉不同部門的職責分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感到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作出的解釋有異議時,往往向國務院請示。為了做好行政法規的解釋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屬於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補充規定的問題,由國務院作出解釋。這類立法性的解釋,由國務院法制局按照法規草案審查程式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二、凡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套用行政法規的問題,按照現行做法,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感到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作出的解釋有不同意見,提請國務院解釋的,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答覆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直接答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其他有關部門。
三、凡屬於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檔案的解釋問題,仍按現行做法,由國務院辦公廳承辦。涉及行政法規的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可徵求法制局的意見;涉及法律解釋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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