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一級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內部機構設定審批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一級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內部機構設定審批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2.11.03由國務院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一級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內部機構設定審批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2年11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2年11月03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有的部和部內司局改建為公司,國務院直屬機構多數併入部委或改為經濟組織.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今後還會建立一些經濟組織.根據這些新的情況,對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和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設定的審批許可權,經國務院批准,暫行規定如下:
一、各部委所屬司局機構的設立、合併和撤銷,報國務院批准.處(室)機構的設立、合併和撤銷由各部委決定。
二、國務院直屬機購所屬處(室)機構的設立、合併和撤銷,由各直屬機構決定,少數需設司局機構的,報國務院批准。
三、相當於部級的專業公司,其內部機構的設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相當於國務院直屬局級的專業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內部機構的設定,由各主管部門決定。
五、今後設立全國性專業公司,應作為經濟實體.一般不再掛行政機構牌子.目前有些公司帶有行政性質而兼有行政機構名稱的,應逐步過渡,摘去行政機構牌子。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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