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襄樊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襄樊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2月29日發布,自2000年02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2月29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2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城市規劃與開發建設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送襄樊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年至2010年)的請示》(鄂政文[1999]2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襄樊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年至201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襄樊市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我國中部地區的鐵路交通樞紐之一。襄樊市的城市建設與發展要堅持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合理利用城市各類用地及空間資源,統籌安排各項建設,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把襄樊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布局合理、環境優美的現代城市。
三、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750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重點發展樊北新區,保護襄陽古城,積極發展油坊崗和余家湖組團。
四、要合理分布市域人口與生產力,最佳化城鎮體系結構,強化城區的作用,積極發展重點城鎮,逐步形成層次分明、規模適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鎮體系。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做好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五、嚴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5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73.6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90萬人以內,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85.5平方公里以內。
六、加強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要重視城市道路及交通設施的建設,逐步提高城區主要出口公路的等級標準。要逐步提高漢江航道的通航標準和港口的吞吐能力,保護好機場的淨空條件,控制好鐵路預留用地。要加強城市防洪設施的建設,逐步完善以防洪為重點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七、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要正確處理好城市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關係。要按照規劃重點保護好陳老巷、友誼巷、北街等歷史街區和廣德寺、鄧城遺址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周圍環境。襄陽古城區的新建築應與古城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八、注意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要綜合治理污染,重點控制和減少大氣、噪聲及固體污染物的污染。襄樊市作為濱江城市,要特別重視水環境的保護與治理,完善污水處理系統,保護好漢江等供水水源。要加強城市綠地、風景名勝區及生態綠地的建設和保護,尤其要保護好魚梁洲的生態環境,突出魚梁洲、峴山、萬山、漢江、小清河、唐白河形成的“一洲、二山、三水”的城市自然山水特色。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襄樊市城市建設、發展和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抓緊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並深化有關的專業規劃,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包括各類開發區在內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總體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駐襄樊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襄樊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襄樊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襄樊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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