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國小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3年09月24日發布,自1993年09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3年09月24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9月2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教育經費與財務
中國小校擔負著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務。亂收費同教育事業的性質和任務極不相稱,是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表現。這不僅加重了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直接影響學生入學率與鞏固率,而且嚴重衝擊基礎教育,敗壞學校聲譽,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
各級人民政府要從清政廉潔、反腐敗的高度,從加強基礎教育的高度,認識亂收費問題的嚴重性、危害性,要加強領導,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一道,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關於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制止亂收費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現就加強中國小收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最近,國家教委發出了《關於堅決糾正中國小亂收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各級人民政府要指導、督促和幫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通知》的有關規定。要結合當地實際,做出具體的補充規定,確保《通知》精神的貫徹落實。要加強這方面規章制度的建設,使中國小收費工作規範化。
二、嚴格區分義務教育階段與非義務教育階段關於收費的政策界限。要堅決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免收學費,只收雜費。實施義務教育的各類公辦學校要按照招生計畫和規定班額錄取學生,即使對個別超計畫招收的學生,也不得收取額外費用。不允許招收“高價生”,不充許以任何藉口向申請轉學的學生收取費用。對收費工作中的一些特殊問題,需進行調查研究,在改革過程中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妥善處理。
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雜費標準可適當提高,但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民眾收入的承受能力確定收費數額。對在非義務教育階段超計畫招收的個別學生,要以學習成績為主要標準進行錄取,不得以交錢多少為錄取標準。
無論是調整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標準,還是提高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雜費標準以及確需收取的其他費用項目和標準,都必須按規定程式研究報批。要堅持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制度,取得社會的監督。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堅決制止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中國小攤派行政性、事業性費用和亂罰款,堅決制止在學校強制或變相強制推銷出版物、學習資料、練習冊和各種產品,嚴禁提供各種經營性服務和搭車收費。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學校抵制亂攤派、搭車收費;要指導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中國小收費的調查研究、監督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都要重視中國小收費工作,加強管理,制止亂收費、亂攤派,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今後哪裡出現向中國小或中國小自己亂收費、亂攤派的問題,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四、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精神,“鼓勵和提倡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根據自願、量力原則捐資助學、集資辦學”,為發展教育事業做貢獻。但在進行捐資助學活動中,不得把捐資助學同錄取學生掛鈎,堅決杜絕以錢買分、以錢買學籍、以錢選擇公辦學校和重點學校的錯誤作法。捐資助學的款物應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接收和管理。向指定學校的捐助,也應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代為辦理。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資辦學的辦法不變。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貫徹黨的十四大關於大力加強基礎教育的精神,千方百計增加對基礎教育的投入,優先保證義務教育的開支。當前最迫切的是在實際行動上真正落實黨中央優先發展教育的戰略,積極創造條件,切實保證教師工資如數按時發放,不得拖欠,逐步提高中國小教師待遇,穩定教師隊伍。要儘快扭轉教育經費投入不足、教師待遇偏低的局面,使基礎教育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教育改革的領導,加快中國小內部人事、工資、招生考試等制度的改革步伐,以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